防範冒牌律師以健全司法環境之檢討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8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0749
一、題目:防範冒牌律師以健全司法環境之檢討
二、所涉法律
律師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司法院政風處刻正實施「破壞司法信譽專案清查」,107年4月起經各法院政風室清查結果,發現疑似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詐騙者達數十件,其中事證明確者有13件,且多集中在南部縣市,政風處審核後將由各法院移送各地檢署偵辦。
民眾遇上訴訟紛爭,一時間常亂了分寸,加上律師相關資訊的不透明,也讓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有了可乘之機。不具律師身分的人,透過像是在法院外遞送名片、藉機與當事人攀談,或假藉公益場合或在網路提供諮詢,趁機包攬訴訟牟利。這些「假律師」因不具律師資格,不便或無法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多半是以不掛名方式代為撰狀、私下指導案情,並以低於市場行情收取費用。
然而隨著社會生活分工日趨複雜細膩,訴訟程序亦趨向專業化,若未經充分的法學訓練和實務歷練,並通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律師,自不足以在訴訟程序勝任辯護職責。若因此導致當事人輸了訴訟,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但這些假律師為了脫免責任,反而會回過頭詆毀司法,誤導當事人都是「司法不公」所致,這恐怕也是造成司法信譽長期低落的原因之一。
四、建議事項
(一)改善律師查詢系統
法務部網站雖然已建置律師查詢系統,然而相關資訊卻十分簡略、陽春,僅有律師姓名、性別、舊名、出生年份、律師證書字號、登錄法院及登錄公會等7項欄位,其他諸如事務所之地址或聯絡資訊及律師照片等均付之闕如,民眾無從多方查證其律師身分之真實性,讓有心人士得以假冒真律師的資訊對外誆騙。
(二)加重不具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之法律責任
未取得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自應加以防範規制。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未取得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辦理律師執業事項之範疇,現行規定僅處罰辦理訴訟事件,未及於其他法律事務,範圍恐過於狹隘,法律刑責也太輕,才讓冒牌律師得以遊走在法律邊緣。
(三)建立律師評鑑制度
律師為自由業,原則上是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存優汰劣。但礙於律師市場資訊不流通,國內亦缺乏具公信力之評鑑制度,故民眾選擇律師主要仍是靠親友介紹,或是委任媒體曝光度高的知名大律師。然而找律師就跟生病看醫生一樣,在盲從熟人介紹或迷信大牌的情形下,民眾自身權益能否獲得最佳的維護與保障,實在令人懷疑。律師素有「在野法曹」之譽,是法治國家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律師之良莠,除與身為當事人之一般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外,也直接攸關司法環境之健全與否,因此應該接受適度之評鑑,藉以去蕪存菁,俾維護律師與司法的尊嚴,及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撰稿人:吳欣宜
二、所涉法律
律師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司法院政風處刻正實施「破壞司法信譽專案清查」,107年4月起經各法院政風室清查結果,發現疑似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詐騙者達數十件,其中事證明確者有13件,且多集中在南部縣市,政風處審核後將由各法院移送各地檢署偵辦。
民眾遇上訴訟紛爭,一時間常亂了分寸,加上律師相關資訊的不透明,也讓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有了可乘之機。不具律師身分的人,透過像是在法院外遞送名片、藉機與當事人攀談,或假藉公益場合或在網路提供諮詢,趁機包攬訴訟牟利。這些「假律師」因不具律師資格,不便或無法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多半是以不掛名方式代為撰狀、私下指導案情,並以低於市場行情收取費用。
然而隨著社會生活分工日趨複雜細膩,訴訟程序亦趨向專業化,若未經充分的法學訓練和實務歷練,並通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律師,自不足以在訴訟程序勝任辯護職責。若因此導致當事人輸了訴訟,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但這些假律師為了脫免責任,反而會回過頭詆毀司法,誤導當事人都是「司法不公」所致,這恐怕也是造成司法信譽長期低落的原因之一。
四、建議事項
(一)改善律師查詢系統
法務部網站雖然已建置律師查詢系統,然而相關資訊卻十分簡略、陽春,僅有律師姓名、性別、舊名、出生年份、律師證書字號、登錄法院及登錄公會等7項欄位,其他諸如事務所之地址或聯絡資訊及律師照片等均付之闕如,民眾無從多方查證其律師身分之真實性,讓有心人士得以假冒真律師的資訊對外誆騙。
(二)加重不具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之法律責任
未取得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自應加以防範規制。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未取得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辦理律師執業事項之範疇,現行規定僅處罰辦理訴訟事件,未及於其他法律事務,範圍恐過於狹隘,法律刑責也太輕,才讓冒牌律師得以遊走在法律邊緣。
(三)建立律師評鑑制度
律師為自由業,原則上是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存優汰劣。但礙於律師市場資訊不流通,國內亦缺乏具公信力之評鑑制度,故民眾選擇律師主要仍是靠親友介紹,或是委任媒體曝光度高的知名大律師。然而找律師就跟生病看醫生一樣,在盲從熟人介紹或迷信大牌的情形下,民眾自身權益能否獲得最佳的維護與保障,實在令人懷疑。律師素有「在野法曹」之譽,是法治國家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律師之良莠,除與身為當事人之一般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外,也直接攸關司法環境之健全與否,因此應該接受適度之評鑑,藉以去蕪存菁,俾維護律師與司法的尊嚴,及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