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入學前常規預防接種及補行接種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8月23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758
一、題目:國小入學前常規預防接種及補行接種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小一新生入學前須完成接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第二劑」、「日本腦炎疫苗第四劑」及「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四合一疫苗一劑」等疫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統計指出,截至108年8月6日,北市即將入學新生尚有逾4千位未完成常規疫苗接種,臺中市尚有6千多位未完成施打。
為了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國家制定預防接種政策,鑑於兒童接受預防接種的效益較成人高,故透過課予法定代理人使其兒童接受常規預防接種義務,以及學校於新生入學時檢查接種紀錄、未接種者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以達高接種完成率。然而,預防接種有其無法避免的潛在風險存在,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之選擇及補行接種之程序,皆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常規預防接種疫苗項目宜於《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並定期檢討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5規定:「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雖然無罰則處罰,但已課予法定代理人間接強制之責任。至於常規預防接種項目及時程,規定於《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6條附表。
每個國家的族群免疫力不盡相同,所以要求接種的疫苗亦有所差異。例如英國建議接種之疫苗種類為白喉、破傷風、百日咳、小兒麻痺、b型嗜血桿菌、肺炎球菌、C型腦膜炎、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疫苗。德國建議接種之疫苗有白喉、破傷風、百日咳、小兒麻痺、水痘、b型嗜血桿菌、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疫苗。美國各州強制施打疫苗之種類,大致而言有:白喉、破傷風、百日咳、B型肝炎(HepB)、b型嗜血桿菌、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小兒麻痺(大體而言,與我國頗為類似,不過我國尚有卡介苗、水痘、日本腦炎)。日本《預防接種法》第2條規定之A類疾病有:1.白喉。2.百日咳。3.小兒麻痺。4.麻疹。5.德國麻疹。6.日本腦炎。7.破傷風。8.肺結核。9.Hib感染症。10.肺炎球菌感染症。11.人類乳突瘤病毒(HPV)感染症。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之授權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2項:「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中「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並不包括兒童按期接受之常規預防接種項目,故而該辦法已逾越授權範圍。而且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宜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應定期檢討每一項目有無施打之必要性。爰建議於《傳染病防治法》明定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專家學者檢討之規定。
(二)學校對於國小新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宜於《學校衛生法》規範程序上先通知法定代理人,使其有機會提出醫療豁免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6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其中國民小學輔導補行接種,規範於《學校衛生法》第14條第2項:「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至於通知之時間點,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學校發現新生未完成預防接種時,於開學後1個月內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這樣的規範似有未妥。
因為疫苗接種於傳染病之預防上雖受到高度肯定,然而疫苗接種亦有其風險,有的副作用僅導致接種者身體不適,然有時候卻可能引發死亡。疫苗接種之風險依其發生原因,大致可區分為醫學風險與人為風險兩類。醫學風險為疫苗本身於人體中所引發之併發症及傷害,發生原因在於疫苗本身物質與人體間之交互作用,此交互作用有部分業已經醫學上闡明其機轉,然亦有部分於醫學上尚未能夠被解明,而且即使是醫學上已解明發生機轉之交互作用,於實際施打疫苗時究竟會發生在何人身上、嚴重程度如何等,仍具有未知難測之性質,因此,疫苗之醫學風險除少數已確知之典型不適應者以外,多數副作用仍屬難以預期之風險。
無論是任意接種或是強制接種,外國立法不乏於法律明文規定醫療豁免之例。例如採任意接種制之德國,其《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即如醫生證明某人基於生命與健康的理由,可以不用預防接種時,則其接種義務被解除。採強制接種制之法國,其《公共衛生法》第L3112-1條規定,除非在特定年齡、生活環境產生一定風險之醫學禁忌,否則強制施打卡介苗;日本《預防接種法》第7條規定,依厚生勞動省規定之方法,檢查其健康狀態,依厚生勞動省令之認定規定,屬於不適合接種者,則不得對其進行預防接種。
鑑於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是對兒童是否有醫療豁免情況瞭解之人,為使其有機會提出醫療豁免,程序上應先通知新生之法定代理人。爰建議《學校衛生法》第14條第2項後段「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修改為「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新生之法定代理人使新生補行接種。如該預防接種有傷害學生健康之虞,經醫師證明者,得免於接種。」如果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未於期限內向學校提出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則學校才於一定期間內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爰建議《學校衛生法》第14條增訂第3項:「前項法定代理人未於一個月內提出補行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者,學校應於開學二個月內,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
撰稿人:李郁強
二、所涉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小一新生入學前須完成接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第二劑」、「日本腦炎疫苗第四劑」及「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四合一疫苗一劑」等疫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統計指出,截至108年8月6日,北市即將入學新生尚有逾4千位未完成常規疫苗接種,臺中市尚有6千多位未完成施打。
為了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國家制定預防接種政策,鑑於兒童接受預防接種的效益較成人高,故透過課予法定代理人使其兒童接受常規預防接種義務,以及學校於新生入學時檢查接種紀錄、未接種者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以達高接種完成率。然而,預防接種有其無法避免的潛在風險存在,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之選擇及補行接種之程序,皆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常規預防接種疫苗項目宜於《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並定期檢討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5規定:「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雖然無罰則處罰,但已課予法定代理人間接強制之責任。至於常規預防接種項目及時程,規定於《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6條附表。
每個國家的族群免疫力不盡相同,所以要求接種的疫苗亦有所差異。例如英國建議接種之疫苗種類為白喉、破傷風、百日咳、小兒麻痺、b型嗜血桿菌、肺炎球菌、C型腦膜炎、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疫苗。德國建議接種之疫苗有白喉、破傷風、百日咳、小兒麻痺、水痘、b型嗜血桿菌、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疫苗。美國各州強制施打疫苗之種類,大致而言有:白喉、破傷風、百日咳、B型肝炎(HepB)、b型嗜血桿菌、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小兒麻痺(大體而言,與我國頗為類似,不過我國尚有卡介苗、水痘、日本腦炎)。日本《預防接種法》第2條規定之A類疾病有:1.白喉。2.百日咳。3.小兒麻痺。4.麻疹。5.德國麻疹。6.日本腦炎。7.破傷風。8.肺結核。9.Hib感染症。10.肺炎球菌感染症。11.人類乳突瘤病毒(HPV)感染症。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之授權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2項:「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中「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並不包括兒童按期接受之常規預防接種項目,故而該辦法已逾越授權範圍。而且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宜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應定期檢討每一項目有無施打之必要性。爰建議於《傳染病防治法》明定常規預防接種項目,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專家學者檢討之規定。
(二)學校對於國小新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宜於《學校衛生法》規範程序上先通知法定代理人,使其有機會提出醫療豁免
《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6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其中國民小學輔導補行接種,規範於《學校衛生法》第14條第2項:「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至於通知之時間點,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學校發現新生未完成預防接種時,於開學後1個月內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這樣的規範似有未妥。
因為疫苗接種於傳染病之預防上雖受到高度肯定,然而疫苗接種亦有其風險,有的副作用僅導致接種者身體不適,然有時候卻可能引發死亡。疫苗接種之風險依其發生原因,大致可區分為醫學風險與人為風險兩類。醫學風險為疫苗本身於人體中所引發之併發症及傷害,發生原因在於疫苗本身物質與人體間之交互作用,此交互作用有部分業已經醫學上闡明其機轉,然亦有部分於醫學上尚未能夠被解明,而且即使是醫學上已解明發生機轉之交互作用,於實際施打疫苗時究竟會發生在何人身上、嚴重程度如何等,仍具有未知難測之性質,因此,疫苗之醫學風險除少數已確知之典型不適應者以外,多數副作用仍屬難以預期之風險。
無論是任意接種或是強制接種,外國立法不乏於法律明文規定醫療豁免之例。例如採任意接種制之德國,其《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即如醫生證明某人基於生命與健康的理由,可以不用預防接種時,則其接種義務被解除。採強制接種制之法國,其《公共衛生法》第L3112-1條規定,除非在特定年齡、生活環境產生一定風險之醫學禁忌,否則強制施打卡介苗;日本《預防接種法》第7條規定,依厚生勞動省規定之方法,檢查其健康狀態,依厚生勞動省令之認定規定,屬於不適合接種者,則不得對其進行預防接種。
鑑於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是對兒童是否有醫療豁免情況瞭解之人,為使其有機會提出醫療豁免,程序上應先通知新生之法定代理人。爰建議《學校衛生法》第14條第2項後段「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修改為「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通知新生之法定代理人使新生補行接種。如該預防接種有傷害學生健康之虞,經醫師證明者,得免於接種。」如果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未於期限內向學校提出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則學校才於一定期間內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爰建議《學校衛生法》第14條增訂第3項:「前項法定代理人未於一個月內提出補行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者,學校應於開學二個月內,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
撰稿人:李郁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