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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後造成後備戰力不足之修法芻議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3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764
一、 題目:募兵後造成後備戰力不足之修法芻議
二、 所涉法律
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
三、 探討研析
(一)審計部「107年政府審計年報」及「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我國有70至75年次逾千名出境役男未返國服役。其中,70年次236人、71年次266人、72年次188人、73年次182人、74年次152人及75年次150人。依兵役法第3條規定,役男在屆滿36歲之年的12月31日除役。換言之,如這批出境役男皆未返國,70年次及71年次共502人已分別在前年、去年除役,形同免服兵役義務,引發公平性質疑。朝野立委認為,服兵役是屆齡役男應盡的義務,確實不應該透過「技術性手段」逃避。內政部役政署表示,依現行規定赴外國就學者,逾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大學生24歲、碩士生27歲,博士生最多可延至33歲),就會予以催告,如有妨害兵役行為且調查屬實,一律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二)隨著我國社會環境變遷,義務役役期縮短,人員退補頻繁,以致部隊經驗及訓練成效不易累積;復以人口少子化,可徵役男人力逐漸不足等問題。政府爰規劃將現行「徵募並行」之兵役制度,朝向「募兵制」轉型,以招募素質高、役期長的優秀人力進入軍隊服役;同時配合募兵之施行,為建立適足之防衛嚇阻武力,除常備部隊以志願服役人力滿足外,基於「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節約觀念,爰依「全民防衛」之國防理念,於兵役法第16條第1項增訂第2款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使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之徵兵檢查合格男子,須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後,納入後備役列管,以儲備後備部隊兵員,俾利戰時擔任防衛作戰任務。
(三)國防部表示,107年已不再徵集82年次以前役男入營服役,至於83年次以後役男則維持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不變。隨著服義務役滿1年以上常備兵役現役退伍之列管後備役人數之逐年遞減,未來義務役將由只服4個月短期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補充兵之後備役人員遞補。由於軍事訓練日程已大幅縮短,有論者謂,我國兵役制度走向全募兵制已經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未來主要常備兵力將全部仰賴經由募兵制管道進入部隊服役之志願役官士兵。全面推動募兵,也代表過去我國全民皆兵,戰時可以動員數百萬後備軍人的時代,也將會終結。未來只受過4個月短期軍事訓練之後備役士兵,其戰力恐怕與臨時籌組的一般民兵,並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四、 建議事項
(一)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實施募兵之後,對役齡男子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接受常備兵「軍事訓練」,依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仍屬人民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之性質。為避免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透過屆齡除役之「技術性手段」逃避兵役,所造成對兵役制度之傷害。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兵役法第3條第1項但書,增列是項人員延長除役年齡規定之可行性,以維兵役制度之公平性。
(二)依國防法第21條規定:「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復依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募兵之後,未來役男僅徵服4個月軍事訓練役且不分發部隊歷練實務經驗,期滿即納入後備役,其影響國家後備動員戰力至鉅。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期程,是否足以訓練出符合現代化作戰需求的備役士兵,以儲備後備部隊兵員,俾利戰時擔任防衛作戰任務。
(三)復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我國列管後備軍人,依近年實際執行經驗,仍有逾六成未曾受召訓。募兵之後,未來後備軍人將逐年以僅受4個月短期軍事訓練之備役人員換補。主管機關應審慎評估,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所定年度召訓之範圍、人數及召訓次數之妥適性,俾在平時操演動員能力與保持戰鬥技能,戰時能迅速編成動員部隊,與常備部隊共同遂行防衛作戰任務。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