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與活化之修法芻議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3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760
一、 題目: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與活化之修法芻議
二、 所涉法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
三、 探討研析
(一)高雄市文化局103年起推動「以住代護」計畫,由文化局代管眷舍,導入民眾參與,補助入選者修繕老屋經費。今(108)年鳳山黃埔新村與左營建業新村,更陸續推出居住型的「以住代護、眷村築夢計畫」,及營業型的「以住代護、眷村創生計畫」,號召熱愛眷村文化者入住,展現老屋新生命。有學者表示,左營建業新村含公共設施共59公頃,在國防部及文化機關財務、人力缺乏下,結合有意願、有想法的民眾進駐,為眷村「保溫」,不任其荒廢毀損,將能創造一個認同眷村的新文化社群。另有在地文史工作者認為,民眾透過修繕、入住維持眷村屋況,可以說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自85年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0年,目前已進入收尾階段,隨著眷舍逐步騰空收回,全國眷村幾已拆遷一空,僅少數獲得保存機會,如何保存並活化將是一大挑戰,其迫切性與重要性不言可喻。國防部為推動眷村文化保存,爰於96年11月21日修正通過本條例相關「眷村文化保存」之規定;99年9月9日復依本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會同文化部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據以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之選擇及審核工作。101年為擴大眷村文化保存,國防部爰會同文化部修訂審核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可擬具國軍眷村文化計畫,經審議會決議,有選定之必要者,不受審核辦法第2條第1項各區選定1至2處之限制。
(三)國防部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最大執行障礙為專業人力不足、補助開辦經費有限及公務預算排擠效應。文化部亦表示,目前國全國眷村文化保存面臨困境為地方政府辦理文化保存業務人力有限,專業人才缺乏,以至空間地景及建築修復之規畫緩不濟急,另施工執行人力缺乏,發包不易,也是未能及時維護眷村文化資產的因素之一。有學者認為,眷村文化園區的經營不應只是作為觀光事業,亦不應僅限於凋敝傾圮設施修復,或是閒置空間再利用,眷村文化保存若空有硬體設施,而忽視原有歷史與人文意涵,眷村不再是眷村,將喪失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
四、 建議事項
(一)國防部現行經管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計達50處,除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由審議會選定13處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區外;國防部自行經管「選定以外之眷村」,亦達37處之多。近年更因文化資產保存意識抬頭,加上「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文資審議案爆量,國防部更成了提報大戶,提報選定以外之眷村約500處,且持續增加中。為符法律保留原則,「選定以外之眷村」,允宜於本條例明定之。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國防部表示,因國防預算資源有限,修復維管經費獲編不易,考量眷改基金仍處於融資償債階段,未來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修繕,後續規劃以ROT民間參與方式活化。爰此,為保存及活化眷村文化資產,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保存、修復、經營、管理及維護,允宜另以法律定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