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共融,落實文化平權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775
一、題目:藝術共融,落實文化平權
二、所涉法律
文化基本法、藝術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文化部積極推動文化平權,提供多元藝術欣賞內容,降低各種年齡或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之限制,以鼓勵平等參與文化活動,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為提高身心障礙者館內活動便利性,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包括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設有無障礙之席位、坡道、電梯、洗手間及專用停車位。另透過軟體資訊提升、人員服務與硬體設施的整合,讓身心障礙及有需要的朋友們能更容易接觸表演藝術、更便於體驗藝文演出。今年(2019年)並相繼推出友善身心障礙者之表演活動。
4月時衛武營攜手富邦金控,在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臺灣手語翻譯協會的協助下,提出大眼睛與大耳朵場館友善計畫。以視障與聽障族群為對象,包括場館體驗、無障礙網站的建置、點字文宣的製作,以及藝術參與等。藝術參與規劃2檔共3場在榕樹廣場舉行的共融參與式活動,包括「樹洞電音董茲董」,邀請2組電音團體,利用影像變化與聲響震動,讓聽障朋友感受一場被音浪打到的電子派對。
9月時玉山文教基金會支持國家兩廳院導入國際行之有年的「輕鬆自在場」(Relaxed Performance)概念,將自今年11月起至2020年,共冠名贊助6場輕鬆自在場演出節目,使臺灣的表演藝術跨出重要里程碑。輕鬆自在場的演出中,透過口述影像及聽力輔助字幕等無障礙服務方式,讓各種條件的民眾都可以沒有壓力的親近表演。而擁有全國最多身心障礙席位(3個劇場共52個身心障礙席位)的臺中國家歌劇院,9月演出的「奇幻旅程」、「九天鼓樂.經典重現」皆有身障者入場觀賞,為鼓勵身障朋友多接觸藝術,凡歌劇院自辦節目,皆提供身心障礙席免費索票。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文化基本法》增訂建立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質化評量標準之規定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國家級的藝術中心,率先提供無障礙硬體設備,責無旁貸,而這樣的硬體設施整備宜逐步推展至各地。即中央應與地方協力提升場館規劃及營運管理能力,並配合藝文場館硬體同步整備,加深且加廣在地藝文特色,以實現平權共融而無礙的藝術文化參與經驗。這樣也才能強化藝文展演場館在各地文化生活圈之功能,成為藝文扎根及驅動藝文發展的據點,並催生藝文發展生態系,完善全民美育機制。
以往政府對於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之評鑑考核,著重於來館人數等可量化的績效。換言之是採量化的評量標準,而績效評鑑結果是作為未來核撥經費及補助之依據。例如依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授權訂定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本部應以表藝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此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由於制度設計提供的誘因機制,使得各館所無論是策展或是舉辦、自製或引進節目,還是各項活動的辦理,皆以朝向能夠吸引大量人潮的方向為思考出發,對於節目和活動的品質把關不復以往,更遑論考量到特殊族群的需求。爰建議於《文化基本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的質化評量標準(含性別友善及無障礙共融空間等)之規定,並訂定實質推動期程與具體場館改善數量,鼓勵場館資訊透明公開化及資源共享。
(二)建議《藝術教育法》中增訂落實共融藝術教育之相關條文
藝術是人類文化的累積,更是陶育美感素養及實施全人教育的主要途徑。人們藉由藝術類型的符號與其多元表徵的形式進行溝通與分享、傳達無以言喻的情感與觀點。藝術共融不僅只是藝術觀賞者共融,還包括藝術表演者共融。例如臺灣滯留島舞蹈劇場與英國致力共融藝術的Stopgap舞蹈團進行共同編創工作坊,合作完成精彩作品,與坐著輪椅的舞者表演,令人絲毫感受不到「障礙」的存在。甚至利用輪椅完成一般舞者無法完成的動作,如快速滑行、雙人共乘等,展現精彩的身體對話。而這樣的共融藝術表演,不僅有助於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理解,身心障礙的表演者本身也可藉由藝術表演本身得到治療(亦即藝術治療),而有所助益。
所謂「藝術治療」是利用藝術元素來達到恢復、維持及改善心靈與身體健康的治療目標,包括音樂、美術、戲劇及舞蹈治療。例如音樂經由聽覺神經的傳導,可活化或抑制大腦的中樞神經,有效輔助聽覺訓練及肢體動作上的復健。像身心障礙的孩子使用言語清楚表達情緒可能不容易,但藉由比如美術創作來探索自我,在創作的過程可得到情感的抒發,特別是口語無法表達的感覺。還有舞蹈經由身體動作反應個人心理狀態、內在衝突與情緒,對身心障礙孩子而言,可傳遞心理或情緒上難以言喻的歷程,使其在表演歷程中,創造力得以發展、表達與提升。
藝術能激發學生的直覺、推理與想像,促進其創意及思考的能力。從表現、鑑賞與實踐的學習過程,體驗美感經驗,創造藝術價值,從而領悟生命及文化的意義,而美感教育必須從小培養。國內有研究顯示,融合教育中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進行團體藝術治療活動後對同儕接納度有顯著進步。亦能增進身心障礙兒童,對自己與他人情緒的瞭解,提升對周遭事物的感受力,並從藝術創作表達活動中獲得許多愉快的感覺與經驗,增加自信與溝通表達能力。
「藝術治療」強調以藝術活動如音樂、繪畫或戲劇來進行治療,而「藝術教育」的重點則是在養成藝術的知識與技巧,但兩者要區劃明確界線是有其困難的。藝術教育和藝術治療有益於人格提升,促進每個個體良善發展。但在現行《特殊教育法》之下,恐怕只有藝術資賦優異學生,才能享有「藝術即治療」所帶來的壓力解放及情感昇華體驗。而真正可以抒解一般特教生身心壓力、促進其對自我接納與瞭解的藝術教育治療,卻往往被忽略了。
現行《藝術教育法》將藝術教學之實施分為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為目標(第6條)。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則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第15條)。明顯欠缺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藝術治療。為讓身心障礙學生享有「藝術即治療」所帶來的益處,也能參與一般學生藝術教育活動,爰建議《藝術教育法》中增訂落實共融藝術教育之相關條文。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律
文化基本法、藝術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文化部積極推動文化平權,提供多元藝術欣賞內容,降低各種年齡或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之限制,以鼓勵平等參與文化活動,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為提高身心障礙者館內活動便利性,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包括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設有無障礙之席位、坡道、電梯、洗手間及專用停車位。另透過軟體資訊提升、人員服務與硬體設施的整合,讓身心障礙及有需要的朋友們能更容易接觸表演藝術、更便於體驗藝文演出。今年(2019年)並相繼推出友善身心障礙者之表演活動。
4月時衛武營攜手富邦金控,在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臺灣手語翻譯協會的協助下,提出大眼睛與大耳朵場館友善計畫。以視障與聽障族群為對象,包括場館體驗、無障礙網站的建置、點字文宣的製作,以及藝術參與等。藝術參與規劃2檔共3場在榕樹廣場舉行的共融參與式活動,包括「樹洞電音董茲董」,邀請2組電音團體,利用影像變化與聲響震動,讓聽障朋友感受一場被音浪打到的電子派對。
9月時玉山文教基金會支持國家兩廳院導入國際行之有年的「輕鬆自在場」(Relaxed Performance)概念,將自今年11月起至2020年,共冠名贊助6場輕鬆自在場演出節目,使臺灣的表演藝術跨出重要里程碑。輕鬆自在場的演出中,透過口述影像及聽力輔助字幕等無障礙服務方式,讓各種條件的民眾都可以沒有壓力的親近表演。而擁有全國最多身心障礙席位(3個劇場共52個身心障礙席位)的臺中國家歌劇院,9月演出的「奇幻旅程」、「九天鼓樂.經典重現」皆有身障者入場觀賞,為鼓勵身障朋友多接觸藝術,凡歌劇院自辦節目,皆提供身心障礙席免費索票。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文化基本法》增訂建立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質化評量標準之規定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國家級的藝術中心,率先提供無障礙硬體設備,責無旁貸,而這樣的硬體設施整備宜逐步推展至各地。即中央應與地方協力提升場館規劃及營運管理能力,並配合藝文場館硬體同步整備,加深且加廣在地藝文特色,以實現平權共融而無礙的藝術文化參與經驗。這樣也才能強化藝文展演場館在各地文化生活圈之功能,成為藝文扎根及驅動藝文發展的據點,並催生藝文發展生態系,完善全民美育機制。
以往政府對於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之評鑑考核,著重於來館人數等可量化的績效。換言之是採量化的評量標準,而績效評鑑結果是作為未來核撥經費及補助之依據。例如依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授權訂定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本部應以表藝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此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由於制度設計提供的誘因機制,使得各館所無論是策展或是舉辦、自製或引進節目,還是各項活動的辦理,皆以朝向能夠吸引大量人潮的方向為思考出發,對於節目和活動的品質把關不復以往,更遑論考量到特殊族群的需求。爰建議於《文化基本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各類型文化專業場館的質化評量標準(含性別友善及無障礙共融空間等)之規定,並訂定實質推動期程與具體場館改善數量,鼓勵場館資訊透明公開化及資源共享。
(二)建議《藝術教育法》中增訂落實共融藝術教育之相關條文
藝術是人類文化的累積,更是陶育美感素養及實施全人教育的主要途徑。人們藉由藝術類型的符號與其多元表徵的形式進行溝通與分享、傳達無以言喻的情感與觀點。藝術共融不僅只是藝術觀賞者共融,還包括藝術表演者共融。例如臺灣滯留島舞蹈劇場與英國致力共融藝術的Stopgap舞蹈團進行共同編創工作坊,合作完成精彩作品,與坐著輪椅的舞者表演,令人絲毫感受不到「障礙」的存在。甚至利用輪椅完成一般舞者無法完成的動作,如快速滑行、雙人共乘等,展現精彩的身體對話。而這樣的共融藝術表演,不僅有助於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理解,身心障礙的表演者本身也可藉由藝術表演本身得到治療(亦即藝術治療),而有所助益。
所謂「藝術治療」是利用藝術元素來達到恢復、維持及改善心靈與身體健康的治療目標,包括音樂、美術、戲劇及舞蹈治療。例如音樂經由聽覺神經的傳導,可活化或抑制大腦的中樞神經,有效輔助聽覺訓練及肢體動作上的復健。像身心障礙的孩子使用言語清楚表達情緒可能不容易,但藉由比如美術創作來探索自我,在創作的過程可得到情感的抒發,特別是口語無法表達的感覺。還有舞蹈經由身體動作反應個人心理狀態、內在衝突與情緒,對身心障礙孩子而言,可傳遞心理或情緒上難以言喻的歷程,使其在表演歷程中,創造力得以發展、表達與提升。
藝術能激發學生的直覺、推理與想像,促進其創意及思考的能力。從表現、鑑賞與實踐的學習過程,體驗美感經驗,創造藝術價值,從而領悟生命及文化的意義,而美感教育必須從小培養。國內有研究顯示,融合教育中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進行團體藝術治療活動後對同儕接納度有顯著進步。亦能增進身心障礙兒童,對自己與他人情緒的瞭解,提升對周遭事物的感受力,並從藝術創作表達活動中獲得許多愉快的感覺與經驗,增加自信與溝通表達能力。
「藝術治療」強調以藝術活動如音樂、繪畫或戲劇來進行治療,而「藝術教育」的重點則是在養成藝術的知識與技巧,但兩者要區劃明確界線是有其困難的。藝術教育和藝術治療有益於人格提升,促進每個個體良善發展。但在現行《特殊教育法》之下,恐怕只有藝術資賦優異學生,才能享有「藝術即治療」所帶來的壓力解放及情感昇華體驗。而真正可以抒解一般特教生身心壓力、促進其對自我接納與瞭解的藝術教育治療,卻往往被忽略了。
現行《藝術教育法》將藝術教學之實施分為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為目標(第6條)。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則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第15條)。明顯欠缺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藝術治療。為讓身心障礙學生享有「藝術即治療」所帶來的益處,也能參與一般學生藝術教育活動,爰建議《藝術教育法》中增訂落實共融藝術教育之相關條文。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