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化員警追車攔檢之安全值勤環境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781
一、 題目:如何強化員警追車攔檢之安全值勤環境
二、 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三、探討研析
新北市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薛姓員警本(108)年8月31日下午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汐止新台五路上發現疑似酒駕的王姓機車騎士,薛員要求對方停車受檢,但對方拒檢逃逸,薛員騎警用機車追捕,與拒檢騎士發生碰撞,隨後摔飛撞上分隔島受重傷,薛員送醫後,被宣告不幸殉職。108年9月中旬在高雄又發生林姓男子肇逃拒捕撞傷員警,員警開12槍始予以制伏之案件。
前述案件發生後,輿論上有員警面對拒檢逃逸是否該積極追車之討論。事實上,警政署鑑於追車攔查行動交通傷亡事故頻傳,早於102年9月3日函頒修正「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亦即警察警車追車行為,警政署基本的立場是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近年來,員警追車攔檢發生之交通事故仍常發生,究其原因,在於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拒絕受檢逃逸車輛時,依經驗判斷逃逸者常有潛藏著犯罪行為之虞,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之職責、展現警察積極勤務作為及提升刑案績效之考量,較具警察使命感與工作態度較積極的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故要求第一線的員警在高度複雜又不確定的情境下,對於拒絕攔停車輛,即時選擇適當的勤務措施,做到「積極執法」與「確保安全」兩者兼顧,本屬不易。
以車追捕嫌犯的風險很高,員警及嫌犯都可能出車禍,甚至傷及無辜,有時嫌犯甚至拒檢自撞,員警反而會被挨告,因此,如何透過執行追捕標準執行程序的建立,提升警機車安全配備,強化員警騎、駕車安全訓練,並修訂保障員警執勤安全的相關法令,以支持第一線員警勇於執法,乃是刻不容緩之議題。
四、建議事項
為減少拒檢逃逸案件發生,去(107)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時,已提高拒檢逃逸罰責,駕駛人遇警察臨檢「拒檢逃逸」者,將可開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累犯可處3萬元罰鍰,並吊照1年,警政單位也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據統計,提高拒檢罰責後「拒檢逃逸」案件大幅減少,顯示法律的修訂已具成效,惟仍發生薛姓員警追捕拒檢嫌犯,摔車致死之不幸案件,為避免此類不幸事件再度發生,改善員警安全執法環境,乃是不可或缺之一環,謹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研擬追捕標準處理程序,加強員警攔查車輛之安全保障:警察遇到嫌犯逃逸之案件,宜遵守安全觀念及比例原則的適用,通報請求支援、保持適當距離、喝令停車、鳴笛,不斷評估情勢尋求執法之最佳時機。
二、提升員警值勤安全設備:警察機關應改善警(機)車的主、被動安全配備及員警安全裝備,例如本案員警騎乘機車追捕嫌犯,員警值勤所發給配備之頭盔是否適用,是否足以保障員警不幸摔車時之頭部安全保障等。
三、借助科技辦案,不一昧採追捕作為:科技時代辦案必須講求科技之輔助,警方辦案若遇嫌犯逃逸,追捕路途中,經研判一時逮捕有困難甚或造成沿途民眾危害時,應可借助沿路監視系統予以事後辨認逮捕,因此,監視系統必須設置完善並確實的維護,使其發揮應有的輔助功能。
四、合理檢討績效評估制度,避免員警涉險值勤:警方辦案維護治安,同時警察同仁生命安全也需予以維護,發展合理之績效評核制度,促進警察安全值勤及維護社會治安之目標。
撰稿人:黃華源 108.9.20
二、 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三、探討研析
新北市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薛姓員警本(108)年8月31日下午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汐止新台五路上發現疑似酒駕的王姓機車騎士,薛員要求對方停車受檢,但對方拒檢逃逸,薛員騎警用機車追捕,與拒檢騎士發生碰撞,隨後摔飛撞上分隔島受重傷,薛員送醫後,被宣告不幸殉職。108年9月中旬在高雄又發生林姓男子肇逃拒捕撞傷員警,員警開12槍始予以制伏之案件。
前述案件發生後,輿論上有員警面對拒檢逃逸是否該積極追車之討論。事實上,警政署鑑於追車攔查行動交通傷亡事故頻傳,早於102年9月3日函頒修正「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亦即警察警車追車行為,警政署基本的立場是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近年來,員警追車攔檢發生之交通事故仍常發生,究其原因,在於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拒絕受檢逃逸車輛時,依經驗判斷逃逸者常有潛藏著犯罪行為之虞,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之職責、展現警察積極勤務作為及提升刑案績效之考量,較具警察使命感與工作態度較積極的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故要求第一線的員警在高度複雜又不確定的情境下,對於拒絕攔停車輛,即時選擇適當的勤務措施,做到「積極執法」與「確保安全」兩者兼顧,本屬不易。
以車追捕嫌犯的風險很高,員警及嫌犯都可能出車禍,甚至傷及無辜,有時嫌犯甚至拒檢自撞,員警反而會被挨告,因此,如何透過執行追捕標準執行程序的建立,提升警機車安全配備,強化員警騎、駕車安全訓練,並修訂保障員警執勤安全的相關法令,以支持第一線員警勇於執法,乃是刻不容緩之議題。
四、建議事項
為減少拒檢逃逸案件發生,去(107)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時,已提高拒檢逃逸罰責,駕駛人遇警察臨檢「拒檢逃逸」者,將可開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累犯可處3萬元罰鍰,並吊照1年,警政單位也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據統計,提高拒檢罰責後「拒檢逃逸」案件大幅減少,顯示法律的修訂已具成效,惟仍發生薛姓員警追捕拒檢嫌犯,摔車致死之不幸案件,為避免此類不幸事件再度發生,改善員警安全執法環境,乃是不可或缺之一環,謹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研擬追捕標準處理程序,加強員警攔查車輛之安全保障:警察遇到嫌犯逃逸之案件,宜遵守安全觀念及比例原則的適用,通報請求支援、保持適當距離、喝令停車、鳴笛,不斷評估情勢尋求執法之最佳時機。
二、提升員警值勤安全設備:警察機關應改善警(機)車的主、被動安全配備及員警安全裝備,例如本案員警騎乘機車追捕嫌犯,員警值勤所發給配備之頭盔是否適用,是否足以保障員警不幸摔車時之頭部安全保障等。
三、借助科技辦案,不一昧採追捕作為:科技時代辦案必須講求科技之輔助,警方辦案若遇嫌犯逃逸,追捕路途中,經研判一時逮捕有困難甚或造成沿途民眾危害時,應可借助沿路監視系統予以事後辨認逮捕,因此,監視系統必須設置完善並確實的維護,使其發揮應有的輔助功能。
四、合理檢討績效評估制度,避免員警涉險值勤:警方辦案維護治安,同時警察同仁生命安全也需予以維護,發展合理之績效評核制度,促進警察安全值勤及維護社會治安之目標。
撰稿人:黃華源 108.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