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猶豫期間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785
一、 題目:有關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猶豫期間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
三、 探討研析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近年來常見企業經營者就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藉由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或不當推銷方式,限制消費者解約權利,致衍生消費爭議。例如,消費者逛街時被推銷化妝品,業者以話術鼓吹現場體驗免費做臉,又強力推銷近10萬元美容產品及療程服務,並將該等美容產品立即拆封檢查、使用,致衍生消費者認為使用後沒有業者所宣稱療效,得否退回商品及解約退費之爭議。
就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雖已特別提醒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對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故消費者應注意並善用消費者保護法賦予的7天契約解除權之權利,且消費者如已於7日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亦可視為契約解除。
惟對於拒不接受解約並退款之企業經營者,消保法卻未賦予主管機關得適時採取必要措施之權利(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處罰鍰等),致消費者對於類似爭議,僅得透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或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對於弱勢消費者,顯有保障不周疑慮,亦難以落實消保法第19條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
四、 建議事項
綜上,立法政策上,對於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有明定主管機關得適時採取必要措施之必要。是以,建議於消保法增訂主管機關得對違反同法第19條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採取必要之限期改善、違反者處罰等措施,以落實消保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
撰稿人:陳世超
二、 所涉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
三、 探討研析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近年來常見企業經營者就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藉由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或不當推銷方式,限制消費者解約權利,致衍生消費爭議。例如,消費者逛街時被推銷化妝品,業者以話術鼓吹現場體驗免費做臉,又強力推銷近10萬元美容產品及療程服務,並將該等美容產品立即拆封檢查、使用,致衍生消費者認為使用後沒有業者所宣稱療效,得否退回商品及解約退費之爭議。
就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雖已特別提醒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對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故消費者應注意並善用消費者保護法賦予的7天契約解除權之權利,且消費者如已於7日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亦可視為契約解除。
惟對於拒不接受解約並退款之企業經營者,消保法卻未賦予主管機關得適時採取必要措施之權利(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處罰鍰等),致消費者對於類似爭議,僅得透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或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對於弱勢消費者,顯有保障不周疑慮,亦難以落實消保法第19條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
四、 建議事項
綜上,立法政策上,對於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有明定主管機關得適時採取必要措施之必要。是以,建議於消保法增訂主管機關得對違反同法第19條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採取必要之限期改善、違反者處罰等措施,以落實消保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
撰稿人:陳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