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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囤房稅之關鍵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0月 更新日期:108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0787
一、題目:建構囤房稅之關鍵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房屋稅條例》、《財政收支劃分法》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報載,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擬降低單一自住房屋稅率,並累進課徵「囤房稅」,最高稅率得為10%。財政部回應,房屋稅屬於地方重要財源,統一修法對各縣市影響不一,須尊重地方首長看法。
(二)房屋稅由稅基與稅率共同決定
雖然《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房屋稅為地方稅;但其稽徵依據之《房屋稅條例》卻係中央立法,地方執行,而形成房屋稅額之稅率由中央定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稅基(房屋現值)由地方定之(同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

房屋稅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
房屋稅僅限住家用房屋得適用差別稅率,但只能以戶數區別,不問其面積大小或價格高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至於其他房屋則視其用途採不同的單一稅率(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房屋稅率低者為1.5%,最高者為5%,固難謂不低。惟據財政部委外研究得知,2013年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低於實際工程造價甚多,不及實際工程費單價的五分之一 。
儘管近年來,於實務上,地方政府上得透過房屋課稅現值之調整,調整其課稅現值,進而影響其實質稅率之高低(詳上列計算式)。然而地方政府仍舊難能有效調整房屋課稅現值,使其貼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因為一旦如此調整,尋常人家殆難以負擔,故為顧及其納稅能力而不得不調低課稅現值。
臺北市政府2017年為鼓勵房屋自住,全國首創「單一且自住」課輕稅,透過調降稅基使房屋稅實質稅率從1.2%降至1.0%之後,擬於2020年再調降為0.6%。嘉義縣與臺南市也擬跟進。其作法乃透過房屋課稅現值之折減(《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1點)。
(三)建構囤房稅不能只修正房屋稅率
從上可見,地方政府若無意配合中央政策,重課囤房稅,仍舊可以在法定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以調整房屋課稅現值之方式,達成實質減稅之效果。因此,如擬以房屋稅抑制囤房者,顯然不能只修正房屋稅率,而應全面檢討現行房屋稅制。換言之,稅基合理化之重要性不下於稅率之高低。
(四)稅基偏低乖離實價是當前房屋稅不能合理化的根源
如前述,根據學者研究,房屋課稅現值不及實際工程費單價的五分之一,而後者更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當房屋課稅現值偏低時,縱使法定稅率高達10%,其稅額也不高。茲以筆者住家為例,距捷運頂溪站未逾500公尺的40年老公寓,2018年登錄實價1,150萬元,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未逾4,700元(房屋稅不及2,100元),實質稅率約0.04%。縱使就此等房屋課以10%房屋稅,應納稅額不超過17,500元,遠不及一個月的租金。
惟若同一房地,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登錄實價課徵3.6%,則高達41.4萬元,若不能將該稅額有效轉嫁租金,對於囤房者之打擊難謂不大。然而同一房地,若按實價課徵自住稅率1.2% 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將高達13.8萬元,再折半為0.6%,也高達6.9萬元,豈是一般受薪階級得以承擔。
四、建議事項
建構囤房稅不能只調整稅率,或只調整稅基(房屋課稅現值),而應全面檢討房屋稅制。為免只調稅率的囤房稅,造成打擊錯誤,建構囤房稅之前,應先解決以下問題:
(一)合理稅基應合理化
房屋課稅現值應以什麼價格為基礎?登錄實價或工程造價或其加權價格?工程造價沒有住家與非住家之區別,但同樣的房屋卻可能因其用途不同而異其交易價格。因此,在在需要理當重新檢討,建立一個合乎常理的價格基礎,且不能乖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太遠。否則,不同交易價格的房屋,卻課同樣的稅,很容易喪失公平性,也可能形成炒作空間。
(二)稅率合理化
自用住宅稅應否免稅?若不免稅,其稅率應以若干為當?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條件應否繼續沿用現行制度,而不問房屋大小或價格高低?也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只問戶數,不問面積大小,或價格高低,將造成一戶豪宅之稅率低於三、四戶小套房的詭異現象。

撰稿人:李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