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修法芻議
撰成日期:108年10月
更新日期:108年10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789
一、 題目:高中(職)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修法芻議
二、 所涉法律
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三、 探討研析
(一)高中(職)軍訓教官全面退出校園議題已討論許久。教育部表示,立法院於102年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附帶決議,軍訓教官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之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為儲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全民國防教育科合格師資,教育部於107年1月預告修正「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8條草案,明定軍訓教官自112年退出校園時程。多位高中職校長表示 ,軍訓教官不只是教「全民國防教育」課程,還是維護校園安全的重要力量,他們的角色「無可取代 」。
(二)我國軍訓教育實施迄今,所需國防課程師資幾由國防部支援而由教育部統一分發。因學校教師之聘任有一定之法律保障及依循必要的法制程序;教育單位人員之運用亦依「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任用。而軍訓教官之派任則係依「全民國防教育法」所授權訂定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辦理遴選,致軍訓教官之師資資格及派任程序備受適法性質疑。由於大學軍訓教官聘任已依大學法規範及遇缺不補政策,逐漸回歸大學教師之相關聘任程序;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全民國防教育師資,亦將於前揭預告修正之辦法修正通過後,產生結構性的變化。
(三)教育部表示,為因應高中(職)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政策,已積極規劃人力替代方案,包括校安人員培訓及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培育。屆時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將改由合格國防教師授課;其師資培育將分雙軌進行,一是由師資培育大學,培育正規國防教師200名;另自108年8月起至110學年度由大學開設學士後學分班,預計培育600名合格國防教師,只要曾修習國防教育科系、修完教育學程等,都可參加學士後學分班,考量師培過程會有人員流失,因此儲備量會大於需求量。有軍訓教官無奈指出,當初也是通過重重關卡甄試及職前訓練,才得以轉任學校擔任軍訓教官,而今若想選擇轉任國防教師,還得再修課、通過師培考試,難道當初考試是考心酸的。
四、 建議事項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0號解釋,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其處分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軍訓教官自112年退出校園時程,教育部預告修正「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8條草案,其中涉及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師資之培訓,允宜回歸由「師資培育法」明定之。
(二)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係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2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其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二者規範顯有重複之處,主管機關宜協調國防部修正之。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前段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復依其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公立學校依班級數計算,私立學校依學生數計算」隨著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及「退多補少」政策下,其員額勢將逐年縮減。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之存廢問題,並會同國防部共同規畫相關業務轉型與人力配置,使校園教育、校安、輔導業務回歸專業考量,允為妥適。
撰稿人:郭憲鐘
二、 所涉法律
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三、 探討研析
(一)高中(職)軍訓教官全面退出校園議題已討論許久。教育部表示,立法院於102年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附帶決議,軍訓教官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之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為儲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全民國防教育科合格師資,教育部於107年1月預告修正「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8條草案,明定軍訓教官自112年退出校園時程。多位高中職校長表示 ,軍訓教官不只是教「全民國防教育」課程,還是維護校園安全的重要力量,他們的角色「無可取代 」。
(二)我國軍訓教育實施迄今,所需國防課程師資幾由國防部支援而由教育部統一分發。因學校教師之聘任有一定之法律保障及依循必要的法制程序;教育單位人員之運用亦依「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任用。而軍訓教官之派任則係依「全民國防教育法」所授權訂定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辦理遴選,致軍訓教官之師資資格及派任程序備受適法性質疑。由於大學軍訓教官聘任已依大學法規範及遇缺不補政策,逐漸回歸大學教師之相關聘任程序;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全民國防教育師資,亦將於前揭預告修正之辦法修正通過後,產生結構性的變化。
(三)教育部表示,為因應高中(職)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政策,已積極規劃人力替代方案,包括校安人員培訓及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培育。屆時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將改由合格國防教師授課;其師資培育將分雙軌進行,一是由師資培育大學,培育正規國防教師200名;另自108年8月起至110學年度由大學開設學士後學分班,預計培育600名合格國防教師,只要曾修習國防教育科系、修完教育學程等,都可參加學士後學分班,考量師培過程會有人員流失,因此儲備量會大於需求量。有軍訓教官無奈指出,當初也是通過重重關卡甄試及職前訓練,才得以轉任學校擔任軍訓教官,而今若想選擇轉任國防教師,還得再修課、通過師培考試,難道當初考試是考心酸的。
四、 建議事項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0號解釋,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其處分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軍訓教官自112年退出校園時程,教育部預告修正「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8條草案,其中涉及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師資之培訓,允宜回歸由「師資培育法」明定之。
(二)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係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2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其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二者規範顯有重複之處,主管機關宜協調國防部修正之。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前段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復依其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公立學校依班級數計算,私立學校依學生數計算」隨著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及「退多補少」政策下,其員額勢將逐年縮減。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之存廢問題,並會同國防部共同規畫相關業務轉型與人力配置,使校園教育、校安、輔導業務回歸專業考量,允為妥適。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