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原住民族大學之相關政策研析與建議
撰成日期:108年10月
更新日期:108年10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791
一、題目:設立原住民族大學之相關政策研析與建議
二、所涉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三、探討研析
教育部與原民會為了推動原住民教育,自2016年起共同推動「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105-109 年)」,以「回歸法制基本權利,堅固基礎學習素養,開創民族教育新局,實踐多元文化理想」為目標。該計畫重點除了提升原住民的學習品質外,也積極規劃和推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和課程。2016年至今透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設立之小學已經有16所、高中職5所。
過去的實驗學校只設立到高中,2017年12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案通過後,將實驗教育延伸至高教。原民會即委託東華大學執行「國立原住民族大學設立可行性評估」,希望落實轉型正義與重建原住民對於文化和語言之認同。2019年9月底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長浦忠成完成原民會委託的「國立原住民族大學設立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報告」,認為設立原民大學是可行的。依其規劃,設3學院6大領域,學生數約3千,等同過去師院之規模,招生不限原民,採原漢融合。
四、建議事項
(一)設立實驗教育型態之原住民族大學為發展趨勢
當前原住民族地區有越來越多學校申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例如以排灣族為主的屏東地磨兒國小,從 2016 年開始使用以排灣族文化為主體設計的族群本位教材,並運用數位化的電子教材。自成立實驗小學後,學生數未減反增,今年已達150多人。再如台東土坂國小實施全台首座「vusam 文化實驗小學」,將學校課程加入部落傳統生活技能與族群文化。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原鄉小學紛紛跟進,讓孩子從小開始學習屬於自身的文化,將族群特色融入國民教育之中。學生學力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提升。實驗教育三法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於2017年12月通過修正(2018年1月公布施行),將實驗教育延伸至高教。放寬招收學生人數及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比率(第14條、第23條),並放寬校長任用資格(第23條)。依目前發展情形台灣第一所實驗大學,將可能會是以原住民作為主要招生對象之原住民大學。
原住民人口約占台灣人口總數的2%,各方面處境都較為弱勢。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原民會於2011年開始籌辦「民族學校」;2013年則是由大專院校開始設立「原住民專班」,招收原住民學生進入大學就讀。然而,大學階段中「原住民專班」是漢人教育體制下所建構的多元文化想像,許多開設原住民專班的學校都希望招收更多的學生,因此都將原住民專班設置於各個系所之下。課程結構方面,現今學校教育的教材仍然是以漢族為出發點,對原住民族的認識也流於零碎片段。升學優待方面,雖然「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做法確實提升了原住民學生的升學機會,然而教育政策若只對原住民學生進行升學加分優待,只會淪為一種補償性的消極做法,同時也讓原住民學生背負著污名。師資培育方面,教師多元文化素養的觀念有賴於師資培育的養成,如果能夠培育理解並認同原住民文化的師資,對原住民教育的發展實有著正向的關聯。實驗學校的課程設計與生活實踐可以更彈性多元的運用,設立實驗教育型態之原住民大學,可望解決目前原住民教育所遭遇到課程、升學差別待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的困境。
(二)原住民大學宜著重族語傳承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9年發布的「世界瀕危語言」地圖(UNESCO 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 in Danger),台灣有許多原住民族都榜上有名。噶瑪蘭語、荳蘭語、邵語、卡那卡那富語、拉阿魯哇語都列為「極度瀕危」(Critically endangered)、賽夏語列為「嚴重瀕危」(Severely endangered)、布農語列為「明確瀕危」(Definitely endangered ),泰雅語、太魯閣語、阿美語、卑南語、魯凱語、排灣語、達悟語、鄒語被納入了「脆弱」(Vulnerable)的級別。顯示了原住民族語流失的快速與嚴重性,因此搶救族語可謂首要之急。
原住民大學若成立,應更積極面對這個課題。網羅更多族語教學的資源與人力,規劃有效且深入的族語課程訓練,以達到語言復育的成效。當前族語教學的瓶頸在於師資的欠缺,現行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限定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然而母法並無此限制,為因應原住民族大學之設立,該辦法宜擴大至大學階段。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除了傳承更貴在推廣,目前許多能教族語的老師,年齡平均都在 50 歲以上,勢必需要更多年輕的人才投入。依據規劃,未來若設立原住民族大學,將採原漢融合,則原民大學所培育的師資,並不均具有原住民身分。事實上,原住民族教育之良窳,本就不以教師具原住民身分為必要。重要的是具教育熱忱、熱愛並熟悉原住民族文化,願意學成後擔負起原住民族教育之重責大任。《原住民族教育法》制定之初,曾有「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之專任教師,應以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為原則」之規定。 2019年修正為「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第34條)」相較於制定時,該條文係以「提高原住民學生學業成就」為立法目的,修正後則改以「保障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甄選」為修正理由。然而,教師是否具原住民身分與學生之學業成就不必然相關,且在原住民族籍教師與原住民族學校較無文化落差的前提下,其本即具有依循公平甄選程序脫穎而出的優勢地位。為吸引更多年輕的人才學習並推廣原住民族文化,提高非原住學生就讀原民大學之意願,相關規定宜重新考量。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應規定升學保障辦法的篩選條件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換言之,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為積極性差別待遇。過去基於文化及族群上的理由,給予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制度,可謂正當理由。
依據規劃,原住民族大學招生對象不限原民,採原漢融合,即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有熱忱者均可報考。倘若原住民大學設立後,可以想像大部分的學生具原住民身分,如此現行對於原住民入學門檻及各種獎助是否該另行思考?若要有效培養原住民學生自主自發的競爭精神及自信心,或需斟酌不採用保障名額與加分制,讓原民學生不再背負「特殊生」身分而成為「一般生」。
是以,相關之《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宜重新思考。該辦法之法源依據之一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2019年6月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其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然其並未對於篩選條件明文授權,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建議篩選條件應於母法中定之為宜。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三、探討研析
教育部與原民會為了推動原住民教育,自2016年起共同推動「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105-109 年)」,以「回歸法制基本權利,堅固基礎學習素養,開創民族教育新局,實踐多元文化理想」為目標。該計畫重點除了提升原住民的學習品質外,也積極規劃和推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和課程。2016年至今透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設立之小學已經有16所、高中職5所。
過去的實驗學校只設立到高中,2017年12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案通過後,將實驗教育延伸至高教。原民會即委託東華大學執行「國立原住民族大學設立可行性評估」,希望落實轉型正義與重建原住民對於文化和語言之認同。2019年9月底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長浦忠成完成原民會委託的「國立原住民族大學設立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報告」,認為設立原民大學是可行的。依其規劃,設3學院6大領域,學生數約3千,等同過去師院之規模,招生不限原民,採原漢融合。
四、建議事項
(一)設立實驗教育型態之原住民族大學為發展趨勢
當前原住民族地區有越來越多學校申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例如以排灣族為主的屏東地磨兒國小,從 2016 年開始使用以排灣族文化為主體設計的族群本位教材,並運用數位化的電子教材。自成立實驗小學後,學生數未減反增,今年已達150多人。再如台東土坂國小實施全台首座「vusam 文化實驗小學」,將學校課程加入部落傳統生活技能與族群文化。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原鄉小學紛紛跟進,讓孩子從小開始學習屬於自身的文化,將族群特色融入國民教育之中。學生學力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提升。實驗教育三法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於2017年12月通過修正(2018年1月公布施行),將實驗教育延伸至高教。放寬招收學生人數及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比率(第14條、第23條),並放寬校長任用資格(第23條)。依目前發展情形台灣第一所實驗大學,將可能會是以原住民作為主要招生對象之原住民大學。
原住民人口約占台灣人口總數的2%,各方面處境都較為弱勢。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原民會於2011年開始籌辦「民族學校」;2013年則是由大專院校開始設立「原住民專班」,招收原住民學生進入大學就讀。然而,大學階段中「原住民專班」是漢人教育體制下所建構的多元文化想像,許多開設原住民專班的學校都希望招收更多的學生,因此都將原住民專班設置於各個系所之下。課程結構方面,現今學校教育的教材仍然是以漢族為出發點,對原住民族的認識也流於零碎片段。升學優待方面,雖然「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做法確實提升了原住民學生的升學機會,然而教育政策若只對原住民學生進行升學加分優待,只會淪為一種補償性的消極做法,同時也讓原住民學生背負著污名。師資培育方面,教師多元文化素養的觀念有賴於師資培育的養成,如果能夠培育理解並認同原住民文化的師資,對原住民教育的發展實有著正向的關聯。實驗學校的課程設計與生活實踐可以更彈性多元的運用,設立實驗教育型態之原住民大學,可望解決目前原住民教育所遭遇到課程、升學差別待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的困境。
(二)原住民大學宜著重族語傳承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9年發布的「世界瀕危語言」地圖(UNESCO 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 in Danger),台灣有許多原住民族都榜上有名。噶瑪蘭語、荳蘭語、邵語、卡那卡那富語、拉阿魯哇語都列為「極度瀕危」(Critically endangered)、賽夏語列為「嚴重瀕危」(Severely endangered)、布農語列為「明確瀕危」(Definitely endangered ),泰雅語、太魯閣語、阿美語、卑南語、魯凱語、排灣語、達悟語、鄒語被納入了「脆弱」(Vulnerable)的級別。顯示了原住民族語流失的快速與嚴重性,因此搶救族語可謂首要之急。
原住民大學若成立,應更積極面對這個課題。網羅更多族語教學的資源與人力,規劃有效且深入的族語課程訓練,以達到語言復育的成效。當前族語教學的瓶頸在於師資的欠缺,現行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限定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然而母法並無此限制,為因應原住民族大學之設立,該辦法宜擴大至大學階段。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除了傳承更貴在推廣,目前許多能教族語的老師,年齡平均都在 50 歲以上,勢必需要更多年輕的人才投入。依據規劃,未來若設立原住民族大學,將採原漢融合,則原民大學所培育的師資,並不均具有原住民身分。事實上,原住民族教育之良窳,本就不以教師具原住民身分為必要。重要的是具教育熱忱、熱愛並熟悉原住民族文化,願意學成後擔負起原住民族教育之重責大任。《原住民族教育法》制定之初,曾有「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之專任教師,應以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為原則」之規定。 2019年修正為「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第34條)」相較於制定時,該條文係以「提高原住民學生學業成就」為立法目的,修正後則改以「保障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甄選」為修正理由。然而,教師是否具原住民身分與學生之學業成就不必然相關,且在原住民族籍教師與原住民族學校較無文化落差的前提下,其本即具有依循公平甄選程序脫穎而出的優勢地位。為吸引更多年輕的人才學習並推廣原住民族文化,提高非原住學生就讀原民大學之意願,相關規定宜重新考量。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應規定升學保障辦法的篩選條件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換言之,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為積極性差別待遇。過去基於文化及族群上的理由,給予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制度,可謂正當理由。
依據規劃,原住民族大學招生對象不限原民,採原漢融合,即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有熱忱者均可報考。倘若原住民大學設立後,可以想像大部分的學生具原住民身分,如此現行對於原住民入學門檻及各種獎助是否該另行思考?若要有效培養原住民學生自主自發的競爭精神及自信心,或需斟酌不採用保障名額與加分制,讓原民學生不再背負「特殊生」身分而成為「一般生」。
是以,相關之《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宜重新思考。該辦法之法源依據之一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2019年6月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其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然其並未對於篩選條件明文授權,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建議篩選條件應於母法中定之為宜。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