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事件之調查規範及賠償責任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0月
更新日期:108年10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799
一、題目:南方澳斷橋事件之調查規範及賠償責任研析
二、所涉法規:公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國家賠償法、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跨港大橋(下稱南方澳大橋)疑因鋼索鬆脫崩塌,導致橋體斷裂,並重擊壓沉3艘等待加油之漁船,造成行經橋上之油罐車司機及6名外籍漁工傷亡之重大災難事件。
(二)報載蔡總統指示從優辦理傷亡慰問、從優補償漁民損失、全面檢測老舊橋梁及查明事故真實原因等,宜蘭地檢署亦已立案調查,追查有無人為疏失。行政院亦表示,交通部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將就該大橋之崩塌原因展開調查。交通部則說明,南方澳跨港大橋係由亞新工程公司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由航港局負責管理維護,最近之檢測時間為2016年,並於2018年完成維修。目前將針對業管各港區內橋梁,依據「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進行全面體檢。
(三)調查規範:
1.按運輸事故調查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生於我國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應由運安會負責調查。所稱「重大運輸事故」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至該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2.據運安會表示,其接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後,業依重大公路事故調查相關作業程序,會同派員前往現場調查,並認為本案屬水路與公路複合式運輸事件,而依相關規定進行事證蒐集等有關作業。惟查前開規定所稱「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目前相關主管機關尚未完成報院核定程序,因此本案調查程序是否於法有據,似非無疑。
(四) 賠償責任:
1.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上開國家賠償責任,乃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參照)至所謂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參照)
2.查公路法第33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依此授權訂定之「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1.3點規定:「本規範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對於特殊性橋梁,可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現地狀況及養護條件參照本規範另訂檢測及養護規定。」另同規範第2.2點及第2.3點則明定,橋梁檢測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3類;橋梁檢測頻率依檢測類別、橋況、橋齡、交通狀況、橋址環境及重要性等而定,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制及受檢測橋梁之重要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2年內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2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惟不得超過4年。準此,除認南方澳大橋屬特殊性橋梁外,主管機關至少應每4年辦理定期檢測1次,且須依其評估結果進行維修或補強。從而該橋梁如於建造後未為妥善保管,怠予修護致發生瑕疵而損害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縱其管理或設置機關並無過失,依法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建議事項
(一) 「重大運輸事故」除為運安會行使法定管轄權之對象,亦係其啟動獨立調查程序之基礎,並攸關其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8條授權訂定相關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規範內容,允宜儘速完成其指涉範圍之核定程序,俾使運安會之獨立運作及調查程序合法有效。
(二) 交通部宜通盤檢討研修公路法及「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所定橋梁管理事項,將特殊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一併納入規範,並透過「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監管,以強化相關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責,避免斷橋災難事件重演。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公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國家賠償法、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跨港大橋(下稱南方澳大橋)疑因鋼索鬆脫崩塌,導致橋體斷裂,並重擊壓沉3艘等待加油之漁船,造成行經橋上之油罐車司機及6名外籍漁工傷亡之重大災難事件。
(二)報載蔡總統指示從優辦理傷亡慰問、從優補償漁民損失、全面檢測老舊橋梁及查明事故真實原因等,宜蘭地檢署亦已立案調查,追查有無人為疏失。行政院亦表示,交通部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將就該大橋之崩塌原因展開調查。交通部則說明,南方澳跨港大橋係由亞新工程公司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由航港局負責管理維護,最近之檢測時間為2016年,並於2018年完成維修。目前將針對業管各港區內橋梁,依據「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進行全面體檢。
(三)調查規範:
1.按運輸事故調查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生於我國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應由運安會負責調查。所稱「重大運輸事故」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至該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2.據運安會表示,其接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後,業依重大公路事故調查相關作業程序,會同派員前往現場調查,並認為本案屬水路與公路複合式運輸事件,而依相關規定進行事證蒐集等有關作業。惟查前開規定所稱「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目前相關主管機關尚未完成報院核定程序,因此本案調查程序是否於法有據,似非無疑。
(四) 賠償責任:
1.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上開國家賠償責任,乃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參照)至所謂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參照)
2.查公路法第33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依此授權訂定之「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1.3點規定:「本規範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對於特殊性橋梁,可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現地狀況及養護條件參照本規範另訂檢測及養護規定。」另同規範第2.2點及第2.3點則明定,橋梁檢測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3類;橋梁檢測頻率依檢測類別、橋況、橋齡、交通狀況、橋址環境及重要性等而定,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制及受檢測橋梁之重要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2年內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2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惟不得超過4年。準此,除認南方澳大橋屬特殊性橋梁外,主管機關至少應每4年辦理定期檢測1次,且須依其評估結果進行維修或補強。從而該橋梁如於建造後未為妥善保管,怠予修護致發生瑕疵而損害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縱其管理或設置機關並無過失,依法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建議事項
(一) 「重大運輸事故」除為運安會行使法定管轄權之對象,亦係其啟動獨立調查程序之基礎,並攸關其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8條授權訂定相關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規範內容,允宜儘速完成其指涉範圍之核定程序,俾使運安會之獨立運作及調查程序合法有效。
(二) 交通部宜通盤檢討研修公路法及「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所定橋梁管理事項,將特殊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一併納入規範,並透過「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監管,以強化相關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責,避免斷橋災難事件重演。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