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篩檢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1月
更新日期:108年11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829
一、題目:新生兒篩檢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優生保健法
三、探討研析
今年(2019年)10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布擴大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以下簡稱新生兒篩檢)項目,嬰兒在初生48小時內採微量腳跟血,就可以完成21項新生兒篩檢。
我國於1985年開始執行全國性5項新生兒篩檢,2006年7月增加至11項。今年(2019年)10月再增加10項:瓜胺酸血症第I型(CIT I)、瓜胺酸血症第II型(CIT II)、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HMG)、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症(HCSD)、丙酸血症(PA)、原發性肉鹼缺乏症(PCD)、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CPT I)、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I型(CPT II)、極長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VLCAD)、早發型戊二酸血症第II型(GA II)。
新生兒罹患先天代謝異常疾病,出生時沒異狀,一旦出現症狀,就可能已經造成身心損害,先天性代謝異常唯有透過篩檢,才能提早發現、及時給予飲食控制及治療。若未經適當治療,有可能造成永久的神經與身體損害後遺症。然而,這樣的篩檢,法制上尚有未完備之處,亟須改進。
四、建議事項
(一)實施新生兒篩檢之項目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新生兒篩檢雖是早期發現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之利器,但在2001年台大醫院引進串聯質譜儀(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MS/MS)篩檢後,關於篩檢項目多寡,曾引起爭議。因為串聯質譜儀應用在新生兒篩檢,偵測範圍廣泛且自動化,一次能偵測出氨基酸、有機酸及脂肪酸3種代謝異常疾病群之26種疾病。當時只提供11項疾病篩檢結果予家長知曉,理由是這11項是有明顯治療方式,其他15項效度仍無法確認。民間團體認為此舉扼殺家長知的權利與選擇篩檢的自由,主張全部告知家長,俾利有計畫繼續生育的家庭重新考慮,避免再生下異常寶寶。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的《疾病篩檢指導方針》,國際新生兒篩檢學會及世界各國新生兒篩檢準則,判斷某種疾病是否適合進行全面新生兒篩檢之5點必要條件:1、該疾病一旦被發現診斷,有治療或防範後遺症的方法。2、在新生兒時期,疾病的症狀並不明顯。3、如不及時治療會急速惡化,導致嚴重的後遺症。4、有經濟可靠的篩檢方法。5、該疾病有一定程度的發生率,在實用上有全面篩檢之必要。此指導方針在英、美皆依然遵循,在選擇篩檢項目上,都會考慮疾病發生率、篩檢效度及疾病是否得以醫治。
關於效度尚未明確之篩檢項目,宜慎重考量是否施行。因為篩檢效度不夠而進行篩檢,容易引發家長焦慮。因此,是否擴增新生兒篩檢項目?擴增後是否有辦法給予相應的醫療處遇?如提供篩檢,則給予治療是否為政府的責任?類此議題,均須經過各界討論,尋求共識。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嬰兒…,提供『健康檢查』、……。」作為新生兒篩檢的法源仍有不足。為符明確性原則,建議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新生兒常規篩檢項目,並定期檢討之。
(二)施行新生兒篩檢前,告知後同意程序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英國之新生兒篩檢採「明示同意」(opt-in)制,對新生兒父母有詳盡的告知後同意過程。在告知部分,訂定醫護專業人員的相關守則,內容從介紹篩檢疾病、講解篩檢意義、採檢方式、篩檢流程等非常完整。對每種疾病篩檢結果的認定與確診轉診追蹤事宜,也有完整的標準。我國新生兒篩檢法制,依據衛福部新聞稿表示:採全面性參與方式,每年篩檢率均達99%以上,篩檢前由醫護人員口頭衛教說明後,詢問是否有問題;家長無提出異議或未主動拒絕篩檢者,即視為同意篩檢。換言之,係採推定同意制。
符合篩檢原則的疾病列入常規篩檢項目,或可採推定同意制。但對於篩檢後無有效介入方法的疾病,建議列入非常規篩檢項目,確實踐行告知後同意。即醫療人員應充分提供父母有關新生兒篩檢的利益及風險的資訊,使父母了解其有權拒絕。實務上,過去在針對某醫學中心所做的研究結果,僅有55%的父母被告知要作新生兒篩檢,但有73%的父母認為須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篩檢。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作業手冊》2019年修訂版,已敘明「在採集血片前,應提供新生兒之母親或其監護人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疾病篩檢(包括新生兒篩檢的項目、條件、方式、費用及結果通知等資訊)之衛教服務,並『發給衛教單張』參閱。」仍有不足,建議關於新生兒篩檢前之告知後同意程序,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撰稿人:李郁強
二、所涉法律
優生保健法
三、探討研析
今年(2019年)10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布擴大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以下簡稱新生兒篩檢)項目,嬰兒在初生48小時內採微量腳跟血,就可以完成21項新生兒篩檢。
我國於1985年開始執行全國性5項新生兒篩檢,2006年7月增加至11項。今年(2019年)10月再增加10項:瓜胺酸血症第I型(CIT I)、瓜胺酸血症第II型(CIT II)、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HMG)、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症(HCSD)、丙酸血症(PA)、原發性肉鹼缺乏症(PCD)、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CPT I)、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I型(CPT II)、極長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VLCAD)、早發型戊二酸血症第II型(GA II)。
新生兒罹患先天代謝異常疾病,出生時沒異狀,一旦出現症狀,就可能已經造成身心損害,先天性代謝異常唯有透過篩檢,才能提早發現、及時給予飲食控制及治療。若未經適當治療,有可能造成永久的神經與身體損害後遺症。然而,這樣的篩檢,法制上尚有未完備之處,亟須改進。
四、建議事項
(一)實施新生兒篩檢之項目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新生兒篩檢雖是早期發現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之利器,但在2001年台大醫院引進串聯質譜儀(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MS/MS)篩檢後,關於篩檢項目多寡,曾引起爭議。因為串聯質譜儀應用在新生兒篩檢,偵測範圍廣泛且自動化,一次能偵測出氨基酸、有機酸及脂肪酸3種代謝異常疾病群之26種疾病。當時只提供11項疾病篩檢結果予家長知曉,理由是這11項是有明顯治療方式,其他15項效度仍無法確認。民間團體認為此舉扼殺家長知的權利與選擇篩檢的自由,主張全部告知家長,俾利有計畫繼續生育的家庭重新考慮,避免再生下異常寶寶。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的《疾病篩檢指導方針》,國際新生兒篩檢學會及世界各國新生兒篩檢準則,判斷某種疾病是否適合進行全面新生兒篩檢之5點必要條件:1、該疾病一旦被發現診斷,有治療或防範後遺症的方法。2、在新生兒時期,疾病的症狀並不明顯。3、如不及時治療會急速惡化,導致嚴重的後遺症。4、有經濟可靠的篩檢方法。5、該疾病有一定程度的發生率,在實用上有全面篩檢之必要。此指導方針在英、美皆依然遵循,在選擇篩檢項目上,都會考慮疾病發生率、篩檢效度及疾病是否得以醫治。
關於效度尚未明確之篩檢項目,宜慎重考量是否施行。因為篩檢效度不夠而進行篩檢,容易引發家長焦慮。因此,是否擴增新生兒篩檢項目?擴增後是否有辦法給予相應的醫療處遇?如提供篩檢,則給予治療是否為政府的責任?類此議題,均須經過各界討論,尋求共識。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及《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嬰兒…,提供『健康檢查』、……。」作為新生兒篩檢的法源仍有不足。為符明確性原則,建議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新生兒常規篩檢項目,並定期檢討之。
(二)施行新生兒篩檢前,告知後同意程序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英國之新生兒篩檢採「明示同意」(opt-in)制,對新生兒父母有詳盡的告知後同意過程。在告知部分,訂定醫護專業人員的相關守則,內容從介紹篩檢疾病、講解篩檢意義、採檢方式、篩檢流程等非常完整。對每種疾病篩檢結果的認定與確診轉診追蹤事宜,也有完整的標準。我國新生兒篩檢法制,依據衛福部新聞稿表示:採全面性參與方式,每年篩檢率均達99%以上,篩檢前由醫護人員口頭衛教說明後,詢問是否有問題;家長無提出異議或未主動拒絕篩檢者,即視為同意篩檢。換言之,係採推定同意制。
符合篩檢原則的疾病列入常規篩檢項目,或可採推定同意制。但對於篩檢後無有效介入方法的疾病,建議列入非常規篩檢項目,確實踐行告知後同意。即醫療人員應充分提供父母有關新生兒篩檢的利益及風險的資訊,使父母了解其有權拒絕。實務上,過去在針對某醫學中心所做的研究結果,僅有55%的父母被告知要作新生兒篩檢,但有73%的父母認為須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篩檢。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作業手冊》2019年修訂版,已敘明「在採集血片前,應提供新生兒之母親或其監護人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疾病篩檢(包括新生兒篩檢的項目、條件、方式、費用及結果通知等資訊)之衛教服務,並『發給衛教單張』參閱。」仍有不足,建議關於新生兒篩檢前之告知後同意程序,宜於《優生保健法》中明定之。
撰稿人:李郁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