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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復育觀點淺析我國國土空間管理策略之面向 撰成日期:108年11月 更新日期:108年11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0830
一、題目:從復育觀點淺析我國國土空間管理策略之面向
二、所涉法律:
國土計畫法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為氣候變遷高危險群,經常暴露於地震、崩塌地、水災、颱風等天然災害,其造成人命損失的風險亦居全世界首位。鑑於重大之環境災變已嚴重影響國土整體發展、社會經濟建設與人民生命安危。因此,對於國土規劃、國土復育與自然保育等應有整體整合之新思維。
(二)按國土計畫法中「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與內涵,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是以,復育是保育的一種策略與行動,而完整配套的保育措施,包括保留、保護、復舊以及環境法令與教育宣導等。總體而言,關於復育所涉及之管理或統籌層面,尚包含國土規劃、流域經營、資源管理、森林暨自然保育等,此外,影響住民或原住民等之人文保育、生計權益及傳統文化亦應考量在內。
(三)我國對於開發及保育問題之重視,應起緣於2004年七二水災重創台灣山林後「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之研議,惟其中牽涉山林開發及保育、當地或高山產業、住民或原住民生計,離島永續發展等諸多議題而未能立法通過施行。基此,現行國土計畫法亦將「國土復育」之內涵付諸條文,惟對於「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基於生態、生活、生產等面向研擬具有永續且周延的配套措施,尤其針對高山或離島產業政策之生態旅遊應更著重於生態保育。另關於原住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亦應予以正視,如何落實總量管制,並兼顧國土復育、輔導原住民產業轉移及文化傳承是後續應考量的面向,亦是國土計畫法實施前亟待處理的執行策略,主要目的是期待透過具國土復育及生態保育之土地使用管理策略,能兼顧原住民在地之生存權、工作權及傳統文化權,以真正達到永續的國土復育。
四、建議事項
一、國土計畫法係以功能分區及使用分類管制為核心概念制度,為強化計畫指導之功能,透過計畫管制及使用管制雙軌並行之管制方式,釐清土地資源之特性,以落實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為重點,是以,建議國土保安功能分區內涵,除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外,亦應以復育為架構訂定相關策略與行動。換言之,即以氣候變遷及國土規劃為主軸外,並著重包括防災減災、資源管理、自然保育等,以及原住民之人文保育、生計權益及文化傳統。
二、關於落實生態保育之規劃內涵和執行策略,建議回歸行政操作層次,即以國土復育為規劃導向之思維,並考量具政策指導性之綜合計畫及空間管理策略等,予不同面向之建議,包括建議有效維護自然環境之再循環、再利用及再生,以減低環境負荷,或對非再生性資源,應採預防措施予以保護,同時研議採用減少二氧化碳措施,防止溫室效應;建議山坡地位於環境敏感區者應限制使用且分類,依其土地性質劃訂使用方式,以防超限使用之;建議維持生物多樣化,應限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之相關建設、土地利用及開發行為等,以避免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發生;維護自然地景,保護保存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及相關遺址,以教育之方式教育民眾保護環境之重要性,達到人與自然共生共存。
三、我國國土空間發展政策之訂定,應兼顧土地經濟利用與復育、保育之內涵,建議後續國土計畫法之施行,應著重於強化擬訂法令與規章(包括依法擬訂的計畫)、協調與建立共識、財稅誘因或抑制、政府直接行動等政策工具之執行效益,即對於國土空間及環境規劃方面,可依據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復育」理念,作為空間管制及經營管理,並適時配合政策或市場工具,輔予獎勵因應之,以收國土復育及空間管理之目標。
撰稿人:陳耀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