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移民通譯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1月
更新日期:108年11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838
一、題目:完善新移民通譯制度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探討研析
日前各政黨紛紛提出有關照顧新移民之政策,其中建構完善之通譯制度為新移民政策重點之一。我國移民大多來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其中來自東南亞國家者,因該等國家之語言相對於歐美諸國語言並非強勢語言,國內熟悉其語言者為數不多,故如何因應通譯需求而儲備適當專長人才,維持通譯服務品質,為建構完善新移民通譯制度之關鍵。
國內大專院校開課東南亞語課程者很少,國內爰有社區大學吸收新住民投入通譯行列,由同鄉幫助同鄉,避免權益受損或觸犯法律規定。國外研究指出,如果由與移民相同文化背景之通譯來表達該移民之需求或諮詢、轉達專業意見與相關資源,比較容易協調文化及價值觀之差異 ,故目前國內吸收新住民投入通譯服務工作,亦為符合新移民需求之雙贏作法。
本院本(第9)屆委員目前尚無特別針對新移民通譯問題之法律提案,與語言相關者,僅有提案主張「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51條之1條文草案,擬明定應參考美加澳等國之作法,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字或公民教育,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另有提案主張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35條之1及第66條條文,擬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所為之各項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並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事項,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綜觀「入出國及移民法」體系,法制上,可考量於第9章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新增條文明定有關通譯制度之規定,以強化新移民權利之保障。
四、建議事項
(一)通譯人才宜依不同專業需求,分等級分地區進行培訓,並可吸收新移民投入通譯行列,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
移民剛到新國度,日常生活各方面首先面對語言溝通問題,通譯可使新移民與國人溝通順利。我國新移民以婚姻移民占大多數,依內政部統計資料,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截至108年9月為止,已達553,228人,其中外籍配偶有189,060人,大陸配偶有346,894人,港澳配偶有17,274人,而外籍配偶以區域來分,最多者為越南有108,044人,其次為印尼有30,342人,再其次之菲律賓有9,989人、泰國有9,078人 ,故以來自東南亞國家者居多。再加以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臺灣與東南亞國家交流增加情況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灣者亦隨之增加。新住民之通譯制度人才,以這些國家地區語言需求最為迫切。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8年4月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此資料庫係一平臺,提供社政、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相關領域所需之通譯服務,以保障外籍人士之權益。如前所述,可將通譯人才培訓推介至新住民,由相同語言文化背景者提供通譯服務,更貼近移民者所需,並可於資料庫註明身分,以利使用者選擇。另外,目前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建立,係依通譯專長進行勾選註記,惟我國公、私部門目前所進行之通譯人員培訓課程多未細緻依專業類別或等級進行課程培訓,訓練時間亦較美國等其他國家為短,利用上有所不足,爰建議宜依不同專業需求,以分等級分地區方式進行培訓,進而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
(二)通譯費用應提高酬勞,以利吸引人才
對於利用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以因警政、社政、衛政及勞政等單位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依據內容不一,又限於地域環境及業務需求,難以訂定統一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故由警政、社政、衛政、勞政及各地方政府依其需求所訂標準辦理 。惟依各相關機關所支付通譯費用標準,舉例言之,警政單位原則上以每案計算,每案支付新臺幣(下同)500元,若執行通譯時間逾晚上11時至凌晨6時者,則提高為750元;勞政單位口譯費原則上每案亦以500元計算。相較美國之收費標準,1小時至少25美元,每次至少計算2小時,另有交通費用等補貼,如為擔任法庭口譯,其收費更高,則我國實應由內政部主動進行協調各相關機關提高支付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以利吸引高素質人才投入通譯服務。
(三)通譯人才應建立退場機制,以維持通譯服務品質
我國通譯人才無論擔任職務盡責與否,工作成效如何,並無退場機制。然而,若通譯人才有專業素養不足、服務態度不佳,或有未遵循通譯專業倫理等不良行為,未設淘汰機制恐無法維護通譯服務品質。爰建議應依通譯服務進行評價,建立明確且適當之退場機制,以利新移民獲得優質通譯服務。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探討研析
日前各政黨紛紛提出有關照顧新移民之政策,其中建構完善之通譯制度為新移民政策重點之一。我國移民大多來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其中來自東南亞國家者,因該等國家之語言相對於歐美諸國語言並非強勢語言,國內熟悉其語言者為數不多,故如何因應通譯需求而儲備適當專長人才,維持通譯服務品質,為建構完善新移民通譯制度之關鍵。
國內大專院校開課東南亞語課程者很少,國內爰有社區大學吸收新住民投入通譯行列,由同鄉幫助同鄉,避免權益受損或觸犯法律規定。國外研究指出,如果由與移民相同文化背景之通譯來表達該移民之需求或諮詢、轉達專業意見與相關資源,比較容易協調文化及價值觀之差異 ,故目前國內吸收新住民投入通譯服務工作,亦為符合新移民需求之雙贏作法。
本院本(第9)屆委員目前尚無特別針對新移民通譯問題之法律提案,與語言相關者,僅有提案主張「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51條之1條文草案,擬明定應參考美加澳等國之作法,協助移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字或公民教育,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另有提案主張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35條之1及第66條條文,擬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所為之各項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並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事項,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綜觀「入出國及移民法」體系,法制上,可考量於第9章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新增條文明定有關通譯制度之規定,以強化新移民權利之保障。
四、建議事項
(一)通譯人才宜依不同專業需求,分等級分地區進行培訓,並可吸收新移民投入通譯行列,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
移民剛到新國度,日常生活各方面首先面對語言溝通問題,通譯可使新移民與國人溝通順利。我國新移民以婚姻移民占大多數,依內政部統計資料,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截至108年9月為止,已達553,228人,其中外籍配偶有189,060人,大陸配偶有346,894人,港澳配偶有17,274人,而外籍配偶以區域來分,最多者為越南有108,044人,其次為印尼有30,342人,再其次之菲律賓有9,989人、泰國有9,078人 ,故以來自東南亞國家者居多。再加以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臺灣與東南亞國家交流增加情況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灣者亦隨之增加。新住民之通譯制度人才,以這些國家地區語言需求最為迫切。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8年4月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此資料庫係一平臺,提供社政、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相關領域所需之通譯服務,以保障外籍人士之權益。如前所述,可將通譯人才培訓推介至新住民,由相同語言文化背景者提供通譯服務,更貼近移民者所需,並可於資料庫註明身分,以利使用者選擇。另外,目前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建立,係依通譯專長進行勾選註記,惟我國公、私部門目前所進行之通譯人員培訓課程多未細緻依專業類別或等級進行課程培訓,訓練時間亦較美國等其他國家為短,利用上有所不足,爰建議宜依不同專業需求,以分等級分地區方式進行培訓,進而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
(二)通譯費用應提高酬勞,以利吸引人才
對於利用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以因警政、社政、衛政及勞政等單位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依據內容不一,又限於地域環境及業務需求,難以訂定統一之通譯費用支付標準,故由警政、社政、衛政、勞政及各地方政府依其需求所訂標準辦理 。惟依各相關機關所支付通譯費用標準,舉例言之,警政單位原則上以每案計算,每案支付新臺幣(下同)500元,若執行通譯時間逾晚上11時至凌晨6時者,則提高為750元;勞政單位口譯費原則上每案亦以500元計算。相較美國之收費標準,1小時至少25美元,每次至少計算2小時,另有交通費用等補貼,如為擔任法庭口譯,其收費更高,則我國實應由內政部主動進行協調各相關機關提高支付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以利吸引高素質人才投入通譯服務。
(三)通譯人才應建立退場機制,以維持通譯服務品質
我國通譯人才無論擔任職務盡責與否,工作成效如何,並無退場機制。然而,若通譯人才有專業素養不足、服務態度不佳,或有未遵循通譯專業倫理等不良行為,未設淘汰機制恐無法維護通譯服務品質。爰建議應依通譯服務進行評價,建立明確且適當之退場機制,以利新移民獲得優質通譯服務。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