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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開發與生態保育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0844
一、 題目:礦業開發與生態保育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礦業法》、《自來水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永侒實業申請在宜蘭縣員山鄉大安埤山開採礦區案,遭到居民強烈反對,員山鄉中華、內城社區等組成「護水源反開礦行動聯盟」,以保護「宜蘭水源地,拒絕礦業開發破壞山林」為訴求,發起連署,重申退回開發案、檢討礦權合理性等訴求,請宜蘭縣政府落實國土計畫,杜絕不當開發,更希望台灣自來水公司與水利署依自來水法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避免開礦污染到宜蘭溪北地區飲水安全。(羅建旺,《宜蘭護水源反開礦寸土不讓,政治人物力挺號召5萬人連署擋下採礦案,永侒實業尚無回應》,聯合報B2版,108年11月9日)
(二)報導指出,該礦區部分地目為國有林林業地,屬於淺山丘陵,部分區域屬於山坡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於開發行為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除在地居民外,經濟部礦務局、宜蘭縣環保局、林務局羅東林管處也都派員於本(108)年8月29日前往中華村粗坑進行現場會勘。本案開採面積約16.5公頃,經評估共計可採礦量約2,573萬噸的瓷土與矽石,計畫年產72萬噸,可開採36年,再加上施工1年與養護3年,開發行為將長達40年。礦場鄰近粗坑溪,下方有自來水公司及農田水利會的取水口,未來開發必然會有所影響。(孫文臨,宜蘭員山中華村擬開採瓷土礦 新申請礦區位處山坡地、國有林,環境資訊中心,108年8月30日)。
(三)聯合國2019年世界發展水資源報告指出,自20世紀開始,由於人口增長、社會經濟發展及消費模式變化等因素,至2050年全球需水量預計比目前用水量增加20%至30%,將有超過20億人口生活於水資源嚴重缺水國家,約40億人每年至少1個月遭受嚴重缺水困擾。面對氣候變遷挑戰,為兼顧防洪、水資源及水環境等需求,政府業已推動結合生態保育,水資源保育、開發與區域調度等工作(陳建仲、溫琇雯、陳韻如,《水環境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與審計》,政府審計季刊第39卷第4期,108年7月,第57及59頁)。
(四)攸關開礦、採礦周邊居民權益之礦業法,行政院於106年12月8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敘明修正要點有保障原住民族權益、開採量管制、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刪除不合理條款、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及新增回饋機制。修正條文草案新增第5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礦種蘊藏量、…礦場環境保育、…進行評估等事項…」次依修正條文草案第13條係規定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3年至1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20年。修正條文草案第43條增列檢附礦場關閉計畫以及取得土地相關權利人之同意書為申請礦業用地之要件,皆至為重要。
四、建議事項
(一)依法行政應禁止或限制因礦業開發致污染水資源
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因此,既已明文規定,政府各主管機關即可依法行政,為保護水源視需要可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有貽害水質與水量之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行為,依規定是為禁止或限制的。
(二)環境影響評估應納入生態保育專家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委員會任期2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建議上述之專家學者應包括瞭解當地之生態保育專家,以適時引進保育專業人員參與機制。
(三)宜再加強政府各單位之橫向聯繫
政府各單位間之橫向聯繫是非常重要的,攸關各種專業之評估與考量,如本案之現場會勘有經濟部礦務局、宜蘭縣環保局及林務局羅東林管處,然下方有台灣自來水公司及農田水利會的取水口,卻未參與會勘。台灣自來水公司環境政策之一為「環境保護:嚴控處理流程,杜絕污染機會。」如此重要之礦業開發案恐將涉及水源污染,主辦單位亟應通知相關之台灣自來水公司及農田水利會,派員至現場參與勘查並表達立場。
(四)礦業法宜儘速完成修法
經查本院第9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委員提出之修法草案共有13個版本,業於107年5月30日委員會審查完竣,歷經多次協商,因各界考量修法重點不同,整合不易至今仍無法取得共識,恐難在本院第9屆最後一個會期三讀通過。本院委員指出,歷經近兩年半的審查,已從原本多達13個版本,整理到僅剩26條的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目前未達共識的條文主要包括採礦需經周邊居民同意、礦權展限需經內政部同意及礦業權者需提出關礦計畫。爰建議礦業法修法宜儘速完成,方能完成礦業改革。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