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車道認定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845
一、 題目:高速公路超車道認定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至今年9月新北市轄管「高、快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違規案件計有1,475件,可見有不少民眾於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中當「龜速車」仍不自知。裁決處並提醒民眾,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規定應以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且當最內側車道為高乘載車道時,高乘載車道之右側車道即為超車道,行駛在該車道時,亦須保持最高速限,以免受罰。
然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僅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至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稱「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為高乘載車道時,高乘載車道之右側車道為超車道」一節,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均無相關規範,能否執此作為處罰依據,恐生爭議。
四、 建議事項
為避免執法者與民眾間之爭議,立法政策上,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因應用路需求改為高乘載車道時,如何認定超車道一節,事涉行車規定,或尚無需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但建議應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予以明確規範,俾利車輛駕駛人遵守,以減少執法爭議。
撰稿人:陳世超
二、 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至今年9月新北市轄管「高、快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違規案件計有1,475件,可見有不少民眾於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中當「龜速車」仍不自知。裁決處並提醒民眾,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規定應以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且當最內側車道為高乘載車道時,高乘載車道之右側車道即為超車道,行駛在該車道時,亦須保持最高速限,以免受罰。
然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僅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至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稱「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為高乘載車道時,高乘載車道之右側車道為超車道」一節,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均無相關規範,能否執此作為處罰依據,恐生爭議。
四、 建議事項
為避免執法者與民眾間之爭議,立法政策上,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因應用路需求改為高乘載車道時,如何認定超車道一節,事涉行車規定,或尚無需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但建議應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予以明確規範,俾利車輛駕駛人遵守,以減少執法爭議。
撰稿人:陳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