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846
一、 題目: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 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三、探討研析
台企聯常務理事徐正文表示,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日卡在過年前,讓台商不方便返國投票,行使公民投票權會受影響,呼籲政府重視海外數十萬台商、台幹心聲,推動不在籍投票 。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無法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可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的制度 。揆諸各國在不在籍投票之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與移轉投票等方式。
不在籍投票制度在我國已經是一個討論經年的議題了,內政部早在民國85年便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 。即便在政黨輪替之後,內政部仍然持續進行規劃及研究,包括辦理「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民意調查,以及委託學者專家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內涵及可行建議進行研究。經多年討論,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已賦予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之法源依據;另查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該法第23條條文,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的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上開條文業將全國性公民投票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性公職人員選舉脫勾處理,不再與上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且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作業較為單純,先行採行較不具爭議性。至於針對選舉權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乙事,內政部曾於107年5月25日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
四、建議事項
在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現在國內反對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意見多屬於技術層面上的疑慮,實際上是「信任」大於「技術」問題,但皆認不在籍投票選制的價值理念是趨勢,並已研究討論經年,且符合憲法精神,就不應再持續「坐而論道」,理應要儘早就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實施,謹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符合世界潮流,且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應儘早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
二、由於我國特殊的政治環境,可以選擇較具共識的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先行實施,並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及公投投票先行實施,但未取得政黨及國民共識前,不宜輕率實施海外不在籍投票。
三、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亦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建議於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辦理過後,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儘速啟動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作業,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作為制定法案具體施行之參考。
撰稿人:黃華源 108.11.27
二、 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三、探討研析
台企聯常務理事徐正文表示,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日卡在過年前,讓台商不方便返國投票,行使公民投票權會受影響,呼籲政府重視海外數十萬台商、台幹心聲,推動不在籍投票 。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無法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可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的制度 。揆諸各國在不在籍投票之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與移轉投票等方式。
不在籍投票制度在我國已經是一個討論經年的議題了,內政部早在民國85年便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 。即便在政黨輪替之後,內政部仍然持續進行規劃及研究,包括辦理「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民意調查,以及委託學者專家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內涵及可行建議進行研究。經多年討論,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已賦予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之法源依據;另查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該法第23條條文,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的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上開條文業將全國性公民投票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性公職人員選舉脫勾處理,不再與上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且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作業較為單純,先行採行較不具爭議性。至於針對選舉權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乙事,內政部曾於107年5月25日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
四、建議事項
在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現在國內反對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意見多屬於技術層面上的疑慮,實際上是「信任」大於「技術」問題,但皆認不在籍投票選制的價值理念是趨勢,並已研究討論經年,且符合憲法精神,就不應再持續「坐而論道」,理應要儘早就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實施,謹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符合世界潮流,且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皆為憲法所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應儘早推動不在籍投票選制。
二、由於我國特殊的政治環境,可以選擇較具共識的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先行實施,並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及公投投票先行實施,但未取得政黨及國民共識前,不宜輕率實施海外不在籍投票。
三、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亦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建議於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辦理過後,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儘速啟動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作業,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作為制定法案具體施行之參考。
撰稿人:黃華源 108.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