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0848
一、 題目
稅式支出評估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財政紀律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預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依財政紀律法第2條規定,稅式支出係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為免各項租稅優惠政策造成政府稅收巨額損失,同法第6條第1項更進一步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若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二) 從上述可知,稅式支出評估是確保財政紀律的重要機制,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租稅優惠法案都確實落實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實務上經常法案已送進立法院審查,卻遲遲不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委員審查法案時多半僅能透過口頭質詢得到片面性的相關資訊,難以就整體性的影響進行妥善的全方位審查,使得稅式支出評估機制淪為形式,屢屢引發民眾對於租稅優惠措施的不當聯想,質疑法案的通過是出於政策決定而非專業判斷,恐影響政府財政政策威信,縱使行政機關於法案通過後再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亦難以扭轉民眾負面想法。
(三) 經查,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2項雖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然而似未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擬具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財政紀律法亦似未明文要求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故而縱使行政機關於法案通過後才公布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亦難以究其責任。依據政府權力分立的體制,應由行政機關提前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由立法機關評估通過該租稅優惠法案是否合宜,最後再由審計、監察等單位進行監督,如此方能落實民眾對於政府財政紀律之期待。
四、 建議事項
鑑於租稅優惠係政府犧牲稅收,對特定活動、對象之間接補貼,因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租稅優惠之採行,將對其他公共支出財源產生排擠效果,為健全財政,兼顧整體經濟效益,允宜於相關法案提出前即應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以利立法監督。
按財政紀律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爰建議於該法中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以利委員審查及質詢。另為利各界瞭解租稅優惠法案之評估資訊,並督促業務主管機關執行,亦應同時於特定之政府機關網站上公布,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並減少民眾因資訊落差可能產生的負面聯想。
撰稿人:安怡芸
稅式支出評估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財政紀律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預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依財政紀律法第2條規定,稅式支出係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為免各項租稅優惠政策造成政府稅收巨額損失,同法第6條第1項更進一步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若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二) 從上述可知,稅式支出評估是確保財政紀律的重要機制,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租稅優惠法案都確實落實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實務上經常法案已送進立法院審查,卻遲遲不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委員審查法案時多半僅能透過口頭質詢得到片面性的相關資訊,難以就整體性的影響進行妥善的全方位審查,使得稅式支出評估機制淪為形式,屢屢引發民眾對於租稅優惠措施的不當聯想,質疑法案的通過是出於政策決定而非專業判斷,恐影響政府財政政策威信,縱使行政機關於法案通過後再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亦難以扭轉民眾負面想法。
(三) 經查,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2項雖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然而似未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擬具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財政紀律法亦似未明文要求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故而縱使行政機關於法案通過後才公布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亦難以究其責任。依據政府權力分立的體制,應由行政機關提前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由立法機關評估通過該租稅優惠法案是否合宜,最後再由審計、監察等單位進行監督,如此方能落實民眾對於政府財政紀律之期待。
四、 建議事項
鑑於租稅優惠係政府犧牲稅收,對特定活動、對象之間接補貼,因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租稅優惠之採行,將對其他公共支出財源產生排擠效果,為健全財政,兼顧整體經濟效益,允宜於相關法案提出前即應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以利立法監督。
按財政紀律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爰建議於該法中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以利委員審查及質詢。另為利各界瞭解租稅優惠法案之評估資訊,並督促業務主管機關執行,亦應同時於特定之政府機關網站上公布,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並減少民眾因資訊落差可能產生的負面聯想。
撰稿人:安怡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