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小貧富差距宜檢討高所得者之邊際稅率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853
一、 題目
縮小貧富差距宜檢討高所得者之邊際稅率
二、 所涉法律
所得稅法
三、 探討研析
據報載,有立委質疑「ac2018年租稅改革的真相」,在107年2月7日通過所得稅減稅方案,包括4大扣除額中,標準扣除額從18萬元提高到24萬元,薪資扣除額從12萬8千元提高到20萬元,一般家庭租稅負擔平均減少13,900元。然而,全國千分之二的千萬元大戶之減稅利益則遠大於前揭數額,其減稅額度由千萬元到上億元,集中在少數的高所得者身上;其中減稅1億元以上10戶、5千萬元到1億元13戶、2千萬元到5千萬元46戶,1千萬元到2千萬元122戶,1百萬至5百萬元711戶,稅損數額高達80億元,幾占198億元預估稅損的二分之一。舉例而言,稅改後淨所得超過千萬元者邊際稅率由最高45%降為40%,加以股利分離課稅,稅率降至28%,造成億元股利收入者,一下就省了1,700萬元的稅。
主計總處107年家庭收支調查,依照5等分位法,107年最高所得組比最低所得組高出了6.09倍,為近6年最高。若觀察吉尼係數,107年為0.338,同樣為7年的相對高點,顯示貧富差距仍日漸擴大。面對貧富差距之回應政策,國際間亦從檢討高所得稅賦著手。以美國為例,美國民主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華倫的研究團隊設計一套課徵富人稅提案,打算針對美國最富有的0.1%到1%人多扣稅,而不是爭辯誰不該享有扣除額。他們主張課徵富人稅提案,家庭淨資產超過5,000萬美元者增收2%富人稅,超過10億美元家庭淨資產者再額外徵稅1%。他們認為,此計畫預估僅影響到全美不到0.1%的家庭,但可獲得巨大的收入來支援全民健保或其他社會福利。
經查,我國所得稅法於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第5條規定,並自104年度施行。是次修法將原條文第2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增訂第6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之貢獻,爰將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惟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同條規定,並自107年度施行,然此次修正卻刪除前揭第6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
四、 建議事項
鑑於股利分離課稅制度之實施,不免牴觸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影響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而擴大貧富不均現象,也破壞市場經濟競爭法則,國內外學者均有相同之觀察與見地。考諸前次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其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不但未達成,反而擴大至歷年新高,加以我國目前財政困難,建議增訂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金額(例如:超過1千萬元至2千萬元;超過2千萬元至5千萬元;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超過1億元至3億元;超過3億元以上者)與邊際稅率(逐級增加2%或3%),以充裕財政收入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Z。
填表人:謝碧珠
縮小貧富差距宜檢討高所得者之邊際稅率
二、 所涉法律
所得稅法
三、 探討研析
據報載,有立委質疑「ac2018年租稅改革的真相」,在107年2月7日通過所得稅減稅方案,包括4大扣除額中,標準扣除額從18萬元提高到24萬元,薪資扣除額從12萬8千元提高到20萬元,一般家庭租稅負擔平均減少13,900元。然而,全國千分之二的千萬元大戶之減稅利益則遠大於前揭數額,其減稅額度由千萬元到上億元,集中在少數的高所得者身上;其中減稅1億元以上10戶、5千萬元到1億元13戶、2千萬元到5千萬元46戶,1千萬元到2千萬元122戶,1百萬至5百萬元711戶,稅損數額高達80億元,幾占198億元預估稅損的二分之一。舉例而言,稅改後淨所得超過千萬元者邊際稅率由最高45%降為40%,加以股利分離課稅,稅率降至28%,造成億元股利收入者,一下就省了1,700萬元的稅。
主計總處107年家庭收支調查,依照5等分位法,107年最高所得組比最低所得組高出了6.09倍,為近6年最高。若觀察吉尼係數,107年為0.338,同樣為7年的相對高點,顯示貧富差距仍日漸擴大。面對貧富差距之回應政策,國際間亦從檢討高所得稅賦著手。以美國為例,美國民主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華倫的研究團隊設計一套課徵富人稅提案,打算針對美國最富有的0.1%到1%人多扣稅,而不是爭辯誰不該享有扣除額。他們主張課徵富人稅提案,家庭淨資產超過5,000萬美元者增收2%富人稅,超過10億美元家庭淨資產者再額外徵稅1%。他們認為,此計畫預估僅影響到全美不到0.1%的家庭,但可獲得巨大的收入來支援全民健保或其他社會福利。
經查,我國所得稅法於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第5條規定,並自104年度施行。是次修法將原條文第2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增訂第6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之貢獻,爰將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惟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同條規定,並自107年度施行,然此次修正卻刪除前揭第6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
四、 建議事項
鑑於股利分離課稅制度之實施,不免牴觸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影響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而擴大貧富不均現象,也破壞市場經濟競爭法則,國內外學者均有相同之觀察與見地。考諸前次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其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不但未達成,反而擴大至歷年新高,加以我國目前財政困難,建議增訂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金額(例如:超過1千萬元至2千萬元;超過2千萬元至5千萬元;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超過1億元至3億元;超過3億元以上者)與邊際稅率(逐級增加2%或3%),以充裕財政收入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Z。
填表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