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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法制問題之檢討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0854
一、題目:動物運送法制問題之檢討
二、所涉法律
動物保護法、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高雄市一家犬貓培育中心將售出犬隻以水果紙箱裝載,當成貨物寄給遠在臺北的買主。案經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調查,以業者未妥善照顧動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開出勸導單,再犯可處新臺幣(下同)3千至1萬5千元罰鍰;若造成動物傷害,可處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罰鍰。
(二)有關動物運送之新聞事件中,最為人知的就是103年底的「阿河跳車」,當時臺中天馬牧場的河馬阿河在運送過程中,因受到驚嚇而自貨櫃天窗跳出車外,事後以吊車移置阿河時又發生吊掛繩索斷裂,阿河因二度重摔受創致死。另外,嘉義縣政府家畜疾病防治所於105年間,運送所轄民雄公立動物收容所內之犬貓至臺南市將軍區私人收容所尋求安置時,因運送不當導致犬隻死亡累積數高達46隻,亦同樣引起社會輿論譁然。
(三)按動物運送之相關規範,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2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農委會依前開規定第3項之授權訂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其適用對象原僅限於豬、牛、羊等大量運輸之經濟動物,至於常見的犬、貓,或像阿河一樣的保育類動物等,則不在規範之列。
(四)由於動物運送事故屢見不鮮,動保界要求檢討動物運輸管理之聲浪不斷,農委會爰於本(108)年3月14日修正公布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除原先的豬、牛、羊等家畜外,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2條改以附表方式,新增對於雞、鴨、鵝、火雞等家禽之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另外,該管理辦法新增第12條之1,明定除救援或特殊緊急情形,運送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保育類動物時,必須在運送前分別向運送起迄地之主管機關提出運輸規劃報請備查。其運送工具、容器應考量運送動物之種類、習性、性別、年齡與體重需求,並依運送時之環境採取適當防曬、防寒及通風措施,運送過程中也應有原飼養人員,並增列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獸醫師等人陪同。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雖已由豬、牛、羊等家畜,擴及至雞、鴨、鵝、火雞等家禽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然坊間常被運送的犬、貓,以及非保育類的野生動物、大型動物如馬匹,或是數量龐大的養殖魚類等,尚不在規範之列。推測其緣由,或許係基於比例原則,蓋若欲針對個別動物物種訂定運輸規範,確有其實務運作困難。然動物保護法既以所有人為管領或飼養的脊椎動物為保護對象,主管機關或可斟酌社會生活現況,適時以行政指導之方式,就其他非屬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範之動物訂定運送時之應行注意事項,俾使飼主或運送人員有所依循,並提升動物福祉。
(二)依據現行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不論家禽或家畜(豬隻除外)之運輸,皆以氣溫達攝氏32度、運送時間逾6小時,才需採取防曬遮蔭或通風措施。然而臺灣夏季普遍高溫炎熱,尤其是日間有陽光照射之情形,氣溫動輒超過35度,運輸期間倘無適當遮蔽設施,極易造成動物曬傷、中暑,因此有動物保護團體建議應將運送時間逾6小時才需給予遮蔽之條件刪除。

撰稿人:吳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