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財務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麗莉
編號:R00856
一、 題目:長期照顧財務問題之探討
二、 所涉法律
長期照顧服務法、財政紀律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立委質疑長照基金可能破產。衛福部澄清指出,2017年長照基金收入累計新臺幣(以下同)118.53億元,2018年收入計363.46億元,2019年長照財務收入規模將達379.67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而各項稅收納入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目前並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且長照基金之財務規劃「以支定收」,日後現有之稅收財源如無法因應失能人口之快速成長,則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故無破產之虞。
(二) 長期照顧體系包括長期照護資源、服務提供、經濟支持、資源發展、組織管理及政策,其中經濟支持,亦即財務部分,是所有健康照護體系決定類型是否能永續發展之主要關鍵。依衛福部網站資料,2019年我國失能人數為79.4萬人,2020年將成長至82.4萬人,預估到2026年將突破100萬人。而推估2019年至2026年長照財務收入每年379.67億元,但至2026年支出為469.42億元,顯然長照財務將出現收支不平衡之缺口。
(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其中第15條「長照特種基金」從原本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等基金來源,增加遺產贈與稅、菸品應徵稅調升預計增加之收入。修正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朝野立委對政府長期照顧財源有相當不一樣之看法。執政黨立委與行政院,主張經費應來自特定稅收及預算編列;但國民黨立委則認為特定補充稅收不穩定,無法滿足長照需求,因此主張開辦長照社會保險、或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達到長期而穩定之財源。關於實施長照制度之財源,究竟要採稅收制或保險制,乃至於直接由公務預算編列,由於各有利弊,實施之前亦曾引發各方爭議。依行政院於2016年12月核定之「長照十年計畫2.0」,及2017年6月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決定採行稅收制,包括開徵菸捐,調增遺產贈與稅、房地合一稅等收入,以充當長照2.0財源。
(四) 「長照十年2.0計畫」,目標是建構「找得到、看得到、用得到」之長照服務,並將長照層面加以擴大。服務對象由「長照1.0」51萬人,增加至「長照2.0」將近74萬人;服務項目,則從原本8項增加至17項,向前延伸至預防階段、向後延伸至安寧服務。且更注重居家和社區整合照顧,及預防失能服務,政府政策雖好,但就經費運用上卻有不足。
(五) 雖然財務捉襟見肘,但長照2.0不可能因此而廢止,衛福部寄望不足之數改由公務預算編列。然而,在不增加稅收之情況下,長照費用如改由公務預算編列,勢將排擠其他政務支出,尤其財政部依據2019年4月10日公布施行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因此財政部建議衛福部另闢財源或採行長照保險制。
(六) 若採行強制納保之長照社會保險,即由青壯之勞動人口為現存需要長期照顧之使用者繳納保費,以支付長照費用。雖然繳費者家中亦可能有失能或失智家人因此而受益,但在財政風險下,在繳費者數十年後須使用長照時,長照保險可能已無法提供足夠保障。且長照保險與健康保險不同,絕大多數人皆需要醫療,但很多人終其一生並不需要長照。因此,易產生世代不公平而青壯族群不願繳費之現象。
四、 建議事項
(一) 我國整體稅率不高,以政府有限之稅收及預算,應該妥善運用有限資源,而非由政府涵蓋所有之長照服務。反而應落實照顧弱勢民眾之長照需求及家庭無法照顧之重度失能或失智個案。如採行長照保險,亦應該以保障重度失能或失智之民眾真正擔憂家庭無法負擔之風險為主,而非將財源用在居家與社區便可以照顧之輕度失能或失智,以及預防性之服務。
(二) 臺灣快速高齡化現象,最令人擔憂者為照護人力嚴重不足、受薪民眾退休準備金不夠,以及缺乏健康老化之措施與誘因。照顧者之待遇與工作條件不佳,為無法吸引人力投入照護之主要原因。因此建議政府集中有限財源,對於弱勢長者建構安全之照護網絡,訂定較高之照護報酬條件,帶動並改善照護之勞動市場。另外亦可透過稅制優惠,鼓勵民眾及企業為員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強制提存一定比率薪資,在工作期間就為退休金作準備。
(三) 政府更應訂定政策措施,鼓勵及引導民眾自我促進健康及預防失能,才能有效維持老年或退休後之生活品質,減少社會長期照顧之負擔。
撰稿人:李麗莉
二、 所涉法律
長期照顧服務法、財政紀律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立委質疑長照基金可能破產。衛福部澄清指出,2017年長照基金收入累計新臺幣(以下同)118.53億元,2018年收入計363.46億元,2019年長照財務收入規模將達379.67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而各項稅收納入長照基金之數額尚在可預期範圍內,目前並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且長照基金之財務規劃「以支定收」,日後現有之稅收財源如無法因應失能人口之快速成長,則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故無破產之虞。
(二) 長期照顧體系包括長期照護資源、服務提供、經濟支持、資源發展、組織管理及政策,其中經濟支持,亦即財務部分,是所有健康照護體系決定類型是否能永續發展之主要關鍵。依衛福部網站資料,2019年我國失能人數為79.4萬人,2020年將成長至82.4萬人,預估到2026年將突破100萬人。而推估2019年至2026年長照財務收入每年379.67億元,但至2026年支出為469.42億元,顯然長照財務將出現收支不平衡之缺口。
(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其中第15條「長照特種基金」從原本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等基金來源,增加遺產贈與稅、菸品應徵稅調升預計增加之收入。修正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朝野立委對政府長期照顧財源有相當不一樣之看法。執政黨立委與行政院,主張經費應來自特定稅收及預算編列;但國民黨立委則認為特定補充稅收不穩定,無法滿足長照需求,因此主張開辦長照社會保險、或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達到長期而穩定之財源。關於實施長照制度之財源,究竟要採稅收制或保險制,乃至於直接由公務預算編列,由於各有利弊,實施之前亦曾引發各方爭議。依行政院於2016年12月核定之「長照十年計畫2.0」,及2017年6月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決定採行稅收制,包括開徵菸捐,調增遺產贈與稅、房地合一稅等收入,以充當長照2.0財源。
(四) 「長照十年2.0計畫」,目標是建構「找得到、看得到、用得到」之長照服務,並將長照層面加以擴大。服務對象由「長照1.0」51萬人,增加至「長照2.0」將近74萬人;服務項目,則從原本8項增加至17項,向前延伸至預防階段、向後延伸至安寧服務。且更注重居家和社區整合照顧,及預防失能服務,政府政策雖好,但就經費運用上卻有不足。
(五) 雖然財務捉襟見肘,但長照2.0不可能因此而廢止,衛福部寄望不足之數改由公務預算編列。然而,在不增加稅收之情況下,長照費用如改由公務預算編列,勢將排擠其他政務支出,尤其財政部依據2019年4月10日公布施行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因此財政部建議衛福部另闢財源或採行長照保險制。
(六) 若採行強制納保之長照社會保險,即由青壯之勞動人口為現存需要長期照顧之使用者繳納保費,以支付長照費用。雖然繳費者家中亦可能有失能或失智家人因此而受益,但在財政風險下,在繳費者數十年後須使用長照時,長照保險可能已無法提供足夠保障。且長照保險與健康保險不同,絕大多數人皆需要醫療,但很多人終其一生並不需要長照。因此,易產生世代不公平而青壯族群不願繳費之現象。
四、 建議事項
(一) 我國整體稅率不高,以政府有限之稅收及預算,應該妥善運用有限資源,而非由政府涵蓋所有之長照服務。反而應落實照顧弱勢民眾之長照需求及家庭無法照顧之重度失能或失智個案。如採行長照保險,亦應該以保障重度失能或失智之民眾真正擔憂家庭無法負擔之風險為主,而非將財源用在居家與社區便可以照顧之輕度失能或失智,以及預防性之服務。
(二) 臺灣快速高齡化現象,最令人擔憂者為照護人力嚴重不足、受薪民眾退休準備金不夠,以及缺乏健康老化之措施與誘因。照顧者之待遇與工作條件不佳,為無法吸引人力投入照護之主要原因。因此建議政府集中有限財源,對於弱勢長者建構安全之照護網絡,訂定較高之照護報酬條件,帶動並改善照護之勞動市場。另外亦可透過稅制優惠,鼓勵民眾及企業為員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強制提存一定比率薪資,在工作期間就為退休金作準備。
(三) 政府更應訂定政策措施,鼓勵及引導民眾自我促進健康及預防失能,才能有效維持老年或退休後之生活品質,減少社會長期照顧之負擔。
撰稿人:李麗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