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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進用及退場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0857
一、 題目
司法官進用及退場機制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法官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據報載指出,苗栗地院及士林地檢署分別傳出有法官在公、私務上迭生爭議,或檢察官開庭大遲到等負面事件,但無論司法院、地院或士檢,雖對外表示依規定處置,卻又幫這些司法官找些避重就輕的理由。司法院和法務部都曾說要下重手汰除不適任司法官,但這兩案凸顯司法官進用及淘汰機制仍不健全,恐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學者黃東熊表示,依國立中正大學今(108)年所做的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高達八成民眾對司改成效不滿意,僅二成相信法官可以公正審案,顯示民眾高度不信任司法官。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亦表示,應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來落實監督、淘汰等機制,例如進用優秀、資深的律師為司法官,或效法美國九成法官採選舉方式。(自由時報, 第A08版,民國108年12月4日)
(二) 司法官進用
依《法官法》第5條及第87條規定,法官及檢察官之任用資格略有不同,法官任用資格之取得,包括考試及格與律師、學者、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等人員之轉任;而檢察官任用資格之取得,則包括考試及格與律師及學者等人員之轉任。另法官、檢察官之遴選,其中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學者及研究人員,由考試院辦理其取得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考試,同時經考試錄取者,僅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而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法官、檢察官之遴選,則依據《法官遴選辦法》及《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因此,法官、檢察官之進用除考試及格者外,尚包含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上開各類人員。
(三) 司法官評鑑
為健全法官評鑑、職務法庭相關制度,本院於108年6月28日修正通過《法官法》相關條文,將使司法官之監督淘汰機制變得更有效率,譬如案件當事人、被害人不再需要透過中間團體,可以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可不再先將案件轉交監察院彈劾,可以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同時,強化了整個制度的糾錯功能,譬如在評鑑委員會中納入更多外部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由原來4人增為6人;職務法庭的第一審也新增了兩名非法官的參審員,使得在落實司法官的監督、淘汰時,能有更公正、多元的觀點,減少外界有官官相護的疑慮。
四、 建議事項
自108年7月17日新修正公布之《法官法》施行至今,實務界及司改團體對新修正之《法官法》是否能汰除不適任的司法官,仍存有疑義。評鑑委員會能否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讓怠惰、不適合辦案、審案、甚至罔顧人民權益的司法官能有所進退,似仍有改進之處。為達社會正義,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宜多元進用司法官並汰除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司法官。首先,檢討《法官法》第5條及第87條增訂法官(檢察官)遴選人數比例,增加遴選進用司法官的人數,使具有法律專業、社會歷練、瞭解輿論民情而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人士擔任司法官,才不致與社會脫節,更可降低恐龍法官產生的可能。再者,研修《法官法》第33條及第89條有關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之組成,外部評鑑委員似可再提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評鑑委員之人數及所占比例,廣納不同領域的專業人才,避免官官相護的不佳觀感。

撰稿人:林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