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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套房之消費者保護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860
一、題目:日租套房之消費者保護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發展觀光條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日租套房靠著低價及便利之網路訂房平臺搶攻國內旅宿市場,初估國內有超過2萬間日租套房,每年接待逾1千萬人次旅客。然查違法日租套房大多隱身於公寓社區,易生消防、衛生及治安之疑慮。又熱門住宿點之日租套房透過智遊網、agoda、booking.com等旅宿網站平臺均可訂房,政府部門即便加強稽查,甚至累計裁罰達173萬元,業者仍利用接待中心、寄放鑰匙或假合約等不肖手法,規避主管機關查緝,造成執法取締困難。
(二)另據報載,交通部觀光局自去(107)年起已宣示包括針對提供違法日租廣告訂房平臺業者,修法課處最高200萬元罰鍰在內之多項打擊日租套房行動。惟上開修法草案所定內容,因對於違法業者與訂房平臺均課處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之罰鍰額度,經交通部法規委員會認其不符比例原則而予退回再議。
(三)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稱觀光條例)有關規範
依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旅館業」係「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民宿」係「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由是,日租套房如有提供他人住宿服務之行為,且未依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或第25條第2項規定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者,即屬違法經營旅館業或民宿,依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勒令歇業。
(四)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有關規範
1.按消保法之適用係以「消費關係」為前提。即當事人間存有消保法第2條第3款所稱「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者,縱該「企業經營者」非屬已辦理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之合法業者,其與消費者間如具上開「消費關係」,仍有消保法相關規範之適用。
2.次按日租套房之房東(企業經營者)與房客(消費者)間係成立民法第421條之「租賃契約」並具有消保法之「消費關係」。因此,日租套房之房東即應遵守消保法所定如「一般性保護措施」(提供充分與正確消費資訊,維護交易公平與安全)、「健康與安全保障」(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款應本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特種交易」(通訊交易之消費者享有特殊解約權)及「消費資訊」(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等相關規範。
3.另交通部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公告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旅館業或民宿經營者訂房之契約關係。準此,日租套房之房東用於訂房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即應符合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內容;違者,主管機關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建議事項:
(一) 觀光條例中宜增訂旅宿網站平臺有關義務規範
旅宿網站訂房平臺目前似未納入旅宿相關產業併予規制,建議主管機關可於觀光條例中增訂旅宿網站訂房平臺相關義務規範,如應揭露旅宿場所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旅宿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及禁止刊登違法旅宿場所之營業資訊等,並明定其違法行為所負責任及處罰方式,以符合法律保留及明確性之原則。
(二) 主管機關可針對旅宿網站平臺訂定「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旅宿網站平臺與房客(消費者)間係成立民法第565條之「居間契約」並具有消保法之「消費關係」,本有消保法相關規範之適用。惟為具體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主管機關似亦可針對旅宿網站平臺之經營型態,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或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以預防消費糾紛之發生。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