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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原住民族家庭使用族語環境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861
一、題目:營造原住民族家庭使用族語環境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流失嚴重,已有多種語言面臨滅絕危機。因語言能否保存,要看下一代是否具母語能力,按將母語納入本土語言課程,固然對於保存母語具有一定功效,惟僅期待透過學校教授母語,究竟能發揮多少成效,不無疑問,而實際上原住民族家庭父母長輩常欠缺族語意識,未重視母語傳承,或因功利觀點,孩童求學過程,考試不考母語,故父母也不教小孩說母語。有謂,誰是母語的敵人﹖其實就是家族內父母長輩本身的態度 。
依其他國家進行少數民族語言復振之實務經驗以及所建構理論,家庭與部落社區間之世代傳承實為族語復振之關鍵,故如何推動族語自家庭、部落社區作起,應列為臺灣挽救原住民族語言之重要政策。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民國87年6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而依最新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之條文,其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亦即,各級政府應針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等機會。而我國原住民族之族語發展政策已法制化,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制定公布,以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並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而依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四、建議事項
(一)對於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或部落語言教育之活動或計畫,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以提高誘因
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之基礎應在家庭,亦為最具有成效方式。而面對原住民族家庭父母長輩不願意教導小孩說母語之困境,建議中央或地方政府藉由提高誘因以提升族語意識及使用機會。舉例言之,辦理家庭族語演講、歌唱或戲劇比賽等活動,或於重要活動藉由情境式規劃導入族語使用,促使原住民族家庭有意願使用族語,並改善外界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認知及看法。
另外,有關家庭與部落社區間之母語學習方式,目前多認為可參考紐西蘭毛利語語言巢之規劃,藉由沈浸式母語幼兒園,營造全族語環境以照顧幼兒,在幼兒學習語言之黃金時期,將語言與生活結合,使幼兒自然學習而具備族語能力。再者,可推廣親子一同學習族語機制,開辦語言學習課程。而法制上,應可考慮修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規定,增訂對於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或部落語言教育之活動或計畫,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二)針對將近二分之一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應結合原住民族組織資源推廣族語,突破場域限制,增加學習族語機會
臺灣原住民族受都市化影響,移居都市情形普遍,至民國108年11月,原住民族人口設籍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地區者已有272,358人,占約47.7% 。以傳承原住民族語言角度觀之,集居環境具有場域連結優點,族人可彼此學習族語,惟都市原住民不僅欠缺集居場所得以學習族語,而且因為平均收入與教育程度均處弱勢,其生活負擔相較於住在原住民族地區亦屬較重,在語言傳承之機會或資源上,更屬不利。作法上,對於目前占將近二分之一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應可透過都會地區之族群組織或相關民間社團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及傳承工作。而進行之方式,亦可利用網際網路或相關多媒體進行視訊、互動式學習,以突破場域之限制。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