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管理與懲罰措施法制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4日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0859
一、 題目:監所管理與懲罰措施法制化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律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日前媒體報導,高雄監獄收容人疑似不當管教收容人致死,全案調查中。上月監察院發布調查顯示綠島監獄長期對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並施用戒具長達49天。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管理方式長年以行政規則處理,除了法規不公開透明之外,缺乏法律明確授權,讓第一線戒護人員無所適從或面臨不當管教的觸法邊緣。懲罰措施未法制化也讓監禁率居高不下的監獄長期承擔超額收容苦果。然而,目前《監獄行刑法》對於前述違規行為處置,除了停止接見與戶外活動的不當規定之外,實務上將收容人移入違規房及考核房等懲罰作法,在現行法律上欠缺授權。(2019/11/5/蘋果日報/第A13版)
(二) 為期監所人權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分別於108年12月10日、17日三讀通過。本次兩法案修法均係以強化人權保障為主軸,並建立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具有促進獄政現代及提高管理處遇效能等效益。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施以長期單獨監禁、設立獨立外部視察小組、明定施用戒具等戒護安全規定、監所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明確保障通信及投稿權益、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以申訴、行政訴訟等途徑保障救濟權利。
四、 建議事項
(一)監所管理與懲罰措施法制化,以符人權公約
1966年聯合國通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監獄人權之相關規範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所有被剝奪自由者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待遇、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等重要規定。而監獄人權的範疇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導下,也通過許多以基本人權觀點為基礎的規範與宣示,提供各國作為培育監所專業人員訓練教材及所有監所人員行為之參考 。
依據前開國際公約相關規範,有關監獄人權可分為一般原則、身心健康權、適足生活標準權、囚犯健康權、監獄成為安全之場所、監獄之最佳利用、囚犯與外界的聯繫、申訴和檢查程序、特殊類別囚犯之規範(獄中婦女、羈押中之少年、死囚、終身和長期徒刑之囚犯等)、未判刑的在押囚犯、非拘禁措施、對監獄和監獄工作人員管理等十二大類。為明確將我國監所人權納入國際人權體系規範中,建議將國際基本規範所訂最低限度人權標準及監獄超收、監所人力不足與矯正預算偏低等問題納入我國相關法規,並透過社會資源的整合,以確保受刑人或收容人人權獲得充分保障。
(二)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改善監獄醫療衛生狀況,以有效減少監所管理相關事故
依據《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囚犯應獲得其本國所提供的保健服務,無法在監獄內治療的囚犯,應該移送一般醫院或囚犯專科醫院。且監所至少需有一位醫生為囚犯提供保健照顧。然目前我國監所保健醫師多與公立醫院醫師簽約提供看診,實宜檢討改進。
鑒於以往監所戒護事故發生,並非僅是管教手段問題,尚有年老、酒癮、身心障礙、重大疾病等問題與日俱增。監所戒護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面對特殊身心狀況者或生命徵象千變萬化狀況時,如何因應處理?又監所內如欠缺心理衛生等人員時,如何建立評估與後送醫療相關單位的機制,以避免監所管理醫療突發事故的發生,都須加強改進。因此,《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納入衛生主管機關在監所醫療衛生事項的權責,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改善監獄醫療狀況,確有必要性,且可做為未來執行基本依據。
為符合國際人權潮流,因應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需要,監所應積極妥適改善管理措施,對受刑人或收容人施予適切之處遇,積極將監所法規落實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才能使我國朝向先進獄政國家之目標邁進。
撰稿人:翁栢萱
二、 議題所涉法律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日前媒體報導,高雄監獄收容人疑似不當管教收容人致死,全案調查中。上月監察院發布調查顯示綠島監獄長期對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並施用戒具長達49天。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管理方式長年以行政規則處理,除了法規不公開透明之外,缺乏法律明確授權,讓第一線戒護人員無所適從或面臨不當管教的觸法邊緣。懲罰措施未法制化也讓監禁率居高不下的監獄長期承擔超額收容苦果。然而,目前《監獄行刑法》對於前述違規行為處置,除了停止接見與戶外活動的不當規定之外,實務上將收容人移入違規房及考核房等懲罰作法,在現行法律上欠缺授權。(2019/11/5/蘋果日報/第A13版)
(二) 為期監所人權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分別於108年12月10日、17日三讀通過。本次兩法案修法均係以強化人權保障為主軸,並建立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具有促進獄政現代及提高管理處遇效能等效益。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施以長期單獨監禁、設立獨立外部視察小組、明定施用戒具等戒護安全規定、監所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明確保障通信及投稿權益、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以申訴、行政訴訟等途徑保障救濟權利。
四、 建議事項
(一)監所管理與懲罰措施法制化,以符人權公約
1966年聯合國通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監獄人權之相關規範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所有被剝奪自由者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待遇、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等重要規定。而監獄人權的範疇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導下,也通過許多以基本人權觀點為基礎的規範與宣示,提供各國作為培育監所專業人員訓練教材及所有監所人員行為之參考 。
依據前開國際公約相關規範,有關監獄人權可分為一般原則、身心健康權、適足生活標準權、囚犯健康權、監獄成為安全之場所、監獄之最佳利用、囚犯與外界的聯繫、申訴和檢查程序、特殊類別囚犯之規範(獄中婦女、羈押中之少年、死囚、終身和長期徒刑之囚犯等)、未判刑的在押囚犯、非拘禁措施、對監獄和監獄工作人員管理等十二大類。為明確將我國監所人權納入國際人權體系規範中,建議將國際基本規範所訂最低限度人權標準及監獄超收、監所人力不足與矯正預算偏低等問題納入我國相關法規,並透過社會資源的整合,以確保受刑人或收容人人權獲得充分保障。
(二)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改善監獄醫療衛生狀況,以有效減少監所管理相關事故
依據《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囚犯應獲得其本國所提供的保健服務,無法在監獄內治療的囚犯,應該移送一般醫院或囚犯專科醫院。且監所至少需有一位醫生為囚犯提供保健照顧。然目前我國監所保健醫師多與公立醫院醫師簽約提供看診,實宜檢討改進。
鑒於以往監所戒護事故發生,並非僅是管教手段問題,尚有年老、酒癮、身心障礙、重大疾病等問題與日俱增。監所戒護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面對特殊身心狀況者或生命徵象千變萬化狀況時,如何因應處理?又監所內如欠缺心理衛生等人員時,如何建立評估與後送醫療相關單位的機制,以避免監所管理醫療突發事故的發生,都須加強改進。因此,《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納入衛生主管機關在監所醫療衛生事項的權責,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改善監獄醫療狀況,確有必要性,且可做為未來執行基本依據。
為符合國際人權潮流,因應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需要,監所應積極妥適改善管理措施,對受刑人或收容人施予適切之處遇,積極將監所法規落實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才能使我國朝向先進獄政國家之目標邁進。
撰稿人:翁栢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