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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觀點談無國籍移工兒童之居留與保護問題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865
一、 題目:從人權觀點談無國籍移工兒童之居留與保護問題
二、 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三、探討研析
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從96年1月至108年6月底止,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有9,381人,其中外籍移工所生育的非本國籍子女中,有496人下落不明,若再加上外籍移工自行生產而未經醫療院所出生通報的黑數,實際生育人數遠遠超過官方的數據。監察院指出,政府相關部門對外籍移工生育的非本國籍子女身分的處理機制嚴重失靈,使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及未合法取得居留證人數有增無減 。
「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之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移民署雖已訂定相關辦法處理外籍移工子女的身分問題,但沒有考慮父母為逃逸移工,無法出面為孩子辦理身分居留,以及外籍移工子女須年滿20歲未被台灣人收養,才能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歸化等因素,使得這類兒童因無國籍或國籍未定,在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出養時皆會遭遇到重重的阻礙與困難。
另外,懷孕外籍移工雖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卻看得到、用不到,因為對於女性外籍家庭看護工而言,移工待產期間欠缺遞補人力,雇主與受照顧者仍需要看護人力,可能因此終止聘僱,導致外籍移工只能隱忍自己懷孕的消息或選擇逃逸,造成雇主、受照顧者、移工及孩子雙輸。
外籍移工在台灣所生子女,因非具本國籍或無戶籍登記而逸脫出我國現行社會安全制度的對象範圍外或因故遭到排除適用,導致該無依孩童或少年陷於生存照顧、健康、就學或升學甚至就業等基本生活需求欠缺保障的現象,更臻明顯。此不僅凸顯出台灣對於移工子女的現行法律政策與國際人權公約規範間的落差,也呈現出國人對於在台外籍移工子女所陷入人權保障困境亦缺乏解決問題意識。
四、建議事項
移工在台灣生下的孩子,現階段大部分並不能與其他兒童享有相同的醫療、社福和教育資源,獲得妥善的照顧,我國如未能積極檢討研謀防漏補強對策,恐使更多孩子被遺留在台,形成「外籍移工的孤兒潮」,對未成年的幼童實屬不利,為解決此問題,謹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 加速研訂保障無國籍兒少人權問題的相關法令規定
目前政府對於無國籍兒少的處理,已召開多次會議,訂有「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程序」,提供相關部會處理時之依據,從保障這群最弱勢之兒少的角度而言,政策行動上的確持續在進步中,但不諱言,目前在法制及執行上,因無國籍兒少產生的樣態有各種不同情況,仍面臨很大的挑戰。過去移工所生之無國籍兒少,其權益往往繫於與其父母之國籍、婚姻狀態及其身分合法與否,此種思維能否改變,從而以孩子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政府應加速研議修訂相關法令規定,只要是出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所有的孩子都應該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
(二) 參考國外做法作為改善借鏡
無國籍個案收出養程序與法條依據,討論多年來都沒有具體結果,各部會都有堅持與看法,部分人士認為無國籍個案涉及國家安全議題,收出養的成立與否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不適用本國法律等等不同見解。惟經了解鄰近的香港政府,一開始也不接受無國籍兒童被香港人領養,但香港的無國籍兒童權利,在許多人不斷努力倡議下,現在於香港的無國籍兒童已可被香港人領養。另同是外籍勞動力輸入大國的日本,在國際人權公約要求下,或透過實務上彈性運用,或採取將各該人權公約規定旨趣予以國內法化等方式來實現。如考量入境型態、居留時間長短等諸因素下,有條件承認非法居留外國人之社會保險投保或其他社福等給付之受給資格,來落實對於外籍移工及其子女的權利保障,殊值得我國檢討相關法規政策時之參考。
撰稿人:黃華源 1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