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承攬建造源頭管理以嚇阻違章建築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0867
一、題目
從承攬建造源頭管理以嚇阻違章建築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建築法、刑法、營造業法。
三、探討研析
報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年8月提供經濟部2016年5月20日後農地上新增疑似違章工廠的地段地號資料,合計占地1,500多公頃,環保團體今年更主動出擊檢舉近50件違規工廠,其指出,台中、彰化甚至高雄新增違建工廠速度很快,這波工廠輔導法修法通過後,可預期又會刺激一波未登記工廠增建,其實無論新法、舊法,新增的違章工廠可以馬上處理,不用拖 。
要拆除或完全遏止全國所有違建,難度頗高,因為這是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第一關的工作,而各地方政府對查報、甚至拆除違建的執行,又有不同的看法與壓力。面對違建戶與民意代表壓力,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避免拆除困擾,以短編拆除違建的預算或不積極向議會爭取相關預算,甚至對新、舊違建拖延處理,造成違建日益氾濫。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將拆除目標縮小到自訂的「落日條款」後的新違建,無異是讓過去所有違建,只要不發生重大社會事件,幾乎可暫時獲得喘息期而緩拆。本報告擬針對違建的處理策略作如下探討:
(一)依建築法第14條所稱建築物 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然現在蓋違建的大部分是鐵工廠或對蓋建物與裝置其相關設備稍有經驗的技術工所為,而且大部分的地方主管機關在取締違建時,都只針對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幾乎未針對施工者有所處罰。為有效遏止地區違章建築的亂象,金門縣政府自2015年起從源頭管理,除對違建者即報即拆送辦外,違建者若3次通知仍不改善,即可依建築法第95條將違建戶移送地檢署,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並對承造違建的廠商開罰,雙管重罰,依建築法之規定,鐵皮屋是建築物,承造人必需為依營造業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如係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除勒令停業,並可依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處100萬元到1000萬元罰鍰。對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若承攬合法建築後,繼續協助起造人進行非法的2次施工或承攬違章建築,將依營造業法警告或施以3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 。
(二)建築法第1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 ,由內政部定之。其規定的目的無非是希望對建築安全的品質有一定的要求。然在建築法第16條卻又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即使如此,並非蓋建築物就可不用申請建築執照。然這樣的規定可能衍生出一些社會現象:
1.造價金額低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可能讓建築師,或監造或營造業無利可圖,而無意願承攬這樣的工程,而建築物的安全性由誰來把關?
2.承上,這些法定的建築師、技師或營造業既無意願承造,故這些工程就會流到土木包工業 業者,沒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築物極可能在這樣的法律缺漏與社會生態下因應而生。建築法第14 條規定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故對非法承造違建者,可依營造業法處罰之應無爭議,然建築物相關設備業者協助裝設設備之行為,是否算是非法承造建物行為不無疑義?建議修法使之更為明確。
就現況論,多數會承造違建者,部分為小型土木包工業業者,如鐵工廠或土木之類的個體戶技術工,僅具基本技能與經驗即在各地承攬各式的建築工作,其中包括違建在內,此外,具有水電 技能的工人亦是有同樣的情形。
四、建議事項
綜上,不難理解違建可以蓋成的主因,也是建築管理上的缺失。參考金門縣的做法,欲嚇阻違建,要將執法對象延伸至蓋違建的施工者,主管機關可考慮將違建承攬者,於相關法律明定處罰之規定,建議如下:
(一)修正建築法及營造業法加重承攬違建之罰責
鑒於蓋違建是需要有一定技能方能達成之工作,故對承攬違建與裝設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污物處理等設備者。建議修正建築法第94條之1、第95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93條與營造業法第52條 規定,對合法而有技術之業者或非法業者從事專蓋違建者,加重其處罰標準,以有效嚇阻之。
(二)加強宣導嚇阻以合法掩護非法違建
杜絕以合法小面積建物掩飾非法大違建,有部分違建係以合法申請的小面積建物,例如農舍等,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加以擴建成大的違建,同時擴大裝設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污物處理等設備。主管機關要在改變執法的方式前,應教(宣)導土木包工業或建築物設備裝設者相關法律知識,並教導其如何辨識所承攬與裝設相關設備之對象是非法違建,這種承攬行為是違法的,而要負法律責任,使其不敢再承造違建。
撰稿人:孫晉英
108.12.13
從承攬建造源頭管理以嚇阻違章建築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建築法、刑法、營造業法。
三、探討研析
報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年8月提供經濟部2016年5月20日後農地上新增疑似違章工廠的地段地號資料,合計占地1,500多公頃,環保團體今年更主動出擊檢舉近50件違規工廠,其指出,台中、彰化甚至高雄新增違建工廠速度很快,這波工廠輔導法修法通過後,可預期又會刺激一波未登記工廠增建,其實無論新法、舊法,新增的違章工廠可以馬上處理,不用拖 。
要拆除或完全遏止全國所有違建,難度頗高,因為這是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第一關的工作,而各地方政府對查報、甚至拆除違建的執行,又有不同的看法與壓力。面對違建戶與民意代表壓力,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避免拆除困擾,以短編拆除違建的預算或不積極向議會爭取相關預算,甚至對新、舊違建拖延處理,造成違建日益氾濫。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將拆除目標縮小到自訂的「落日條款」後的新違建,無異是讓過去所有違建,只要不發生重大社會事件,幾乎可暫時獲得喘息期而緩拆。本報告擬針對違建的處理策略作如下探討:
(一)依建築法第14條所稱建築物 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然現在蓋違建的大部分是鐵工廠或對蓋建物與裝置其相關設備稍有經驗的技術工所為,而且大部分的地方主管機關在取締違建時,都只針對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幾乎未針對施工者有所處罰。為有效遏止地區違章建築的亂象,金門縣政府自2015年起從源頭管理,除對違建者即報即拆送辦外,違建者若3次通知仍不改善,即可依建築法第95條將違建戶移送地檢署,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並對承造違建的廠商開罰,雙管重罰,依建築法之規定,鐵皮屋是建築物,承造人必需為依營造業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如係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除勒令停業,並可依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處100萬元到1000萬元罰鍰。對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若承攬合法建築後,繼續協助起造人進行非法的2次施工或承攬違章建築,將依營造業法警告或施以3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 。
(二)建築法第1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 ,由內政部定之。其規定的目的無非是希望對建築安全的品質有一定的要求。然在建築法第16條卻又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即使如此,並非蓋建築物就可不用申請建築執照。然這樣的規定可能衍生出一些社會現象:
1.造價金額低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可能讓建築師,或監造或營造業無利可圖,而無意願承攬這樣的工程,而建築物的安全性由誰來把關?
2.承上,這些法定的建築師、技師或營造業既無意願承造,故這些工程就會流到土木包工業 業者,沒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築物極可能在這樣的法律缺漏與社會生態下因應而生。建築法第14 條規定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故對非法承造違建者,可依營造業法處罰之應無爭議,然建築物相關設備業者協助裝設設備之行為,是否算是非法承造建物行為不無疑義?建議修法使之更為明確。
就現況論,多數會承造違建者,部分為小型土木包工業業者,如鐵工廠或土木之類的個體戶技術工,僅具基本技能與經驗即在各地承攬各式的建築工作,其中包括違建在內,此外,具有水電 技能的工人亦是有同樣的情形。
四、建議事項
綜上,不難理解違建可以蓋成的主因,也是建築管理上的缺失。參考金門縣的做法,欲嚇阻違建,要將執法對象延伸至蓋違建的施工者,主管機關可考慮將違建承攬者,於相關法律明定處罰之規定,建議如下:
(一)修正建築法及營造業法加重承攬違建之罰責
鑒於蓋違建是需要有一定技能方能達成之工作,故對承攬違建與裝設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污物處理等設備者。建議修正建築法第94條之1、第95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93條與營造業法第52條 規定,對合法而有技術之業者或非法業者從事專蓋違建者,加重其處罰標準,以有效嚇阻之。
(二)加強宣導嚇阻以合法掩護非法違建
杜絕以合法小面積建物掩飾非法大違建,有部分違建係以合法申請的小面積建物,例如農舍等,俟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加以擴建成大的違建,同時擴大裝設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污物處理等設備。主管機關要在改變執法的方式前,應教(宣)導土木包工業或建築物設備裝設者相關法律知識,並教導其如何辨識所承攬與裝設相關設備之對象是非法違建,這種承攬行為是違法的,而要負法律責任,使其不敢再承造違建。
撰稿人:孫晉英
108.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