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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業無預警停業之勞動權益保障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0869
一、題目:民用航空業無預警停業之勞動權益保障
二、所涉法律
民用航空法、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工會法
三、探討研析
(一)遠東航空停飛又想復航,勞工權益無保障
108年12月,遠東航空公司(以下簡稱遠航)無預警宣布將暫時停止營運,但事後卻稱是烏龍一場,引發外界譁然。勞動部甚至派員前往勞檢,並未發現違法積欠員工薪水、欠繳勞健保費及大量解僱情況,但也凸顯該公司的勞工權益毫無保障,值得關注。
(二)勞工與旅客權益成資方籌碼,政府宜妥慎因應
由於交通部民航局刻正審議遠航陳述書,依據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第48條及第112條規定,若確認「無預警停飛」,得處最高3百萬元以下罰鍰,甚至註銷其許可證。不過,遠航有4名員工出面強調,基層勞工盼復飛,否則過年要到了,一千多個家庭生計會陷入困境。外界則解讀遠航拿勞工與旅客當籌碼,與民航局進行復飛角力 。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涉及大量勞工權益保障
依據民航法,民用航空運輸業屬特許行業,包括其資本額、籌設、登記、安全營運能力等,均有詳細之規定;民航局亦應定期針對其各項人員、設備及業務進行督導與監督。且民用航空運輸業更是攸關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重要公共運輸業,因此如有類似的事件發生,不只影響消費者權益,甚至涉及大量勞工權益,所造成之社會問題,不可不慎。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交通部宜建立相關預防及善後處理因應機制
依據民航法,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60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但以本次事件為例,遠航在前一日始宣布隔日停止營運,確已明顯違法,除遭處以罰鍰外,其負責人亦可能面臨刑責 。處罰雖重,卻無遏阻作用,顯見事前預防應比事後危機處理更為重要。
遠航疑似長期有資金財務問題,民航局雖曾強制要求成立消費者信託專戶,卻缺乏停業預警及立即因應之處理機制,導致遠航經營層無預警宣告停業後,只能依民航法將其停業並廢止許可,讓消費者及勞工權益頓時因經營層之違法行為而受損害,更因相關因應措施啟動緩慢,造成空置原尚可正常運作之機組、人員,也增添後續春節輸運班機協調之困難度,故建議交通部宜速針對大眾運輸業無預警停業狀況,檢討建立相關預防及善後處理因應機制。
(二)建議可對惡性情節重大之大量解僱情形增訂刑責
除消費者權益之外,大眾運輸業停業常涉及大量勞工解僱的勞工權益問題,而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大解法),遠航若要大解,應在60天前先行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同步與員工進行勞資協商。因遠航大解前並沒有依規定在60天前先行通報,已明確涉及違法,恐遭開罰10至50萬元,並限制負責人出境。
民用航空業是人力需求高度專業化的服務業,且具相當經營規模,故一旦發生無預警停業事件,其大解之員工數應已符合大解法規定;惟目前大解法中對於惡性重大的大解情形僅能開罰、限期改善,並無相關刑責,為免發生其負責人將虧損的風險,集體轉嫁給政府、消費者或社會,建議除現行罰鍰及限制負責人出境外,對於情節重大、累犯者,建議可增訂刑責,以達遏阻之效。
再者,無論依照大解法或民航法,目前法令均有60日的啟動及因應時間,建議宜善用此一法律規定之時間內加強危機處理,在空安前提下,以舒緩運能為優先考量,並應加強相關法令主管機關間之橫向聯繫與資訊通報,以強化類似事件之善後處理因應機制。
(三)大解法可朝建立相關資訊揭露義務,以強化預警機制
依大解法第11條,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對於可能發生大量解僱勞工之情形,建立有相關通報制度;另依同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以遠航事件來說,相關預警機制似乎並未發揮功效,其原因可能在於勞資雙方並未掌握對等資訊。因此,除了目前大解法規定解僱計畫書的相關資訊揭露內容外,如何在同法規定通報機制啟動的條件下,同步讓主管機關於訪查事業單位時,得要求提供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或建立資方平時定期提供其工會財報資料或營業狀況等資訊揭露義務,除可達成良好的勞資互動關係外,對強化預警機制應有幫助,亦為遠航事件中可資探討的修法方向。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