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受虐相關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曾耀民
編號:R00870
一、 議題:兒少受虐相關措施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三、 探討研析
兒童及少年受虐致死事件不時發生,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曾批評,媒體常報導兒童及少年受虐兒虐等新聞,但相關問題卻不見改善。
據兒童健康聯盟指出,臺灣的兒童及少年受虐及事故傷害情形嚴重,兒童及少年死亡率居高不下,與OECD國家相較,排名始終落在後段班,改善的幅度也不如發展中國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身心虐待等情形者,得通報主管機關。因此,舉發兒少受虐案件應屬眾人之事。不過,依衞福部網站近年兒少保護案件統計來看,通報來源的多寡依次為教育、警政、醫院/診所、社政、兒少求助、兒少父母、鄰里社區。
兒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此外,該法第64條規定,有受身心虐待情事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應於3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家庭處遇即兒少保護個案追蹤輔導,針對需要保護的兒少及其家庭,藉由家庭訪視與資源連結,提供具體的協助,以增加家庭因應壓力的能力、提升家庭功能,進而避免不必要的家外安置,以維繫家庭的完整,保障兒童少年在家庭生活之安全。
四、 建議事項
(一) 中央與地方的合作宜因地制宜
關於兒虐事件,中央政府制定(或修正)法律,並訂定相關辦法,地方政府則負責執行。事件發生時,中央希望地方儘速處置,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但臺灣各城鄉或各縣市差異不小,若僅追求表面上的服務量、通報量等,未能思考實際執行的問題與困難,仍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此地方在整合跨領域、公私部門間夥伴關係合作,中央不僅須提供實質性的協助,對於地方之間的差異,更應有因地制宜的措施。
(二) 兒虐定義與處遇應更明確
兒少法強調通報的重要性,且重視懲處,然而通報後進入地方相關機關的認定,卻不一定符合開案指標,或不符補助資格條件等而被拒收,演變成中央的期待與地方的實際作為產生落差。亦即,兒少虐待的定義,影響通報的判定及事件的成立,因此更明確的身心虐待定義,宜於法規中作更妥適的規範。
(三) 通報責任須具有彈性
我國兒虐事件的主角主要是父母,因之如何認定是屬兒虐事件,須有更細緻的思考。因為不適當的通報,可能影響兒少一生。由於每一家庭的兒虐事件都有其獨特性及其特殊狀況,制度的設計是要解決問題,改善受虐者處境。如果在受虐者不願意或者強烈反對通報的情況下,強制通報(尤其通報來源最多的教育人員影響更大)的後果並無法解決或更惡化,則應非制度設計本意。是以,課以責任通報者違反義務之處罰,如沒有更多分級或更細的規範,而使其失去彈性空間,反而有違兒少的最佳利益。
撰稿人:曾耀民
二、 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三、 探討研析
兒童及少年受虐致死事件不時發生,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曾批評,媒體常報導兒童及少年受虐兒虐等新聞,但相關問題卻不見改善。
據兒童健康聯盟指出,臺灣的兒童及少年受虐及事故傷害情形嚴重,兒童及少年死亡率居高不下,與OECD國家相較,排名始終落在後段班,改善的幅度也不如發展中國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身心虐待等情形者,得通報主管機關。因此,舉發兒少受虐案件應屬眾人之事。不過,依衞福部網站近年兒少保護案件統計來看,通報來源的多寡依次為教育、警政、醫院/診所、社政、兒少求助、兒少父母、鄰里社區。
兒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此外,該法第64條規定,有受身心虐待情事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應於3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家庭處遇即兒少保護個案追蹤輔導,針對需要保護的兒少及其家庭,藉由家庭訪視與資源連結,提供具體的協助,以增加家庭因應壓力的能力、提升家庭功能,進而避免不必要的家外安置,以維繫家庭的完整,保障兒童少年在家庭生活之安全。
四、 建議事項
(一) 中央與地方的合作宜因地制宜
關於兒虐事件,中央政府制定(或修正)法律,並訂定相關辦法,地方政府則負責執行。事件發生時,中央希望地方儘速處置,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但臺灣各城鄉或各縣市差異不小,若僅追求表面上的服務量、通報量等,未能思考實際執行的問題與困難,仍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此地方在整合跨領域、公私部門間夥伴關係合作,中央不僅須提供實質性的協助,對於地方之間的差異,更應有因地制宜的措施。
(二) 兒虐定義與處遇應更明確
兒少法強調通報的重要性,且重視懲處,然而通報後進入地方相關機關的認定,卻不一定符合開案指標,或不符補助資格條件等而被拒收,演變成中央的期待與地方的實際作為產生落差。亦即,兒少虐待的定義,影響通報的判定及事件的成立,因此更明確的身心虐待定義,宜於法規中作更妥適的規範。
(三) 通報責任須具有彈性
我國兒虐事件的主角主要是父母,因之如何認定是屬兒虐事件,須有更細緻的思考。因為不適當的通報,可能影響兒少一生。由於每一家庭的兒虐事件都有其獨特性及其特殊狀況,制度的設計是要解決問題,改善受虐者處境。如果在受虐者不願意或者強烈反對通報的情況下,強制通報(尤其通報來源最多的教育人員影響更大)的後果並無法解決或更惡化,則應非制度設計本意。是以,課以責任通報者違反義務之處罰,如沒有更多分級或更細的規範,而使其失去彈性空間,反而有違兒少的最佳利益。
撰稿人:曾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