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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特別扣除額之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0873
一、 題目:長照特別扣除額之評析
二、 所涉法規:所得稅法第17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我國於今(2019)年7月底修正通過「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特別扣除額),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持單據可扣除12萬元額度。查長照特別扣除額依適用對象所需文件計有四種,並定有三款排富條款,影響人民得否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之權益甚鉅,爰上開規定之妥適性,容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二) 長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所需文件
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規定,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所需文件計有下列四種:一、聘僱外籍看護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二、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照管理中心的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檢具地方政府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檢具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檢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有關在家自行照顧部分,財政部表示,考量到長照特別扣除額第一年上路,不少身心失能者家屬未能來得及準備文件,因此2020年(首年)申報放寬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期限至2020年6月1日。但2021年後,必須為前一年度的診斷書或證明才能核准。然查,同樣須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條件下,相較於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者通常經濟上較為弱勢,要求自行看護者須「每年」檢具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面對繁瑣的診斷過程及診斷費用,不論精神上或經濟上都是沉重的負荷;況外籍看護聘僱合約期通常為「3年」,相較之下更顯不合理。
(三) 長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長照特別扣除額定有以下三款排富條款: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仍適用綜所稅稅率20%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所得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之扣除金額。以上三類情況被認定為高所得者,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爰明文排除適用;惟縱使所謂的「富人」(所得稅率20%以上者未必就是富人,大多數只是中產階級而已),仍有需長期照顧而增加生活費用的情形,此等生存最低需求不具可稅性,並不因貧富而有所區別。再者,對照本條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並無排富條款,甚或儲蓄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等亦均未定有排富條款。
四、 建議事項
(一) 在家自行照顧之認定宜再簡便
本次修法將在家自行照顧者列入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對於在家自行照顧者實屬一大福音;惟其必須於每年重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一節,恐過為繁複,似宜再為檢討。
(二)扣除額之排富條款宜全面檢討
或有論者以為,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照特別扣除額應定有排富條款;惟同屬特別扣除額之儲蓄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等,並無排富條款規定,其中差別待遇之妥適性,似宜予以全盤檢討。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