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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募款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0874
一、題目:私立學校募款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
三、探討研析
(一)私立大學占大學生比率7成,但在教育體制卻處於弱勢,由於公私立大學資源分配不均,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專科學校協進會、私立學校文教協會、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等5大私校團體於108年11月5日,舉行記者會,希望2020總統大選參選人,能夠重視高等教育,提出適合現況的高教政策。
(二)5大私校團體表示,面對少子女化衝擊,臺灣高教競爭力陷入危機,政府應及早採行有效的因應對策,且不應對私立大專校院有差別待遇。5大私校團體提出6大建言,包括保障學術自由,提出有效的少子女化因應對策,維持公私立大專校院公平競爭環境,讓學校自主決定學雜費調整幅度,鬆綁私校募款法規,建立公平的教職員退撫制度。
(三)在鬆綁私校募款法規方面,辦好學校最重要的就是有充足的經費,經費的來源,除了學費和政府補助之外,學校的募款也是擴充財務的重要途徑。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捐贈,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可列為費用或損失。可扣減的金額,個人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50%;營利事業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但未指定捐款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五)由於個人或企業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時,若是指定受贈捐款的學校,就無法100%減稅。這樣的制度讓一般人捐款給特定學校的意願降低。
(六)目前捐款給公立學校可以100%抵稅,但若捐款給特定之私立學校卻不行。5大私校團體主張,政府應該鬆綁私立學校募款法規,允許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私立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使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的減稅待遇相同,提高個人或企業捐贈予特定私立學校的意願。

四、建議事項
為改善私立學校募款困難狀況,提高捐款誘因,建議如下:
(一) 檢討私立學校募款規定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私立學校,比照捐款給公立學校之稅賦優惠方式或者附加條件得全額抵稅。
(二) 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應指定用途
為避免少數特定人假借捐贈之名行違法之實,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指定用途(如單位專用款、特定活動、獎助學金、興建大樓、研究計畫)等,始得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 增加監督機制
同一年度受贈自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政府代表一人擔任監察人。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