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失能及失智者輔具服務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0875
一、題目
長照失能及失智者輔具服務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長期照顧服務法
三、探討研析
(一)長期照顧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目前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係指「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等。簡言之,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是失能及失智已無法自我照顧,需要依賴他人照顧者,其需要輔具類別繁多,例如生活、行動、醫療復健及溝通等輔具,並須透過長期照顧被服務者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被照顧者個別化服務。
(二)輔具服務的功能及重要性
由於輔具有不同功能性,例如預防或矯正畸形;協助擺位;保護作用;增進肌力;代替肢體功能及美觀作用;增進餵食、如廁能力;促進感覺整合或學習能力;增進溝通能力等。因此運用各類輔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失能者及失智者生活能力;減緩功能退化;保障其安全性,使其生活品質獲得改善或促使照顧者能輕鬆與安全從事照顧工作,顯見輔具對於失能及失智者本身或照顧者之重要。
先進國家為因應長期照顧的需求,積極推動輔具運用與服務政策。輔具是長期照顧失能及失智者在就醫或生活上的一部分,所以須提供該家屬有更多關於各類輔具知能、購買及維修等運用資訊,方能協助家屬購買或租賃時,得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整合性輔具服務。
(三)長期照顧推動使用輔具補助與租賃等服務
衛生福利部為滿足長期照顧失能及失智者需求,對長照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對於輔具可以用購買或用租賃方式,均依據家庭經濟情況,分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低收入戶全部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10%;一般民眾自付30%)。再者,為輔具的再運用與環保,訂定「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作為推動輔具租賃服務之依據。此原則規範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資格、輔具租賃服務由特約單位提送營運計畫書,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等,俾利被照顧者使用與保障其權益。
(四)長期照顧輔具服務資源須強化
就長期照顧運用輔具需求而言,最重要是何處可購買輔具?何處可以維修服務及不需要輔具可送何處回收再利用?經查輔具服務服務窗口不足且資源分配不均衡,若以輔具資源來看,部分縣市及離島等,是待加強之地區,主管機關應加強將輔具資源及服務整合,並加強輔具資源不足地區,俾利就近取得輔具服務,以落實長期照顧被服務者的權益。
四、建議事項
一、普設輔具服務窗口,提供長期照顧被服務者可近性之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窗口,提供可近性且以個案需求為考量之專業評估、諮詢、裝配及維修等服務,並對行動不便者,應採取到宅輔具評估,協助各項輔具購買或租賃及維修等服務。
二、經濟部應訂定各項輔具國家標準及推廣驗證制度
為落實長期照顧被服務者輔具運用安全,避免輔具使用不當而造成二度傷害,主管輔具國家標準訂定之經濟部應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產、官、學的合作,訂定各類輔具標準安全規範及驗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推廣,教導民眾正確選擇使用輔具,以提升其輔助功能。
撰稿人:張淑卿
長照失能及失智者輔具服務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長期照顧服務法
三、探討研析
(一)長期照顧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目前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係指「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等。簡言之,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是失能及失智已無法自我照顧,需要依賴他人照顧者,其需要輔具類別繁多,例如生活、行動、醫療復健及溝通等輔具,並須透過長期照顧被服務者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被照顧者個別化服務。
(二)輔具服務的功能及重要性
由於輔具有不同功能性,例如預防或矯正畸形;協助擺位;保護作用;增進肌力;代替肢體功能及美觀作用;增進餵食、如廁能力;促進感覺整合或學習能力;增進溝通能力等。因此運用各類輔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失能者及失智者生活能力;減緩功能退化;保障其安全性,使其生活品質獲得改善或促使照顧者能輕鬆與安全從事照顧工作,顯見輔具對於失能及失智者本身或照顧者之重要。
先進國家為因應長期照顧的需求,積極推動輔具運用與服務政策。輔具是長期照顧失能及失智者在就醫或生活上的一部分,所以須提供該家屬有更多關於各類輔具知能、購買及維修等運用資訊,方能協助家屬購買或租賃時,得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整合性輔具服務。
(三)長期照顧推動使用輔具補助與租賃等服務
衛生福利部為滿足長期照顧失能及失智者需求,對長照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對於輔具可以用購買或用租賃方式,均依據家庭經濟情況,分等級給予不同比率補助(低收入戶全部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10%;一般民眾自付30%)。再者,為輔具的再運用與環保,訂定「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作為推動輔具租賃服務之依據。此原則規範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資格、輔具租賃服務由特約單位提送營運計畫書,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等,俾利被照顧者使用與保障其權益。
(四)長期照顧輔具服務資源須強化
就長期照顧運用輔具需求而言,最重要是何處可購買輔具?何處可以維修服務及不需要輔具可送何處回收再利用?經查輔具服務服務窗口不足且資源分配不均衡,若以輔具資源來看,部分縣市及離島等,是待加強之地區,主管機關應加強將輔具資源及服務整合,並加強輔具資源不足地區,俾利就近取得輔具服務,以落實長期照顧被服務者的權益。
四、建議事項
一、普設輔具服務窗口,提供長期照顧被服務者可近性之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窗口,提供可近性且以個案需求為考量之專業評估、諮詢、裝配及維修等服務,並對行動不便者,應採取到宅輔具評估,協助各項輔具購買或租賃及維修等服務。
二、經濟部應訂定各項輔具國家標準及推廣驗證制度
為落實長期照顧被服務者輔具運用安全,避免輔具使用不當而造成二度傷害,主管輔具國家標準訂定之經濟部應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產、官、學的合作,訂定各類輔具標準安全規範及驗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推廣,教導民眾正確選擇使用輔具,以提升其輔助功能。
撰稿人:張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