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進行生態等相關調查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邱垂發
編號:R00878
一、題目:環境影響評估進行生態等相關調查制度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環境影響評估法、政府採購法
三、探討研析
據悉,蘇花公路改善計畫(正式名稱為臺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下簡稱「蘇花改」)環境影響評估中之生態調查,有論者認為2010年調查報告內容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012年所為調查結果有落差,質疑「失真」。就此,關於開發行為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所進行之生態等各項調查制度,是否尚有改善空間,容有適度檢討之必要。
(一)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簡稱「環評法」)第4條及5條規定,對於包含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在內之許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其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在具體開發前,即應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是以,蘇花改對於公路沿線生態環境影響之生態調查,可說是該開發行為環評程序所關注之重點所在。
(二)環評法就實施生態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訂有相關規範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既然攸關主管機關是否許可開發行為之關鍵,則其認定可說相當重要。環評法第5條第2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訂定準則,予以規範。就此,環保署依上開法律授權訂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下簡稱「環評作業準則」),並依職權訂定「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作為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生態調查時之重要依據。
四、建議事項
(一)環境現況調查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
開發單位實施環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開發區域環境現況之生態等調查時,鑑於顧問公司與開發單位間之契約關係,客觀上確實會令人擔心顧問公司之調查是否專業、公允。基此,環評作業準則第10條第2項明定,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進行現地調查並敘明理由。依此規定,環境現況調查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以取得社會大眾之公信力,應屬合理妥適。
(二)相關機關應建置並持續落實公開各項環評調查新資料
環境現況調查範圍,依環評法規定包含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各種可能影響層面,皆屬之。蘇花改環評雖著重於生態調查,並以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調查結果,作為調查內容是否失真之比較依據。然而,依此事例及政府機關調查資料具客觀公信力等因素來看,長遠而言,為使公眾對於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於環評程序中所進行之各項環境現況調查,建立信服力及客觀公正力,針對環評法所明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之各項影響因素,相關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透過對外委託研究、數據統計或田野調查等方式,將其最新研究成果或資料,對外公開,以利相關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時,適度引用及分析。
(三)環評法可考量增訂調查顧問公司評鑑機制及法律效果
環評程序中顧問公司之調查結果,對於環評結果具有舉足輕重之決定性,因此,顧問公司是否基於專業,確實進行客觀公正之調查並撰寫報告,其關鍵重要性,不言自明。從而,關於顧問公司之良莠,制度上宜透過於環評法中增訂客觀市場評鑑制度,予以篩選。進言之,法制上似可藉此篩選機制,甚而參酌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及第103條有關認定不良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限制其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立法體例,從根源上自開發單位提報環評報告之立場,建立汰劣存良之機制。
撰稿人:邱垂發
二、所涉法律
環境影響評估法、政府採購法
三、探討研析
據悉,蘇花公路改善計畫(正式名稱為臺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下簡稱「蘇花改」)環境影響評估中之生態調查,有論者認為2010年調查報告內容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012年所為調查結果有落差,質疑「失真」。就此,關於開發行為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所進行之生態等各項調查制度,是否尚有改善空間,容有適度檢討之必要。
(一)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簡稱「環評法」)第4條及5條規定,對於包含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在內之許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其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在具體開發前,即應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是以,蘇花改對於公路沿線生態環境影響之生態調查,可說是該開發行為環評程序所關注之重點所在。
(二)環評法就實施生態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訂有相關規範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既然攸關主管機關是否許可開發行為之關鍵,則其認定可說相當重要。環評法第5條第2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訂定準則,予以規範。就此,環保署依上開法律授權訂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下簡稱「環評作業準則」),並依職權訂定「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作為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生態調查時之重要依據。
四、建議事項
(一)環境現況調查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
開發單位實施環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開發區域環境現況之生態等調查時,鑑於顧問公司與開發單位間之契約關係,客觀上確實會令人擔心顧問公司之調查是否專業、公允。基此,環評作業準則第10條第2項明定,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進行現地調查並敘明理由。依此規定,環境現況調查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以取得社會大眾之公信力,應屬合理妥適。
(二)相關機關應建置並持續落實公開各項環評調查新資料
環境現況調查範圍,依環評法規定包含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各種可能影響層面,皆屬之。蘇花改環評雖著重於生態調查,並以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調查結果,作為調查內容是否失真之比較依據。然而,依此事例及政府機關調查資料具客觀公信力等因素來看,長遠而言,為使公眾對於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於環評程序中所進行之各項環境現況調查,建立信服力及客觀公正力,針對環評法所明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之各項影響因素,相關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透過對外委託研究、數據統計或田野調查等方式,將其最新研究成果或資料,對外公開,以利相關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時,適度引用及分析。
(三)環評法可考量增訂調查顧問公司評鑑機制及法律效果
環評程序中顧問公司之調查結果,對於環評結果具有舉足輕重之決定性,因此,顧問公司是否基於專業,確實進行客觀公正之調查並撰寫報告,其關鍵重要性,不言自明。從而,關於顧問公司之良莠,制度上宜透過於環評法中增訂客觀市場評鑑制度,予以篩選。進言之,法制上似可藉此篩選機制,甚而參酌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及第103條有關認定不良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限制其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立法體例,從根源上自開發單位提報環評報告之立場,建立汰劣存良之機制。
撰稿人:邱垂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