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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886
一、 題目: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 探討研析
近年來大型車事故頻傳,經分析肇事原因視野死角、內輪差通常為事故主因,且造成死亡率極高。
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有效提醒駕駛人注意大型車輛轉彎行車動態、降低車輛視野死角等問題,交通部與內政部於106年8月30日會銜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大型車輛自107年1月1日起,於汽車申請牌照時,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而現已領有牌照之大型車輛,則自109年1月1日起,應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輛定期檢驗項目。
另為鼓勵這類大型車輛於法規實施前均能如期安裝完全,交通部並訂定「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提供使用中大型車輛購置設備費用之相關補助。
前開規定與相關措施均有助於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保障用路人身命身體安全,應予高度肯定。惟相較於大型車輛所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除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納為汽車申請牌照應裝設項目外,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未依規定裝設」、「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或「未依規定保存紀錄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均應處以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迄未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明定相類處罰規定,恐導致行車前疏於檢查並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正常運作者,將無處罰依據,不利於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確保。
四、 建議事項
(一) 增訂罰責:為確保整體行車安全,建議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儘速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未依規定裝設」、「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或「未依規定保存紀錄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之相關罰則。
(二) 加強取締:就大型車經常行駛路線以及較易肇事路段,主管機關亦應加強取締,以確保各該車輛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依規定裝設並正常運作,以確保用路人安全。
撰稿人:陳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