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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1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0891
一、 題目:公共出借權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規
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
三、 探討研析
「公共出借權」係政府為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於成立公共圖書館提供圖書借閱公共服務之同時,為保障創作者權益所為之補償酬金 。
依前揭計畫,圖書館每借出一本書,發放補償酬金新臺幣3元,其中7成給創作者,3成給出版者,並從民國(下同)109年元旦開始,由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共同執行到111年底。
「公共出借權」制度首先要釐清其所發放之款項究屬補償金或酬金。依學者意見,著作權法在立法時,已經確認不給著作人公開出借權,既然著作人沒有該權利,其所支付者就不會是酬金,只是基於圖書館將圖書借給大眾,造成著作人損害,才由政府給予補償 。據此,「公共出借權」所發放之款項性質上應屬於補償金,該計畫所稱之「補償酬金」,容易產生混淆。
據國立臺灣圖書館公布之107年度借閱次數排行前幾名的圖書,借閱次數最高的是武俠小說家鄭丰所著「奇峰異石傳」(26次)與「巫王志」(22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於同年度借閱次數最高者為輕小說作家天罪所著「聖銀幻想曲」(440次)與「幻想藝文錄」(417次) 。觀察前揭可獲得較多補償金之圖書,多屬武俠或奇幻類小說,是否符合前揭「公共出借權」制度目的(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頗有討論餘地。學者指出,補償金流向哪些類別的圖書,自然會對該類別圖書之作者和出版社產生激勵效應,政府既然以公務預算來支付補償金就應該要達到政策目的,不應該單純依民眾「口味」來決定補償對象,而應該擇優補償來提升民眾「品味」 。
四、 建議事項
(一) 以「擇優補償」代替「通通有獎」
依現行計畫規定,係不問圖書種類,每一本書皆發放3元之補償金,對通俗暢銷書作者與出版社,雖有錦上添花之效果,但能否達到鼓勵文化創作之目的,則有疑問。建議依據文化政策來選定不同類別之圖書,給予不同之補償金,以藉此提升國民之文化素養。
(二) 以「比例原則」代替齊頭式平等
據學者意見,現行計畫規定不考慮圖書價格,一律發放3元之補償金,對高價優質圖書不公,不利於鼓勵出版社投資高優質圖書 。為此,建議參照圖書價格,依一定比例分配補償金額,避免出版圖書朝輕薄短小的型態過度傾斜。
撰稿人:傅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