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以下學生戶外教育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890
一、題目:高中以下學生戶外教育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環境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戶外教育起因於當代人對自然與文明關係的覺知與反思,以及意識到課室內教育與自然環境疏離的狀況。美國於2008年9月通過《莫讓孩子留在室內法案》(No Child Left Inside Act),2010年提出「美國優質戶外方略」(America’s Great Outdoors Initiative) 。我國則是於2012年12月,由本院委員連署臨時提案,希望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共同推動戶外教育政策。教育部於2014年6月提出《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鼓勵學校與民間參與辦理戶外教育課程。2016年啟動「推動戶外教育實施計畫」,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與學校5千萬元。去年(2019年)10月發布《戶外教育宣言2.0》,宣示戶外教育與108課綱的不可分割性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關連:融合歷史人文、學科知識、自然生態,讓學習走入真實世界 。
去年青年發展署開始試辦「青年壯遊點推動戶外教學計畫」,鼓勵長期耕耘地方的青年壯遊點與鄰近學校合作,結合在地環境及產業設計體驗方案。帶學生走出教室、認識家鄉,實踐「讓學習走入真實世界」的目標。至今有22個青年壯遊點參與,結合71所學校,辦理120梯次戶外教育體驗學習活動,吸引逾4000名學生參加 。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戶外教育相關法規欠缺法源依據,經費補助應入法
目前高中以下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相關法規為《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尚欠缺法源依據。
現行與戶外教育相關的法律為2011年開始施行的《環境教育法》,該法第19條規定,學生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有助於增進保護環境的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學習尊重大自然。爰建議《環境教育法》第19條增訂上述二原則之授權依據。
此外,教育部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與學校5千萬元,目前是以計畫方式為之。為重視戶外教育並維持經費穩定性,爰建議於增訂上述二原則之授權依據時,並增訂經費補助規定。
(二)逐步提高學生戶外教育之次數及時數
在一份針對臺灣國中小學生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學生期待學校每年辦理校外教學的次數,以「六次以上」最多(占40.6%),而學生每年實際參加學校辦理的校外教學次數,以兩次以下最多(占63.3%) 。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3點規定:「辦理次數:每學期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無次數相關規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建議「學生」參加時數,單獨於該項後段規定,並適度地提高時數,授權訂定原則亦配合提高次數。
(三)環境教育之戶外學習,對高中以下學生不宜限制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5點,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機關、社教機構、鄉鎮市區景點、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臺灣」一百條遊學路線、魚市、海港、海岸潮間帶、農場、牧場……等等。《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4點,戶外教育場所包括學校場域、社區場域、鄰近行政區域、遠距場域等。
現行《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3項、第4項:「…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第3項)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第4項)…」其中第4項規定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較之戶外教育之範圍狹隘,不符學生戶外教育之實施。因此未來宜就戶外教育法源訂定、及環境教育法等通盤檢討。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律
環境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戶外教育起因於當代人對自然與文明關係的覺知與反思,以及意識到課室內教育與自然環境疏離的狀況。美國於2008年9月通過《莫讓孩子留在室內法案》(No Child Left Inside Act),2010年提出「美國優質戶外方略」(America’s Great Outdoors Initiative) 。我國則是於2012年12月,由本院委員連署臨時提案,希望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共同推動戶外教育政策。教育部於2014年6月提出《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鼓勵學校與民間參與辦理戶外教育課程。2016年啟動「推動戶外教育實施計畫」,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與學校5千萬元。去年(2019年)10月發布《戶外教育宣言2.0》,宣示戶外教育與108課綱的不可分割性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之關連:融合歷史人文、學科知識、自然生態,讓學習走入真實世界 。
去年青年發展署開始試辦「青年壯遊點推動戶外教學計畫」,鼓勵長期耕耘地方的青年壯遊點與鄰近學校合作,結合在地環境及產業設計體驗方案。帶學生走出教室、認識家鄉,實踐「讓學習走入真實世界」的目標。至今有22個青年壯遊點參與,結合71所學校,辦理120梯次戶外教育體驗學習活動,吸引逾4000名學生參加 。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戶外教育相關法規欠缺法源依據,經費補助應入法
目前高中以下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相關法規為《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尚欠缺法源依據。
現行與戶外教育相關的法律為2011年開始施行的《環境教育法》,該法第19條規定,學生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有助於增進保護環境的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學習尊重大自然。爰建議《環境教育法》第19條增訂上述二原則之授權依據。
此外,教育部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與學校5千萬元,目前是以計畫方式為之。為重視戶外教育並維持經費穩定性,爰建議於增訂上述二原則之授權依據時,並增訂經費補助規定。
(二)逐步提高學生戶外教育之次數及時數
在一份針對臺灣國中小學生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學生期待學校每年辦理校外教學的次數,以「六次以上」最多(占40.6%),而學生每年實際參加學校辦理的校外教學次數,以兩次以下最多(占63.3%) 。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3點規定:「辦理次數:每學期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無次數相關規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建議「學生」參加時數,單獨於該項後段規定,並適度地提高時數,授權訂定原則亦配合提高次數。
(三)環境教育之戶外學習,對高中以下學生不宜限制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5點,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機關、社教機構、鄉鎮市區景點、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臺灣」一百條遊學路線、魚市、海港、海岸潮間帶、農場、牧場……等等。《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4點,戶外教育場所包括學校場域、社區場域、鄰近行政區域、遠距場域等。
現行《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3項、第4項:「…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第3項)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第4項)…」其中第4項規定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較之戶外教育之範圍狹隘,不符學生戶外教育之實施。因此未來宜就戶外教育法源訂定、及環境教育法等通盤檢討。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