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未分配盈餘減稅之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1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5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0894
一、 題目:產業創新條例未分配盈餘減稅之評析
二、 所涉法規:產業創新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我國於去(2019)年6月21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得以某一年之未分配盈餘,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提振投資動能,刺激整體經濟成長。惟相關條件及申請時程,攸關企業得否列報減除之權益甚鉅,容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二)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項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23條之3,自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之一定金額、投資證明文件、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財政部依該條文第4項之授權,業於2020年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三) 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稅之重點條件
1. 實質投資範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故必須是「資本支出」且「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 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 實質投資時限與金額門檻
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項目若有申請政府補助部份,則按減除補助金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予以認定。
3. 實質投資日期認定
因未分配盈餘投資減稅是針對「實質投資」,故投資日期認定並非以付款發票日為基準,而是以實際取得日為準。企業若用未分配盈餘購買、興建或擴建建築物,是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使用執照核發日(或完工日)」為準;若添購新的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若購買專利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
4. 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退稅程序
在申報流程上,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對於已申報年度案件辦理退稅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四、 建議事項
(一)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稅提振投資動能,立意良善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減輕業者租稅負擔,有助於活化資金運用,提升營運體質,並能進一步提高生產效能及加強研發工作,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二)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投資減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甫於今(2020)年1月9日發布施行,有關實質投資範圍、實質投資時限與金額門檻、實質投資日期認定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退稅程序等,攸關企業得否列報減除之權益甚鉅,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投資減稅。
撰稿人:莊弘伃
二、 所涉法規:產業創新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我國於去(2019)年6月21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得以某一年之未分配盈餘,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提振投資動能,刺激整體經濟成長。惟相關條件及申請時程,攸關企業得否列報減除之權益甚鉅,容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二)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項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23條之3,自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之一定金額、投資證明文件、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財政部依該條文第4項之授權,業於2020年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三) 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稅之重點條件
1. 實質投資範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故必須是「資本支出」且「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 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 實質投資時限與金額門檻
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項目若有申請政府補助部份,則按減除補助金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予以認定。
3. 實質投資日期認定
因未分配盈餘投資減稅是針對「實質投資」,故投資日期認定並非以付款發票日為基準,而是以實際取得日為準。企業若用未分配盈餘購買、興建或擴建建築物,是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使用執照核發日(或完工日)」為準;若添購新的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若購買專利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
4. 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退稅程序
在申報流程上,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對於已申報年度案件辦理退稅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四、 建議事項
(一)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稅提振投資動能,立意良善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減輕業者租稅負擔,有助於活化資金運用,提升營運體質,並能進一步提高生產效能及加強研發工作,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二)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投資減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甫於今(2020)年1月9日發布施行,有關實質投資範圍、實質投資時限與金額門檻、實質投資日期認定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退稅程序等,攸關企業得否列報減除之權益甚鉅,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投資減稅。
撰稿人:莊弘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