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董事會營運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7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0895
一、 議題:私立學校董事會營運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指出,某私立學校董事長過世出缺,日前董事會擬推選新任董事長,但因兩派角力,10位董事7位出席,2人到場未簽字,致未達法定開會人數而流會。
(二) 外界解讀,此係該校董事會保守派與改革派的角力;保守派希望故董事長女兒接任,但改革派認為,董事會不屬於家族,董事長不該「世襲化」。
(三) 經由上述,發現部分問題,諸如該私立學校董事長任期中出缺已逾2個月,新董事長未能依法 如期產出;再者,私立學校董事長世襲,形同家族企業;另董事會派系角力,恐影響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均宜妥適處理。
四、 建議事項
針對私立學校董事會營運的相關問題,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私立學校董事長出缺時,允宜依法如期完成推選
《私立學校法》第 26 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董事長於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推選之。而本案私立學校的董事長過世迄今已逾兩個月仍未推選繼任董事長。法律既然已經明文規定,學校董事會允宜依法如期完成董事長之推選,以利學校正常運作,否則依《私立學校法》第 26 條第2項 及第 28 條 規定,應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完成相關推選工作。
(二) 董事會成員組合多元化,修正法規遏制董事世襲
為避免私立學校董事世襲家族化,董事成員之組成似宜多元化,方能激發創意與提供專業意見予董事會,對私立學校經營會有助益。故董事會成員除了教育與企業界代表外,允宜依需要選聘教師工會成員、家長、社會賢達、校內優秀職工擔任董事,共同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於校務發展會有提升效果 。故建議《私立學校法》第16條增列第2項,將上述相關人員納入董事會。另為有效防制董事會產生萬年董事或董事會家族化,建議《私立學校法》第17條第1項修正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 董事派系角力影響校務,主管機關允宜依法督導
依據前述,本案私立學校董事長出缺,董事會擬推選新任董事長,由於董事間角力,10位董事7位出席,已達法定開會人數 ,但出席者2人未簽字,致使流會。另2018年間,該校董事會重啟校長遴選,造成原校長當選人不滿的問題 。顯然,該校董事會有干預校務違法 之虞,董事之間確存嫌隙,並已影響校務營運。因此法人主管機關允宜善盡督導之責,並依法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以利學校能夠正常運作。
撰稿人:盧延根
二、 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指出,某私立學校董事長過世出缺,日前董事會擬推選新任董事長,但因兩派角力,10位董事7位出席,2人到場未簽字,致未達法定開會人數而流會。
(二) 外界解讀,此係該校董事會保守派與改革派的角力;保守派希望故董事長女兒接任,但改革派認為,董事會不屬於家族,董事長不該「世襲化」。
(三) 經由上述,發現部分問題,諸如該私立學校董事長任期中出缺已逾2個月,新董事長未能依法 如期產出;再者,私立學校董事長世襲,形同家族企業;另董事會派系角力,恐影響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均宜妥適處理。
四、 建議事項
針對私立學校董事會營運的相關問題,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私立學校董事長出缺時,允宜依法如期完成推選
《私立學校法》第 26 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董事長於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推選之。而本案私立學校的董事長過世迄今已逾兩個月仍未推選繼任董事長。法律既然已經明文規定,學校董事會允宜依法如期完成董事長之推選,以利學校正常運作,否則依《私立學校法》第 26 條第2項 及第 28 條 規定,應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完成相關推選工作。
(二) 董事會成員組合多元化,修正法規遏制董事世襲
為避免私立學校董事世襲家族化,董事成員之組成似宜多元化,方能激發創意與提供專業意見予董事會,對私立學校經營會有助益。故董事會成員除了教育與企業界代表外,允宜依需要選聘教師工會成員、家長、社會賢達、校內優秀職工擔任董事,共同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於校務發展會有提升效果 。故建議《私立學校法》第16條增列第2項,將上述相關人員納入董事會。另為有效防制董事會產生萬年董事或董事會家族化,建議《私立學校法》第17條第1項修正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 董事派系角力影響校務,主管機關允宜依法督導
依據前述,本案私立學校董事長出缺,董事會擬推選新任董事長,由於董事間角力,10位董事7位出席,已達法定開會人數 ,但出席者2人未簽字,致使流會。另2018年間,該校董事會重啟校長遴選,造成原校長當選人不滿的問題 。顯然,該校董事會有干預校務違法 之虞,董事之間確存嫌隙,並已影響校務營運。因此法人主管機關允宜善盡督導之責,並依法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以利學校能夠正常運作。
撰稿人:盧延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