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設置專業法院(庭)之沿革及檢討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0899
一、題目:我國設置專業法院(庭)之沿革及檢討
二、所涉法律
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生活分工日趨複雜細膩,涉及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之訴訟亦隨之增加。為使法官能妥善處理專業案件,司法院於88年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即作成「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門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之決議。司法院嗣於90年訂定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1年5月30日修正並更名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7年8月23日再修正並更名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規範各級法院設立專業法庭之程序。
(二)過去20餘年來司法院先後設立了3個專業法院,88年9月15日設立高雄少年法院,翌年7月1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增設3所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日成立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於同一法院審理之智慧財產法院。其後,因應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乃於101年6月1日將原屬於高雄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併入高雄少年法院,而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此外,配合甫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將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
(三)在專業法庭部分,目前各法院已分別就勞工、選舉罷免訴訟、醫療、工程、智慧財產、少年、家事、金融、性侵害、消費者債務清理等專業案件,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另外,為便利民眾應訴,並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各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6日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新增之交通裁決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為其上訴事件之終審法院,行政訴訟成為三級二審制。
四、建議事項
現行專業法院及專業法庭之種類繁多,然就其設立後之實際運作情形,尚乏全面性之實證研究及分析。監察院前於102年曾就「專業法庭(院)執行成效之探討」作成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並就規範面及實務面產生之問題,提出數項具體建議,然時至今日,部分缺失似仍未獲有效改善。針對現行專業法院(庭)之運作,茲就現有之研究及分析,綜整其針砭及建議如下。
(一)通盤檢討現有專業法院(庭)之設置
現行專業法院(庭)或專股之設置依據散見於各法律、法規命令甚或行政規則,過於零散,且部分專業法庭或專股之設置,實係政策考量。例如:國家賠償事件、道路交通刑事案件、選舉罷免案件,即非事實上確實需要由具特殊知識的法官審理。以法院有限之人力配置而言,過多專業法庭之設計,勢將稀釋其所強調之專業性質,有通盤檢討並適度加以整合之必要。
(二)提升法官調任專業法院(庭)之意願
關於各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人選,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規定,固以具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者為優先,但當人數仍有缺額時,則續依法官年資及期別之排序擇定。法官在擇定事務時,大多仍係以辦案壓力及勞逸負擔作為主要考量因素,因此相關機制設計須增加法官調任專業法院(庭)之誘因,如案件折抵標準,避免專業法院(庭)法官之產生最後係取決於年資與期別,而脫離專業性之考量。
(三)建構法官專業久任之制度
目前各類專業法院(庭)多僅於下級審設立,在審級制度上可能產生上級審法院之專業能力能否凌駕下級審法院之質疑。另一方面,法官亦可能基於職務升遷或自我歷練之考量,而怯於投入專業法院(庭),因此在制度上應予重新建構,俾使法官得專業久任,以深化專業法院(庭)之專業性。
撰稿人:吳欣宜
二、所涉法律
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生活分工日趨複雜細膩,涉及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之訴訟亦隨之增加。為使法官能妥善處理專業案件,司法院於88年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即作成「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門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之決議。司法院嗣於90年訂定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1年5月30日修正並更名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7年8月23日再修正並更名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規範各級法院設立專業法庭之程序。
(二)過去20餘年來司法院先後設立了3個專業法院,88年9月15日設立高雄少年法院,翌年7月1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增設3所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日成立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於同一法院審理之智慧財產法院。其後,因應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乃於101年6月1日將原屬於高雄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併入高雄少年法院,而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此外,配合甫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將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
(三)在專業法庭部分,目前各法院已分別就勞工、選舉罷免訴訟、醫療、工程、智慧財產、少年、家事、金融、性侵害、消費者債務清理等專業案件,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另外,為便利民眾應訴,並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各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6日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新增之交通裁決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為其上訴事件之終審法院,行政訴訟成為三級二審制。
四、建議事項
現行專業法院及專業法庭之種類繁多,然就其設立後之實際運作情形,尚乏全面性之實證研究及分析。監察院前於102年曾就「專業法庭(院)執行成效之探討」作成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並就規範面及實務面產生之問題,提出數項具體建議,然時至今日,部分缺失似仍未獲有效改善。針對現行專業法院(庭)之運作,茲就現有之研究及分析,綜整其針砭及建議如下。
(一)通盤檢討現有專業法院(庭)之設置
現行專業法院(庭)或專股之設置依據散見於各法律、法規命令甚或行政規則,過於零散,且部分專業法庭或專股之設置,實係政策考量。例如:國家賠償事件、道路交通刑事案件、選舉罷免案件,即非事實上確實需要由具特殊知識的法官審理。以法院有限之人力配置而言,過多專業法庭之設計,勢將稀釋其所強調之專業性質,有通盤檢討並適度加以整合之必要。
(二)提升法官調任專業法院(庭)之意願
關於各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人選,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規定,固以具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者為優先,但當人數仍有缺額時,則續依法官年資及期別之排序擇定。法官在擇定事務時,大多仍係以辦案壓力及勞逸負擔作為主要考量因素,因此相關機制設計須增加法官調任專業法院(庭)之誘因,如案件折抵標準,避免專業法院(庭)法官之產生最後係取決於年資與期別,而脫離專業性之考量。
(三)建構法官專業久任之制度
目前各類專業法院(庭)多僅於下級審設立,在審級制度上可能產生上級審法院之專業能力能否凌駕下級審法院之質疑。另一方面,法官亦可能基於職務升遷或自我歷練之考量,而怯於投入專業法院(庭),因此在制度上應予重新建構,俾使法官得專業久任,以深化專業法院(庭)之專業性。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