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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警告與旅遊契約之法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897
一、題目:疫情警告與旅遊契約之法律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因應中國大陸武漢地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建議將該地旅遊疫情提升至第3級警告,提醒民眾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當地。大陸委員會亦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建議,調升中國大陸之旅遊警示燈號為「紅色」,建議民眾不宜前往;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燈號為「黃色」,建議民眾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二)交通部觀光局發布新聞表示,為有效防堵疫情蔓延,保障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權益,除函請旅行業暫停接待中國大陸觀光團外,亦宣布自2月1日至2月29日止,持續暫停旅行業組團前往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旅遊,包含經由該地區轉機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旅遊。根據報載,4大旅行社已全部停止出團中國大陸武漢地區及停售中國大陸武漢旅遊團,並無條件接受退費及協助轉團。
(三) 疫情警告與旅遊警示之法律規範
1.按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查主管機關發布之疫情警告及旅遊警示等資訊,乃政府提供民眾參考而無法律拘束力之一種「知之表示」,該等公開警告措施(或行政指導)之法律性質雖屬「行政事實行為」,仍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並應符合法治國之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規範;如有違反上開規範情事,致人民之自由權利受侵害,應得依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予以排除或請求國家賠償。
(四)疫情資訊之旅遊契約規範
1.按依交通部公告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1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14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第15點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
2.根據報載,世界衛生組織指出,中國大陸武漢地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新型冠狀病毒具有持續人傳人能力,主管機關亦宣布暫停旅行業組團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因此,消費者應得依前開第14點或第15點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抑或以目前疫情事實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向旅行社解除旅遊契約、延後行程或轉團,且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辦理解約退費時,則應提出已代繳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再者,消費者如認適用前開第13點所定賠償基準負擔旅行社所受損害較為有利時,亦得主張依該點規定辦理解約退費。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宣導旅遊消費爭議之多元處理機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約退費、延後行程或轉團如生相關消費爭議,得向旅行社、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並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惟查由國內九成以上旅行社組成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亦設有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得針對會員旅行社所涉旅遊糾紛進行調查與協調,並可以會員共同繳存之保障基金代償消費者之損害。爰建議主管機關可加強宣導旅遊消費爭議之多元處理機制,俾使旅遊消費者能自行考量、選擇合適之糾紛處理方式。
(二)考量有無「特別犧牲」情事而予適當補償或紓困協助
查旅行社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暫停接待中國大陸觀光團,停止出團中國大陸武漢地區及停售中國大陸武漢旅遊團,乃為協助政府防堵疫情蔓延,以維護公共福祉,故政府部門似宜考量有無「特別犧牲」情事而給予適當補償或紓困協助,例如補貼旅遊業者因陸客團提前離境所衍生之費用(代墊款)及損失、暫停出團至中國大陸地區之相關損失及協調航空公司退票或展延出團日期所減免之退票手續費等,抑或採行周轉利息補助、融資優惠及專案貸款等紓困措施,以降低本次疫情對於旅遊產業帶來之衝擊。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