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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照顧假給薪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0903
一、 題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照顧假給薪問題之探討
二、 所涉法律: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因此,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的需求,家長其中1人可請防疫照顧假。
(二) 據勞動部說明,防疫照顧假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同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三) 此外,勞動部並表示,防疫照顧假是為了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假,但也表示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這是因應中小學延後2週開學配套措施,使有12歲以下子女的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關係。
(四) 然而,勞工申請防疫照顧假,除有安置12歲以下學童現實需求外,同時也會顧慮到職場需求,特別是防疫照顧假及其支薪與否,更涉及到雇主人力調度與營運成本,不免影響實質勞資關係,根據yes123求職網,去年4月針對「家庭照顧假」之調查,若以「資方」態度來看,合計有38.5%的企業「願意支付薪水」:其中32.2%「願意支付半薪」;6.3%「願意支付全薪」。代表剩下61.5%的企業認為,「維持無薪即可」。據此,人力銀行感嘆,請「防疫照顧假」可能六成企業不給薪,就連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也聲明,防疫照顧假2周沒薪水,對一般家庭影響頗大,家長可能會把小朋友送到安親班,反而形成防疫漏洞,因此希望資方給防疫照顧假至少半薪。
四、 建議事項
(一) 為避免群聚感染,延後開學係防疫工作明確且必要之措施
中國境內肺炎疫情延燒,適值農曆春節期間,隨著赴陸經商或工作之國人返鄉團圓,更加劇掌控疫情之難度與不確定性,尤其國人返台期間屢傳未依規定自主管理或隔離,而到處趴趴走之個案,引起全台民眾恐慌與關注。在此時疫情尚未明確控制住,又即將面臨年假後學校開學及陸生來台就學,為避免群聚感染,經主管機關宣布延後開學,俾掌控疫情以確保國人健康之安全,實屬明確且必要之措施。
(二) 申請防疫照顧假,宜設門檻條件及提出佐證
儘管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惟仍設限以照顧12歲以下學童,並由家長其中1人為之,此參照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1月15日勞動二字第0910057316號函略以,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爰基於防疫之必要,若申請家庭照顧假設限以照顧12歲以下學童,並由家長其中1人為之,尚屬合宜。另就雙薪就業家庭而言,申請者除提供12歲以下學童之證明外,宜再提供請假期間,配偶之他方上班證明文件,從而,舉凡原本未就業或依各該相關請假規定無上班事實之配偶一方(如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寒暑假期間未到校之教師),即無由申請之。
(三) 防疫視同作戰,防疫照顧假期間給薪,雇主可彈性運用
對抗高度傳染及危害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於重大性防疫工作,攸關國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鑒於我國高房價、低薪資及加班與工時長等因素,造就不利育養之少子化現象,為提高友善親子職場,若14天防疫照顧假,給假不給薪(公務員比照勞工),恐將造成收入較低家戶或單親勞工經濟壓力,特別是疫情長期間持續下,所造成的經濟負荷,因此建議如下:
1. 申請者仍可選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先申請7日內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 就剩餘7日是否給薪問題,請雇主衡酌事業體營運狀況,本於勞動基準法第1條意旨,以優於本法之規定酌處。
(四) 比照SARS期間另立專法
近日婦團、勞團及教師團體等多個民間團體聯合呼籲,比照SARS期間特別立法,讓配合隔離人員給予公假。
(五) 獎勵租稅優惠
主管財政機關對於因應重大性防疫工作,雇主願支付員工防疫照顧假全薪或半薪者,得依期間實際支付薪資額度內,考量給予租稅優惠。

撰稿人 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