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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展農務外籍勞工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0908
一、題目:外展農務外籍勞工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108年5月開放試辦,迄今僅少數上工
為解決國內季節性農業缺工問題,勞動部在108年3月通過試辦引進外籍勞工並循外展服務試辦計畫模式辦理,正式開放外籍勞工(以下簡稱外勞)補強台灣農業勞動力 。據農委會統計,已有超過47個單位申請成為外展機構,並同意核發463名外勞人數 。惟因外勞來源國對勞動條件疑慮關係,迄今仍僅有少數農業外展外勞正式上工。
在試辦方案啟動後,勞動部隨即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增訂第5章之2乳牛飼育工作及第5章之3外展農務工作,農委會則依此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簡稱外展農務要點)以為依循。
(二)外展模式之雇主管理與責任、義務易生混淆
102年勞動部曾推動「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卻因適用資格、民眾使用習慣等因素劃下句點。本次勞動部因應農委會要求讓外勞外展模式再次啟動,以因應季節性缺工的外展調派制度,將再度接受挑戰。
根據外展農務要點第2點規定,係由農、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作為外展機構(即雇主),負責將外勞派遣至「服務對象」(即有需求的農場)工作,雙方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對象與雇主具相同責任與義務。但在外展機構、服務對象均為雇主之情形下,其管理與責任、義務間,恐易生混淆。
(三)農、漁會及合作社之勞動專業能力有待加強
根據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8條及19-10條,雇主可聘僱之人數,係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顯見其政策目標係由較具規模的農、漁會及合作社擔任外展機構,確保有足夠能力處理後續行政程序、勞動檢查等事項,並配合缺工週期派工,以避免衍生後續管理問題。
從就業服務法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登記、管理,甚至是收費標準、專業人員證照、評鑑等均訂有規範來看,外籍勞工之人力資源仲介與管理顯具有高度勞動專業。惟目前相關規範均僅以行政規則訂定,欠缺足夠之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爭議,恐不易釐清。若雇主未具足夠勞動專業能力的情形下,未來可能還是需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在其可合法收取仲介費用,加上農業勞工薪資不易提高且外展外勞人數有限的情形下,雇主在考量所能負擔的人力成本後,所犧牲的可能就是外勞的勞動權益。
四、建議事項
(一)宜建立外展機構之勞動專業能力,並明確劃分責任與載明
依據外展農務要點第7點,外展機構除為雇主之外,亦需辦理包括外勞招募、聘僱、管理、派遣服務、督導甚至教育訓練等內容,以農、漁會及合作社之組織規模而言,其專業能力是否充足,將攸關整體試辦方案之品質,更可能影響外勞之勞動權益,故建議應儘速透過教育訓練建立外展機構之勞動專業能力。
再者,在外展機構尚未建立足夠能力之前,恐將大幅仰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加上服務對象與雇主所簽訂為具相同責任與義務之服務契約,顯見執行面上易造成外展機構、服務對象與就服機構間權利、責任與義務混淆之問題,亦宜儘速明確劃分並載明於勞動契約內。
(二)宜儘速釐清主管機關權限並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落實勞檢
依據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2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外展農務要點第9點則再授權農委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查核內容包括辦理外籍勞工招募、聘僱、管理通報、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服務契約、生活照顧服務等事項,與勞動部之勞動檢查項目高度重疊,疊床架屋恐造成勞動之主管機關權限混淆。同時,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諳勞動法令情形下,若僅就其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行政檢查,現階段恐無法有效落實屬勞動項目之檢查。爰建議未來外展外勞運作後,宜儘速釐清主管機關權限並建議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加強勞檢,以確實保障外勞之勞動權益。
(三)宜優先考量農閒時期人力調配措施並研修認定基準
國內農業常態性缺工約1.2萬人次,季節臨時性缺工則達約20.1萬人次 。外展模式的最大優點是可配合農業季節性靈活調派,然而各種農作採收的機具、技術性不同,工作內容、勞動環境也各有差異,雖然農委會認為外勞主要是補充基礎勞動力,執行技術門檻低的搬運、整理工作,但頻繁更換工作,亦需擔憂外勞產生適應或職災等問題,且農閒時期的工作內容與薪資給付更攸關其勞動權益。因此建議宜優先考量外農閒時期展外勞之人力調配措施,以避免屆時衍生農閒時期之外勞脫逃、違法打工、指派與勞動契約工作內容不符,甚至發生收取違法仲介費剝削轉介等亂象。
目前,勞動部似尚未針對「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進行修訂,為符合外展外勞之基本勞動權益,並避免後續勞檢爭議,建議主管機應同步配合修訂以為依循。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