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關措施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0907
一、 題目: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關措施之法制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 問題研析
(一) 外國人才之定義與分類
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業於2017年11月公布隔年2月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國人才專法),以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工作及居留環境。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對外國人才之定義,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三類。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範圍
與本議題有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現有專長領域及其公告之主管部會如下:科技(科技部)、經濟(經濟部)、教育(教育部)、文化、藝術(文化部)、體育(教育部)、金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法務部)、建築設計(內政部)。在全部八項領域中,僅法律及建築維持月薪須16萬元以上規定。其中建築設計領域規定具我國、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事務所服務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法律領域則須取得我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或現(曾)任國外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職或公司法務主管等。其他領域則不受月薪須16萬以上規定之限制,相對較有彈性。
以獲得就業金卡人數最多之經濟領域為例,包含在臺灣設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或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生技醫材、精密機械、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金卡人數次多的科技領域則係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等尖端科技或在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者、諾貝爾獎、唐獎、沃爾夫獎等得主及國家院士級學者等,均適用。
(三) 就業金卡制度
就業金卡係仿效新加坡個人化就業准證(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PEP)制度,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發給結合勞動部之工作許可、外交部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其法源依據係外國人才專法第8條規定。就業金卡持有人享有以下權益:
1.無須受一定雇主聘僱:提供一定期間開放式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受特定雇主聘僱及申請,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2.所得稅優惠:包括薪資所得超過三百萬元部分,可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及海外所得不用計入基本稅額等,為期3年(外國人才專法第9條);
3.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簽證停留期間: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外國人才專法第13條);
4.就業金卡持有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依親在臺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5.放寬健保限制:受聘僱之就業金卡持卡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在臺居留滿6個月才能申請之限制(外國人才專法第14條)。
四、 法制建議
(一)另立經濟移民專法以強化延攬措施,時程延宕,未順利完成立法
查行政院曾於2018年12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為提升行政效能與聚焦政策推動,將散見於各法律中之經濟移民規範相關規定均予綜整納入本草案,以強化延攬力道。該草案適用對象及於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並放寬、新增適用對象之工作資格、居留、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範。其中第二章「外國專業人才」亦包含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與現行外國人才專法適用對象大致相同。惟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亦已屆滿,第10屆不予繼續審議。準此,另立專法以強化延攬措施,雖法制上較為周全,但時程延宕,能否順利完成立法,仍有變數。
(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有關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鬆綁規定,可考慮納入外國人才專法中,以求立法經濟與效率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尚有較現行外國人才專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更為鬆綁之法規範設計,包括: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放寬納入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依親居留規定、放寬其直系尊親屬來台探親居留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時,不以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為必要等。而另立專法既有變數,於現有法律中增訂相關鬆綁機制或許較為可行,立法上亦較為經濟有效率。
(三)建議可考慮放寬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
目前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為1-3年,期間屆滿,因有再行檢視及審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之工作狀況及資格條件有無變更等事項之必要,故須重新申請,不受理延期(外國人才專法第8條第2項)。外僑居留證效期則是配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期間核給,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為5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可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5年(外國人才專法第7條第2項)。
就業金卡係包括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持有就業金卡就不需要再申請外僑居留證。為落實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一人一證之原則,一般申請人可選擇外僑居留證或就業金卡,二者擇一。但就業金卡效期最長3年,外僑居留證最長5年,兩者期間不等,因就業金卡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建議期間應予一致,以彰顯「就業金卡」之便利性。
撰稿人:方華香
二、 所涉法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 問題研析
(一) 外國人才之定義與分類
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業於2017年11月公布隔年2月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國人才專法),以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工作及居留環境。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對外國人才之定義,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三類。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範圍
與本議題有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現有專長領域及其公告之主管部會如下:科技(科技部)、經濟(經濟部)、教育(教育部)、文化、藝術(文化部)、體育(教育部)、金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法務部)、建築設計(內政部)。在全部八項領域中,僅法律及建築維持月薪須16萬元以上規定。其中建築設計領域規定具我國、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事務所服務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法律領域則須取得我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或現(曾)任國外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職或公司法務主管等。其他領域則不受月薪須16萬以上規定之限制,相對較有彈性。
以獲得就業金卡人數最多之經濟領域為例,包含在臺灣設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或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生技醫材、精密機械、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金卡人數次多的科技領域則係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等尖端科技或在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者、諾貝爾獎、唐獎、沃爾夫獎等得主及國家院士級學者等,均適用。
(三) 就業金卡制度
就業金卡係仿效新加坡個人化就業准證(Personalised Employment Pass, PEP)制度,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發給結合勞動部之工作許可、外交部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其法源依據係外國人才專法第8條規定。就業金卡持有人享有以下權益:
1.無須受一定雇主聘僱:提供一定期間開放式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受特定雇主聘僱及申請,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2.所得稅優惠:包括薪資所得超過三百萬元部分,可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及海外所得不用計入基本稅額等,為期3年(外國人才專法第9條);
3.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簽證停留期間: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外國人才專法第13條);
4.就業金卡持有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依親在臺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5.放寬健保限制:受聘僱之就業金卡持卡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在臺居留滿6個月才能申請之限制(外國人才專法第14條)。
四、 法制建議
(一)另立經濟移民專法以強化延攬措施,時程延宕,未順利完成立法
查行政院曾於2018年12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為提升行政效能與聚焦政策推動,將散見於各法律中之經濟移民規範相關規定均予綜整納入本草案,以強化延攬力道。該草案適用對象及於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並放寬、新增適用對象之工作資格、居留、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範。其中第二章「外國專業人才」亦包含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與現行外國人才專法適用對象大致相同。惟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亦已屆滿,第10屆不予繼續審議。準此,另立專法以強化延攬措施,雖法制上較為周全,但時程延宕,能否順利完成立法,仍有變數。
(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有關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鬆綁規定,可考慮納入外國人才專法中,以求立法經濟與效率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尚有較現行外國人才專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更為鬆綁之法規範設計,包括: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放寬納入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依親居留規定、放寬其直系尊親屬來台探親居留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時,不以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為必要等。而另立專法既有變數,於現有法律中增訂相關鬆綁機制或許較為可行,立法上亦較為經濟有效率。
(三)建議可考慮放寬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
目前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為1-3年,期間屆滿,因有再行檢視及審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之工作狀況及資格條件有無變更等事項之必要,故須重新申請,不受理延期(外國人才專法第8條第2項)。外僑居留證效期則是配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期間核給,自許可翌日起算,最長為5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可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5年(外國人才專法第7條第2項)。
就業金卡係包括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持有就業金卡就不需要再申請外僑居留證。為落實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一人一證之原則,一般申請人可選擇外僑居留證或就業金卡,二者擇一。但就業金卡效期最長3年,外僑居留證最長5年,兩者期間不等,因就業金卡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建議期間應予一致,以彰顯「就業金卡」之便利性。
撰稿人:方華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