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師捐款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0909
一、題目:私立學校教師捐款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南部某科大教師向全國私校工會投訴,指該校疑有強迫教師行「不樂之捐」。有系所開會要求教師依職級每月捐款1,600元至3,600元不等金額給學校,作為招生、畢業系友聯絡及工程認證人力支援費用;另外北部某科大也發生類似情事,老師私募「招生公基金」疑似作為考核教師和排課參考。
(二)2019年全國私校工會已向教育部反應北部某科大應用英語系所,疑有向教師索取每年6萬元充作「招生公基金」情形,但學校回覆教育部查無此事。而南部某科大也宣稱是全體教師自願樂捐,並用於學生急難救助、學生獎學金及弱勢學生助學金,並無用於招生經費,但兩校老師均向工會反應是迫於情勢「被捐款」。
(三)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教育部訂有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生助學計畫等;高教深耕計畫亦有弱勢助學項目。老師協助弱勢生必須是自願自發,不應強迫而變成不樂之捐。學校如果利用勞資權力不對等、預期教師害怕被不利對待的心理要求教師行「不樂之捐」即有違法之虞。
四、建議事項
近年來,由於少子女化的衝擊,私立學校招生困難,部分私立學校為節省開支,以「幫助弱勢學生」名義要求教師捐款,其實是將捐款作為招生獎助金或招生業務費,作法實屬不當。為避免類此事件,建議如下:
(一)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處分違法學校
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者,主管機關應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及招生名額。
(二) 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係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之用。另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若有前揭行為,應將所募得之金錢返還捐款人。學校違反規定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不得強迫教師為不樂之捐
私立學校經營不易,在招生日漸困難的情況下,「不樂之捐」情形恐不在少數,教育部應督促各校遵守法律規範,並善盡監督之責。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南部某科大教師向全國私校工會投訴,指該校疑有強迫教師行「不樂之捐」。有系所開會要求教師依職級每月捐款1,600元至3,600元不等金額給學校,作為招生、畢業系友聯絡及工程認證人力支援費用;另外北部某科大也發生類似情事,老師私募「招生公基金」疑似作為考核教師和排課參考。
(二)2019年全國私校工會已向教育部反應北部某科大應用英語系所,疑有向教師索取每年6萬元充作「招生公基金」情形,但學校回覆教育部查無此事。而南部某科大也宣稱是全體教師自願樂捐,並用於學生急難救助、學生獎學金及弱勢學生助學金,並無用於招生經費,但兩校老師均向工會反應是迫於情勢「被捐款」。
(三)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教育部訂有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生助學計畫等;高教深耕計畫亦有弱勢助學項目。老師協助弱勢生必須是自願自發,不應強迫而變成不樂之捐。學校如果利用勞資權力不對等、預期教師害怕被不利對待的心理要求教師行「不樂之捐」即有違法之虞。
四、建議事項
近年來,由於少子女化的衝擊,私立學校招生困難,部分私立學校為節省開支,以「幫助弱勢學生」名義要求教師捐款,其實是將捐款作為招生獎助金或招生業務費,作法實屬不當。為避免類此事件,建議如下:
(一)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處分違法學校
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者,主管機關應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及招生名額。
(二) 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係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之用。另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若有前揭行為,應將所募得之金錢返還捐款人。學校違反規定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不得強迫教師為不樂之捐
私立學校經營不易,在招生日漸困難的情況下,「不樂之捐」情形恐不在少數,教育部應督促各校遵守法律規範,並善盡監督之責。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