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淺析自動駕駛發展現況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0912
一、題目:淺析自動駕駛發展現況
二、所涉法律
公路法第6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第8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及第83-1條
三、探討研析
(一) 據報導 ,美國全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署(NHTSA)提供矽谷新創企業Nuro臨時許可,讓其設計不能載人、不必裝設車內和兩側後視鏡、雨刷、方向盤、煞車踏板或其他安全配備的低速自動送貨車輛得以上路。去(2019)年12月,Nuro宣布與沃爾瑪公司 (Walmart)合作,計畫在休士頓運用其低速送貨車為顧客送雜貨。這種服務預定使用Nuro送貨車和豐田Prius油電車,這些配備雷射、攝影機和雷達感應器的送貨車,將在公共道路與普通車輛並行。
(二) 前(2018)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經濟部技術處遂於去(2019)年10月25日開始受理實驗車牌的申請,台灣在短短幾年便將自駕車產業快速進展到實證上路的階段,目前有台灣智駕、勤崴國際、豐榮客運向經濟部提出實驗車牌的申請;工研院與新竹市政府合作,共同推動「Taiwan No. 0001」自駕車於去(2019)年10月22日在新竹南寮漁港揭牌上路,是目前唯一1張由交通部核發的試車牌 。
(三) 智慧交通是構築智慧世界重要環節,而自動駕駛是智慧交通的關鍵,更是現代社會邁進智慧城市的第一步;自駕車所需要的車聯網將會是感知架構的一環,當車聯網在城市中可順利運作,也就代表城市的智慧化已臻完善,感知城市時代已然到來,屆時我們所熟知的城市面貌與生活型態將會與現在截然不同,法律也就必須與時俱進,因此有必要針對美歐及日本無人車的發展策略進行了解,以做為我國發展自駕車相關技術、策略與法規修訂的參考。
四、建議事項
(一)先進國家自駕車管理之法制思維,值得參考
1.依據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定義,自駕車可分為Level 0到Level 5共6個等級,愈高級別的自駕車,自動化程度愈高,在完全由汽車自駕的第5級汽車上市後,勢將衝擊既有的道路交通法律規範。因此,美國眾議院於2017年9月初通過《自駕車法案》(SELF DRIVE Act),除放寬自駕車數量外,並明文排除適用傳統汽車的規定(如需具備方向盤及油門踏板等),以及規定對消費者有告知義務、網路安全要求、車前燈標準、汽車隱私權保護及自駕車的安全標準等。該法案僅有架構性規定,細節性的內容仍待各州立法明確化。
2.有別於美國的概念式規定,德國於2017年5月修正《道路交通法》,直接針對第三級自駕車提出詳盡規範,包含駕駛人有義務在特定時機重新接管、提高事故賠償上限、釐清車廠與駕駛人的責任歸屬、自駕車需裝設黑盒子等。此外,針對自駕車所涉及的諸多利益權衡問題,德國則由14位科學家和法律學者組成道德委員會,並於2017年8月提出共計15條的《自駕車道德準則》,明確指出人類生命安全優先於動物及財產的保護。
3.日本自動駕駛政策及立法重點著眼於「釐清事故責任歸屬」與「道路測試」。日本警察廳於2016年5月發布《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允許自駕車於道路進行測試,但駕駛人應坐在駕駛位上;2017年6月再次發布《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允許自駕車在真正無人駕駛的狀態下進行道路測試 。
(二)因應自駕車發展趨勢,檢討盤整相關法規
因應未來自駕車時代,我國現行相關法規,例如:《公路法》第63條有關汽車安全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處罰與同條例第85條規定受處罰人之責任歸屬,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駕駛執照之取得、第83-1條動力機械需裝設方向盤始能申請登記領用牌證等相關規定,允宜通盤檢討。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