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高中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經費問題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918
一、題目:高中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經費問題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隨著少子化浪潮,不少藝術才能班招生不易。2020年1月教育部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 ,擬對藝術才能班設人數門檻,要求班級人數須10人以上。若連續3年招生不滿10人,須提出改善方案、接受輔導;若持續無法改善,便可能面臨退場 。藝術人才的培養,關係到國家軟實力;藝術才能班早期發覺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過去確實培養出許多傑出優秀的藝術家。未來應朝重質不重量發展,而相關經費的挹注不容忽視。
四、建議事項
(一)《藝術教育法》增訂藝術才能班之經費補助
藝術才能班始於資優教育的美術實驗班,1984制定《特殊教育法》,各實驗班納入。1997年修法,「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作為鑑定類別之一。同年制定《藝術教育法》,各縣市中小學音樂、美術、舞蹈類社團紛紛設立藝術才能班。由於國民中小學之藝術才能班之設立,係由各地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設置容易以致於數量過多。加上9年一貫、正常化編班政策後,升學主義掛帥的情況未減,有些學校為了逃避一般常態分班,形成「掛羊頭賣狗肉」的亂象,各界檢討聲浪日隆 。
為杜絕此弊端,教育部於2009年提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其餘各類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但第35條最後通過後卻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均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換言之,《特殊教育》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不得採集中式辦理,只有《藝術教育法》之藝術才能班才得以集中式設班教學。集中式之藝術才能班與《特殊教育法》脫鉤。
如此一來,原來在《特殊教育法》規範下,資優藝術才能班的設立,能有一定的經費保障其運作(第9條)。但在改隸《藝術教育法》後,因該法並未賦予經費來源之保障,使得全國的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之經營,面臨斷炊、停辦、倒閉的困境。這對經濟尚寬裕的家庭或許不成問題,可以私下找老師學習,但對於有潛力卻經濟弱勢的孩子,就可能無法獲得專業藝術人才養成的機會。以國家培養藝術人才觀點,實宜保障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藝術才能班之補助,爰建議於《藝術教育法》增訂藝術才能班之經費補助規定。
(二)藝術才能班師資鐘點費支給基準宜於母法明確授權
藝術才能班的良窳與師資大有關係,而藝術人才養成至少要10幾年的時間。藝術教師除在技能方面需要大量練習外,還需在生活與課程中陶冶學生的藝術涵養。為避免優秀人才外流,給與其相應的薪資是必要的。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設立標準》)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教師,每班至少一人應具備所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此外,《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師資多為兼任教師,各校藝術才能班外聘之「兼任教師」鐘點費,依據《設立標準》第5條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以下簡稱《設備經費基準》)規定:「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經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對於「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依據學歷、證書、競賽獲獎及經歷,分別訂定支給數額下限。
簡言之,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是根據《藝術教育法》授權訂定之《設立標準》再授權訂定之《設備經費基準》規定。除層層授權問題外,《設立標準》第5條:「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符合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班)設立之規定外,應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其基準,由教育部定之。」並未明確授權將教師鐘點費訂於《設備經費基準》,爰建議於母法《藝術教育法》中明確授權訂定。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