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不具我國國籍陸配子女返台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919
一、 題目: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不具我國國籍陸配子女返台問題之探討
二、 所涉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三、探討研析
去(108)年12月中國大陸武漢市發生肺炎疫情,隨著疫情擴大,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09)年1月25日作出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而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並於25日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目前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日前,大陸委員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於2月11日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入境」,嗣因網民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並於11日深夜緊急發布,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最後,防疫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宣布一切取消。政府政策的一再轉折,除了顯示部會間橫向聯繫的不足外,也凸顯此一事件在防疫、人權、兩岸關係間的複雜糾葛。
事件發生後,許多人呼籲政府應考量「人權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揭示之家庭團聚權,允許陸配所生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能返台與父母團聚。按「大陸人士」經由結婚、依親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之程序,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設籍居留相關辦法,陸配先依親居留,得申請延長,等待每年有限的配額,讓短期居留轉為長期居留,要長期居留兩年後,才能在台設籍並取得身分證,這個過程最短也要六年,陸配如此,其子女若在台灣出生,可以直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大陸出生,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自始設定為台灣人民;倘未及於出生後一年返台設籍者,依規定則為中國大陸人民。
有論者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再依據「國籍法」第2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我國國籍的認定是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當小孩出生時,只要父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不論她/他出生在何地,小孩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有論者認為以父母一方之身分而給予國民之差別的對待,恐有違憲之虞 。
疫情一發生,因資源有限,防疫指揮中心即設定以「國人優先」為原則,確立將病毒有效性阻絕於境外,而暫禁陸配及其子女來台的前提,也是與「防疫風險」畫上等號,此作為雖讓我國的疫情控制確實頗有成效,但人權與人道的考量仍有待檢討之處。
四、建議事項
新冠肺炎發生至今,台灣一線醫護及防疫人員在防疫中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也深受全球肯定。但政府的防疫作為,仍不免引發爭議,爰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 部會間橫向聯繫溝通須加強
兩岸政策是陸委會主管事務,兩岸業務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執行,惟本次新冠肺炎發生,為因應陸配子女來台事宜,陸委會內部一天之內就做了三次政策修正,最後政策竟遭衛福部撤回,讓民眾看不懂政策為何,更讓陸配子女無所適從,也讓人們感覺有違反人道之疑,建議在政策決定之前,強化部會間橫向聯繫溝通。
二、 適時檢討修訂相關規範
台灣經歷過SARS抗煞的經驗,本次又有新冠肺炎的侵襲,專家們也一致認為,如此病毒侵襲案例爾後恐會不斷發生,為事先因應,以避免再生爭議,建議應確立當中國大陸再發生類似傳染病疫情時,有關國人、台商、陸配及其子女,返台的處理準則,以資依循。
撰稿人:黃華源 109.2.20
二、 所涉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三、探討研析
去(108)年12月中國大陸武漢市發生肺炎疫情,隨著疫情擴大,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09)年1月25日作出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而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並於25日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目前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日前,大陸委員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於2月11日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入境」,嗣因網民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並於11日深夜緊急發布,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最後,防疫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宣布一切取消。政府政策的一再轉折,除了顯示部會間橫向聯繫的不足外,也凸顯此一事件在防疫、人權、兩岸關係間的複雜糾葛。
事件發生後,許多人呼籲政府應考量「人權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揭示之家庭團聚權,允許陸配所生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能返台與父母團聚。按「大陸人士」經由結婚、依親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之程序,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設籍居留相關辦法,陸配先依親居留,得申請延長,等待每年有限的配額,讓短期居留轉為長期居留,要長期居留兩年後,才能在台設籍並取得身分證,這個過程最短也要六年,陸配如此,其子女若在台灣出生,可以直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大陸出生,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自始設定為台灣人民;倘未及於出生後一年返台設籍者,依規定則為中國大陸人民。
有論者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再依據「國籍法」第2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我國國籍的認定是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當小孩出生時,只要父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不論她/他出生在何地,小孩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有論者認為以父母一方之身分而給予國民之差別的對待,恐有違憲之虞 。
疫情一發生,因資源有限,防疫指揮中心即設定以「國人優先」為原則,確立將病毒有效性阻絕於境外,而暫禁陸配及其子女來台的前提,也是與「防疫風險」畫上等號,此作為雖讓我國的疫情控制確實頗有成效,但人權與人道的考量仍有待檢討之處。
四、建議事項
新冠肺炎發生至今,台灣一線醫護及防疫人員在防疫中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也深受全球肯定。但政府的防疫作為,仍不免引發爭議,爰提出下述建議供參:
一、 部會間橫向聯繫溝通須加強
兩岸政策是陸委會主管事務,兩岸業務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執行,惟本次新冠肺炎發生,為因應陸配子女來台事宜,陸委會內部一天之內就做了三次政策修正,最後政策竟遭衛福部撤回,讓民眾看不懂政策為何,更讓陸配子女無所適從,也讓人們感覺有違反人道之疑,建議在政策決定之前,強化部會間橫向聯繫溝通。
二、 適時檢討修訂相關規範
台灣經歷過SARS抗煞的經驗,本次又有新冠肺炎的侵襲,專家們也一致認為,如此病毒侵襲案例爾後恐會不斷發生,為事先因應,以避免再生爭議,建議應確立當中國大陸再發生類似傳染病疫情時,有關國人、台商、陸配及其子女,返台的處理準則,以資依循。
撰稿人:黃華源 109.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