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0924
一、 議題:專科學校評鑑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指出,教育部近日發布《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改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對於後兩者將輔導改善至通過為止。
(二) 評鑑不在證明,而在改進 。對於教育的現象或活動,進行價值判斷,作為改進教育缺失及達成教育目標的歷程 。因此,評鑑之目的在於改進學校的教育,提升教育績效,促進學校精進與發展,使之更臻完美。
(三) 臺灣專科學校曾經擁有良好評價,因為學校注重實務教學,畢業生進入職場能夠發揮所長,故頗受社會肯認與業界青睞。然而,受到「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價值觀的箝制,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後,衍生技職高教化,理論重於實務的課程教學,導致產學斷鏈的問題;再者,政府財政拮据,學校自籌經費又不足,似乎難以適度反映教學成本。
四、 建議事項
針對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的相關問題,茲研提建議供參:
(一) 制定多元評鑑,鼓勵發展特色
教育政策具有分配及調整學校利益關係的重要手段,政策妥善規劃有利於導引目標方案的達成與執行成效。因此政府鼓勵學校發展特色,擬定學校多元化的評鑑模式,有助於學校特色展現;面對專科學校當前的挑戰,教育主管機關及委託評鑑機構似宜放寬自有指標,讓學校彈性開設具有特色之課程,尤其系科發展特色與提升實務教學,教師以更多元評鑑項目升等,另外學校對社會、產業貢獻及影響力亦可納入評鑑項目,有利於教師除專注教學之外,並投入研發,有助於政府政策推動或業界精進作業產能,擴大社會影響力。因此建議《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5條第4款將上述相關內容增列其中,讓多元評鑑的施行,促使學校依既有資源發展特色。
(二) 鬆綁教師進用,傳承技藝教學
近期技職教育最為外界詬病者係「產學落差」。故專科學校除聘請具有博、碩士學位者擔任學科師資外,也得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更廣泛聘用具有實務經驗及專業技術的優秀人員為專技教師。然而各領域專業師傅年事已高,憂心技藝失傳 。盱衡全球開發國家已逐漸廢除退休年齡,以工作能力與內容作為評斷勝任之依據,甚至就年齡與身心狀況再設計或職場環境再造,鼓勵持續參與社會 。因此,《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項目之第1點及第3點,建議參酌上情,刪除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75歲之規定,讓專科學校得以第1點前段依需要自訂遴聘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
(三) 放寬收費標準,擁有經費辦學
學校為非營利機構,收取學雜費攸關學校發展(尤其私立學校),卻難免影響學生家長的經濟支出及社會觀感,利害關係人率由本身立場面對,也會呈現不同看法與堅持。然而,學雜費受少子化影響自籌收入,加上政府財政拮据,影響各級學校的經費來源,尤其著重實作訓練的技職校院 ,似宜配合業界實務運作配置新穎教學設備,理應擁有較優之經費挹注,但因補助受限,故衝擊更為嚴重。顯然,學校收取學雜費雖應考量受教者經濟負擔能力,卻未能反映教學成本。因此《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項目,建議放寬學校彈性收費的限制,讓學校擁有充足經費辦學,但也應建立完善的弱勢助學措施。
撰稿人:盧延根
二、 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指出,教育部近日發布《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改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對於後兩者將輔導改善至通過為止。
(二) 評鑑不在證明,而在改進 。對於教育的現象或活動,進行價值判斷,作為改進教育缺失及達成教育目標的歷程 。因此,評鑑之目的在於改進學校的教育,提升教育績效,促進學校精進與發展,使之更臻完美。
(三) 臺灣專科學校曾經擁有良好評價,因為學校注重實務教學,畢業生進入職場能夠發揮所長,故頗受社會肯認與業界青睞。然而,受到「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價值觀的箝制,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後,衍生技職高教化,理論重於實務的課程教學,導致產學斷鏈的問題;再者,政府財政拮据,學校自籌經費又不足,似乎難以適度反映教學成本。
四、 建議事項
針對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的相關問題,茲研提建議供參:
(一) 制定多元評鑑,鼓勵發展特色
教育政策具有分配及調整學校利益關係的重要手段,政策妥善規劃有利於導引目標方案的達成與執行成效。因此政府鼓勵學校發展特色,擬定學校多元化的評鑑模式,有助於學校特色展現;面對專科學校當前的挑戰,教育主管機關及委託評鑑機構似宜放寬自有指標,讓學校彈性開設具有特色之課程,尤其系科發展特色與提升實務教學,教師以更多元評鑑項目升等,另外學校對社會、產業貢獻及影響力亦可納入評鑑項目,有利於教師除專注教學之外,並投入研發,有助於政府政策推動或業界精進作業產能,擴大社會影響力。因此建議《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5條第4款將上述相關內容增列其中,讓多元評鑑的施行,促使學校依既有資源發展特色。
(二) 鬆綁教師進用,傳承技藝教學
近期技職教育最為外界詬病者係「產學落差」。故專科學校除聘請具有博、碩士學位者擔任學科師資外,也得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更廣泛聘用具有實務經驗及專業技術的優秀人員為專技教師。然而各領域專業師傅年事已高,憂心技藝失傳 。盱衡全球開發國家已逐漸廢除退休年齡,以工作能力與內容作為評斷勝任之依據,甚至就年齡與身心狀況再設計或職場環境再造,鼓勵持續參與社會 。因此,《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項目之第1點及第3點,建議參酌上情,刪除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75歲之規定,讓專科學校得以第1點前段依需要自訂遴聘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
(三) 放寬收費標準,擁有經費辦學
學校為非營利機構,收取學雜費攸關學校發展(尤其私立學校),卻難免影響學生家長的經濟支出及社會觀感,利害關係人率由本身立場面對,也會呈現不同看法與堅持。然而,學雜費受少子化影響自籌收入,加上政府財政拮据,影響各級學校的經費來源,尤其著重實作訓練的技職校院 ,似宜配合業界實務運作配置新穎教學設備,理應擁有較優之經費挹注,但因補助受限,故衝擊更為嚴重。顯然,學校收取學雜費雖應考量受教者經濟負擔能力,卻未能反映教學成本。因此《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項目,建議放寬學校彈性收費的限制,讓學校擁有充足經費辦學,但也應建立完善的弱勢助學措施。
撰稿人:盧延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