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稅課徵之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0923
一、 題目:境外電商營業稅課徵之評析
二、 所涉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財政部從今(2020)年開始向境外電商大追稅,境外電商課稅制度2017年5月1日正式上路,2019年起要開雲端發票,今年起未開發票就要處罰。惟境外電商根據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定有不同之課徵規定,容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二) 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營業稅新制
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造就網路交易型態多樣化,跨境網路交易倘為進口貨物,係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貨物進口時,應徵收之營業稅,乃由海關代徵掌控,要無疑慮;然近年國人利用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勞務情形日益頻繁,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課稅特性、個人買受人繳稅依從成本高及小額交易免稅規定,造成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及稅源流失情形。為解決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之營業稅課稅問題,我國2016年12月28日修正之營業稅法係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明定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俾掌握稅源,並刪除境內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限額免稅規定。準此:
1、當買受人為境內營業人時(B2B交易),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仍採「逆向課稅制」,以「境內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當電子勞務之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時(B2C交易),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即由買受人改為「境外營業人」,應依同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三) 日本課稅方式及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
日本對於利用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服務,包括電子書、音樂、刊登廣告、雲端等服務,其消費稅課徵認定準則,係採消費者所在地徵收消費稅。而消費稅之課徵與申報方式,依勞務接受對象為營業人(事業者向け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或自然人(消費者向け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而有所不同。在B2C模式中,日本要求國外業者應登記並申報繳納消費稅,對此,日本制定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於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而在B2B模式中,則採逆向稽徵方式(リバースチャージ方式),亦即由接受勞務服務之國內業者,先向國外業者收取消費稅,並代替國外業者申報繳納消費稅,二者申報繳納義務人不同。
而為防範國外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納消費稅,日本國內業者購買國外業者電子勞務時,如國外業者已於日本註冊登記(國外業者須於日本國內設置稅務代理人,已註冊之國外業者,由國稅廳於網路上公告),則對於交易之課稅勞務,日本國內業者可進行進貨稅額扣抵;反之,未註冊之國外業者,與之交易之日本國內業者不得主張進項稅額扣抵。換言之,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為誘因促進國外業者登記註冊與申報納稅 。
四、 建議事項
(一)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營業稅新制,殊值贊同
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納入課稅規範已是全球趨勢,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新制主要是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依據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營業稅定有不同之課徵規定,殊值贊同。
(二)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或可參酌
針對境外營業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消費者)時,日本與我國之規定相同,均依循OECD建議,課以境外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稅)之義務,而在如何確保境外營業人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之議題上,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進一步要求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將可大幅提高境外業者自主性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之誘因,頗值得供我國稅制之參考。
撰稿人:莊弘伃
二、 所涉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財政部從今(2020)年開始向境外電商大追稅,境外電商課稅制度2017年5月1日正式上路,2019年起要開雲端發票,今年起未開發票就要處罰。惟境外電商根據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定有不同之課徵規定,容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二) 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營業稅新制
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造就網路交易型態多樣化,跨境網路交易倘為進口貨物,係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貨物進口時,應徵收之營業稅,乃由海關代徵掌控,要無疑慮;然近年國人利用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勞務情形日益頻繁,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課稅特性、個人買受人繳稅依從成本高及小額交易免稅規定,造成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及稅源流失情形。為解決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之營業稅課稅問題,我國2016年12月28日修正之營業稅法係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明定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俾掌握稅源,並刪除境內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限額免稅規定。準此:
1、當買受人為境內營業人時(B2B交易),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仍採「逆向課稅制」,以「境內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當電子勞務之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時(B2C交易),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即由買受人改為「境外營業人」,應依同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三) 日本課稅方式及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
日本對於利用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服務,包括電子書、音樂、刊登廣告、雲端等服務,其消費稅課徵認定準則,係採消費者所在地徵收消費稅。而消費稅之課徵與申報方式,依勞務接受對象為營業人(事業者向け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或自然人(消費者向け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而有所不同。在B2C模式中,日本要求國外業者應登記並申報繳納消費稅,對此,日本制定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於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而在B2B模式中,則採逆向稽徵方式(リバースチャージ方式),亦即由接受勞務服務之國內業者,先向國外業者收取消費稅,並代替國外業者申報繳納消費稅,二者申報繳納義務人不同。
而為防範國外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納消費稅,日本國內業者購買國外業者電子勞務時,如國外業者已於日本註冊登記(國外業者須於日本國內設置稅務代理人,已註冊之國外業者,由國稅廳於網路上公告),則對於交易之課稅勞務,日本國內業者可進行進貨稅額扣抵;反之,未註冊之國外業者,與之交易之日本國內業者不得主張進項稅額扣抵。換言之,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為誘因促進國外業者登記註冊與申報納稅 。
四、 建議事項
(一)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營業稅新制,殊值贊同
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納入課稅規範已是全球趨勢,我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新制主要是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依據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營業稅定有不同之課徵規定,殊值贊同。
(二)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或可參酌
針對境外營業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消費者)時,日本與我國之規定相同,均依循OECD建議,課以境外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稅)之義務,而在如何確保境外營業人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之議題上,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進一步要求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將可大幅提高境外業者自主性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之誘因,頗值得供我國稅制之參考。
撰稿人:莊弘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