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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或陪審?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新選擇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925
一、題目:參審或陪審?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新選擇
二、所涉法律
刑事訴訟法
三、探討研析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近年來一直是持續被討論的議題,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既來自全體國民,司法權之行使亦屬國家權力一環,國民參與司法符合世界民主化潮流的趨勢,而且國民參與審判,具有防止職業法官獨斷而誤為裁判的作用,為節制司法的手段,可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權利。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世界各國大致可分為參審制及陪審制,並有修正類型。各國採納的制度,與一國之民情觀念或文化背景等有關。參審制以歐陸之德法為代表,陪審制以英美為代表。而鄰近我國之日本曾短暫採陪審制,嗣再採行偏向參審制。我國推動司法改革多年,106年8月完成任務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總結會議」提出之第一項司法改革重要改革政策,即為「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惟依改革方案說明,關於人民參與審判應採取何種制度,分組會議未作成決議。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就此議題,曾有採行「美國陪審制(提案一)」、「日本裁判員制(提案二)」、「同時併行參陪審五年,五年後形成是否及如何採取參審或陪審制度(提案三)」、「司法院選擇日本式參審或美國式陪審至少試行五年,五年後總檢討再決定採用何種制度(提案四)」等4種提案,經過表決,除提案三為5票外,其餘提案皆為7票,各提案均未過半數。
嗣司法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要求,於107年4月會銜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立法政策上擬採參審制,而相對於官方立場採參審制,部分民間團體主張陪審制。本院上(第9)屆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共提出7個法律提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前述提案,分為參審制3案併案審查、陪審制3案併案審查(另1案主張先行模擬而再評估),惟本院委員對於我國究應採取參審或陪審制度,並未達成共識,僅就參審制3案審查部分條文,其餘提案均尚未進行討論,旋即屆期而未繼續審議。
四、建議事項
(一)參審或陪審制度新選擇,司法院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折衝化解各界對制度選擇的疑慮
主張我國應採參審制者,其理由主要著眼於參審制度係由參審員與法官全面參與有罪、無罪之決定及量刑,可使法官接受來自一般國民之參審員觀點刺激,使參審員意見加入案件審理中,而包括量刑之決定,可充分發揮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效果;而且因為作成的判決仍會敘明認定事實之理由,可上訴救濟,對案件之人權保障及公平正義更為審慎周全;另外,參審制相較陪審制,法律修正變動較少。主張我國應採陪審制者,則主要認為陪審制之陪審員負責事實之認定,可用以制衡政府;亦可避免參審制度下,參審員在認定事實及量刑方面均容易受到法官權威效應的影響,參審員難以獨立並平等與法官討論及形成意見。因司法改革之目的,在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而改革手段若採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固然可藉此改變我國司法的體質,但如何在我國國情下採用相關制度﹖有無必要同時一併試行參、陪審制﹖會不會因而增加訴訟制度的複雜性﹖內容及配套為何﹖是非常困難的選擇。
近來民間司法實務工作者或改革者,包括律師界及民間團體紛紛表示意見,認為採用陪審制,亦即由人民組成之公正陪審團認定事實,可以有效解決臺灣司法貪污、政治介入、恐龍法官、輿論審判等弊病,讓司法民主化,實為解決司法沉痾的良方。我國有職業法官審判的傳統文化,在新制度的選擇上,司法院目前擬採參審制,不採陪審制,而由於此屬我國司法制度非常重大的變革,司法院在制度規劃內容時,應邀集行政院等相關機關審慎研議及評估,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對於不同主張,司法院尤應傾聽及參考不同意見,以折衝化解各界對制度選擇的疑慮。許多制度配套的爭議,例如是否引進卷證不併送,階段證據開示制度、有罪評決數門檻應如何等問題,亦應一併解決。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案件適用範圍,應衡酌案件性質,並考量國家財力、物力及人力來劃定
世界各國大多以刑事案件作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類型。目前各界對於我國如何擇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案件範圍,意見不一。有認為應以刑度高低為標準,重罪適用,輕罪則否。依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之統計數據,如以有期徒刑3年、7年、10年以上之罪為適用範圍,1年約有3,700件、1,200件、560件案件 。若能廣納案件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適用對象,固可充分使審判結果反映國民感情,然而司法資源有限,進行國民參與審判耗費審、檢、辯三方及參與審判國民之人力、物力,影響國家財政負擔甚鉅,故適用案件範圍廣狹,確實為採行制度的關鍵事項。另有認為應將案件範圍定在與人民生活經驗相關而可以判斷之種類,諸如將殺人罪、放火罪、強盜罪等納為制度適用範圍,而非絕對以刑度輕重為標準。爰此,司法院採行制度時,除應衡酌案件性質,並應考量國家財力、物力及人力,研訂出最適合的案件範圍。
(三)參審或陪審制度施行後,司法院應儘速定期評估、逐項檢討,以迅速調整制度施行之缺失
由於國民參與審判在我國係嶄新制度,為保障人民權利,應儘速就制度施行時發生的問題早日研議,其制度評估期間不宜太長,宜設定較短期間例如6個月即分階段提出研究報告,以檢視制度合宜性,而且亦可考量擴大適用範圍及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種類。檢討後,有修正法律之必要時,即可儘快提出修正草案,以利制度妥適運作。

撰稿人:呂文玲